時間:2016年08月17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這篇證券論文投稿發表了證券法的功效與重構思路,證券法的出臺給證券市場起了關鍵性作用,但是在證券問題多樣化的今天,證券法仍然需要重構,論文探討了我國證券法的立修改,探討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分析了證券法的功效和未來重構思路。
摘要:2013年和2014年,《證券法》在實施近十年以來開始連續兩年進行修改。但是事實上,證券法的這兩次修改改動很小,只是放開了某些環節的監管力度,將很多之前需要向監管機構報送材料的內容改為僅需公告即可。這些改動實際上也在某種程度上適應了當前證券市場的發展,但是還遠遠不夠。現行證券法的一些關鍵性問題例如對于證券定義的厘定、對于證券法整個立法理念的顛覆、證券法的結構調整等等實際上并未涉及。但是利好的是,我們至少可以看到全國人大確實意識到了現行《證券法》已經嚴重地與證券市場的發展脫節,必須要進行大的修改或者重構。不過,法律的修改并非一朝一夕,在對證券法進行修改或重構之前,有必要對證券法的概念、功效以及重構思路進行確定。
關鍵詞:證券論文投稿,證券法,功效分析,重構思路
我國證券法頒布于1998年,當時我國的證券市場剛剛興起,市場經濟也正在起步當中,證券法的出臺為穩定當時證券市場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發展,證券市場出現了很多新問題,當時的證券法其實嚴重阻礙了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所以,2005年我國證券法進行了非常重要的修訂,對于中國隨后數年內的證券市場發展來說是十分重要的。盡管這次修改得到了證券法學界和證券市場實務屆兩方面的共同認可和贊同,但是其約束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所以在隨后幾年內業內要求修訂證券法的呼聲很高。2013年和2014年,國家對證券法進行了兩次修訂,但是兩次修訂總共才涉及了7個條文,并且僅僅是細節上的修改,整個證券法的體系和結構并沒有太大的變化。證券法在當前時代必須要進行重構,需要研究其功效,重新厘定證券之定義和價值,完善重構之思路。
一、我國證券法的立法修改
我國現行的證券法整個結構內容是以1998年的證券法為基礎,2005年進行了重大修訂,2013年和2014年進行了7個條款細節上的改動。當時制定本法時,我國的市場經濟其實剛剛起步,我國仍然沒有真正從計劃經濟中徹底走出來,所以能夠由全國人大起草并制定這部法律而非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起草出臺已經是很大的進步了。這部法律帶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因為在這部法律規范制定之前,亞洲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其對亞洲國家的經濟沖擊是巨大的。這部法律規范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證券市場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對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都有非常多的限制。1998年的證券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證券法,并且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控風險,所以其必定有其過于嚴苛的地方,在制定法律當時可能能夠起到積極的影響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過分強調風險的控制而設定太多的禁止性規定是不符合證券市場發展規律的。在這個背景下,2005年證券法進行了一次重大修訂,增加了53個條款,刪除了27個條款,大多數的條文都進行了修改,這次修訂大大提升了證券法的效能。伴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和很多新問題的出現,2013年和2014年證券法對其中的7個條款進行修改,無一例外,仍然是放開了限制性的規定,但是僅僅7個條款的修改遠遠不能滿足當前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對證券法進行一次大的修改已經成為當前十分重要的立法任務。
二、我國現行證券法存在的問題
盡管2005年的證券法相對于1998年已經放開了諸多限制,但是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立法來說仍然是限制多多。并且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很多新興的證券形式出現,證券法在調整這些證券形式方面仍然是處于空白狀態。我國現行證券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過窄,證券的定義不科學。我國的證券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建立,是以證券法為效力最高的法律,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為次一層級的法律規范,加以相關行業規定為輔助的重要體系。但是證券法中對于證券的定義厘定是遠遠窄于其他領域的對證券所下定義的。并且當前對于證券法以外的證券形式,行業內都是承認其屬于證券范疇之內的。這也說明資本市場對其的普遍認可,但是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擴大對證券定義的解釋迫在眉睫。之所以會對于證券的定義如此重視,是因為如果不對其定義進行外延上的確定,對于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管就會很難實現。