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2月10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本文通過傾向得分匹配模型(PSM),利用A股上市公司2009-2014年相關數據,檢驗“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微觀影響效應,進而從所有制和企業規模兩個視角將企業進行分類,研究企業異質背景下“營改增”試點影響企業技術創新的微觀效應。建議借“營改增”結構性減稅改革契機,進一步落實全面減稅降費政策,同時充分考慮企業異質性特征,通過深化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和對不同規模企業實施差異性化減稅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以推動