第二,對于融資上具有很多的限制。對于證券公司來說,融資也成為當今較為流行的一項業務。但是證券公司從事融資業務卻有很多的限制。例如,證券公司想要貸款的話,還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并且持有相關的許可證。并且即便是獲取了批準和許可,貸到了款項,在貸款用途和利率上也有限制。貸款通則中明確規定了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公司從事該項業務就屬于國家應當另有規定的。但是事實上對于證券公司來說,其貸款融資限制并未放開,在這些多重的限制之下,證券公司想要開展融資業務實際上是困難重重,并且這些規定都是在貸款通則中規定的,證券法作為法律層級更高的法律規范并沒有明文規定,顯然是不恰當的。第三,對于投資者來說沒有明確的區分。其實證券法本身就是為了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這種監管不僅僅應當是對于有問題或者不良行為的監管,還應當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投資者的投資規模有大有小,不同的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對風險的認識和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樣的,國家有必要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來保護不同的投資者。特別是如果投資者的專業知識匱乏、抵抗風險的能力較差時,應當用較高層級的法律規范去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項制度其實在很多規章制度中都已經存在了,但是唯獨在法律層面并沒有直接的體現。
三、證券法的功效和未來重構思路
(一)證券法重構思路和理念對于證券法功效的影響
證券法的重構思路對于證券法的功效具有深遠的影響。中國證券法的很多規定都是借鑒了美國證券法的具體規定,甚至某些條款改動都不是太大,這是因為世界范圍內經濟狀況其實現在趨向于一致,出現法律規范調整的相似性也是正常的。但是在證券市場的適用和效果上卻有很大的不同。相似的結構甚至是條文,卻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出現很大的差別,其根本原因還是立法理念上的巨大差異。另外,我們也可以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物質決定意識,而意識對于物質具有能動的反作用來對其進行解釋。看似是類似的法律規定,但是立法理念不同,也就制約著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證券法功效的趨向一致。未來證券法重構的思路和理念總結起來其核心就是,要把握好國家監管和市場運行的平衡點。完全放棄國家監管只會讓證券秩序變得混亂,而忽視市場運行規律而過分強調國家的監管也不利于發揮證券市場的活力,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體來說,未來證券法重構應當由嚴格的監管改為適度的監管,處理好金融發展、金融創新、風險防范和金融監管4個大方面的問題和相互關系,使證券法能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證券法未來重構的基本思路
首先,也就是最基礎的一項,就是需要將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定義進行厘清,用確定的概念來調整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經濟關系。現行證券法中規定了,證券指的是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但是當前我國現實證券市場中基本上只有前幾種類型,國務院至今并未出臺文件認定任何一項證券。并且這個定義是列舉式的,并沒有從這幾項中總結出一般性的東西,連一個確定性的一般性的定義都沒有,我們根本不能奢求證券法能夠真正發揮其作用,能夠充分發揮其在確保證券市場安全穩定運行上的積極影響。并且隨著當前經濟多樣化的發展,各種新型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證券法對這些實質上的證券并不能調整,直接限制了證券法在資本市場上的適用效能。換句話來說,我國現行證券法中的證券之定義是形式上的證券,在立法理念上并沒有選擇實質證券。而實質證券一是能夠最大體現對廣大投資者的立法保護,二是能夠真正地對當前各種創新性的金融產品實行監管,三是能夠有效地協調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有效結合,是當今可行的一種措施。具體來說,完善實質證券制度,應當在證券法這一法律規范的層面上對證券的定義進行明晰,才能夠對于證券市場進行更為規范和科學的監管與調整。其次,將證券民事法律關系完備化。其實證券法在我國到底應當是公法還是私法,一直都有爭議。當前毋庸置疑,證券法是以公法規范為主的,它在我國的法律部門分類中是處在商法而并非民法中。根據學界的普遍觀念,其實證券法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質的私法。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制定的根本動因是為了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性和防范各種風險、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所以在制定時借鑒國外先進的證券法時注重對于行政管控的規定而忽視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措施,投資者的權益實現都要通過證監會而不是證券市場本身,這對于投資者來說其實是極為不利的。另外,隨著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也抑制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未來證券法的構建應當大大削弱證券法中的行政法律關系,應當將民事法律關系最大化,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實現釋放應有的制度空間。最后,證券監管的機制應當改變,由傳統的行業監管轉變為功能監管。在我國市場經濟初期,由于市場經濟本身的不完備性,行業監管為主是必要的。并且即便現在我國證券監管其實也是有功能性監管的,但是由于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狀況,功能性監管卻也需要借助行業監管的手段才能夠真正實現。在證券領域的行業監管主要有下面的一些特征:第一,在這種理念下的監管體制,監管機構其實與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業主管部門并沒有什么兩樣,這種監管很容易向著控制和管理的方向轉化;第二,行業監管嚴格按照行業來進行劃分,那么現實中其實很多領域的監管內容存在著很大的重合部分,但是由于行業間的不同,就容易導致重復監管。在中國最為著名的就是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根據各自的行業進行監管,但是事實上這些監管有很多地方都是重疊的;第三,非證券公司的證券行為也屬于證券法理應調整的內容,但是卻由于行業監管的弊端而脫離了證券法的監管。比如,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理財產品,這其實不應當單純由銀監會去監管,而應當由證監會來進行監管。基于上述的特征,行業監管在當前中國金融市場中呈現出的弊端具體有下面的幾個方面:第一,行業監管將整個金融市場分割成為一個又一個的行業,人為地割裂了這些金融市場之間的必要聯系,也使整個金融市場失去了統一性;第二,限制了市場和公司的自由,既不利于市場的發展,也不利于證券企業的發展,使中國的證券市場仍然停留在較為落后的水準之上;第三,行業監管間接增大了監管的成本,使多個行業必須由多個部門進行監管,哪怕這些行為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只要分處不同行業,就由不同行業監管部門監管,浪費了人力和物力;第四,行業監管極容易演變為權力的擴張,這對當前的中國民主建設是不利的。與行業監管相對應,功能監管具有下面的一些特征:第一,只要是以證券法的立法原則、理念、任務等等為監管目標的,只要與投資者及投資者權益有直接關系的金融行為,都應當納入到證券監管范疇之中;第二,只要涉及投資者的權益,不再考慮公司的類型和業務范圍,無論是證券公司還是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都應當納入到功能監管的范疇之中;第三,特別注意對于實質證券的監管而并非僅僅是形式證券;第四,不介入證券市場主體的內部事務,只處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具體來說,功能監管可以進行下面的一些嘗試:第一,敢于放開權力,有勇氣將權力下放到市場之中。關于市場的滯后性和市場的缺陷都已經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了。但是市場也具有行政權力并沒有的優勢,那就是靈活性和生命力。實際操作中,可將上市證券的選擇權還給證券交易所,將對證券公司的行政介入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并且嚴格遵循比例原則;第二,完善相關的監管制度,做好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銜接、做好事前的準備和事后的處理相結合、做好行政權力和民事權利義務的有機結合。1998年證券法剛頒布的時候,中國股民總人數只是近兩萬人,而截至2014年底,中國的股民就已經達到了1億多人。近20年間,股民人數就增長了5000倍,更遑論其他形式的證券了。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證券市場的火熱和發展并沒有帶來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步完善,我國的證券法仍然是基于1998年的結構,內容上只經過了2005年一次大修改,而近些年來只有一些細節上的改動。當前我國的證券監管已經走入了一個兩難的境地,市場和政府監管很難找到一個平衡。誠然,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是完備的法律是必須的。當然,業界也了解現行的《證券法》僅僅是一個過渡階段的法律規范,未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成熟,能夠很好調整證券市場的完備的證券法必將出現,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制度體系必將在中國建立起來,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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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啟順 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
推薦期刊:證券法苑作為資本市場的自律監管者和法制建設的參與者,我們深切感受到,資本市場歷經多年發展,法律體系漸趨完備,但法治基礎仍舊薄弱,前沿問題、熱點問題、難點問題大量存在并持續產生,需要理論界、司法界和實務部門投入熱情、深入思考、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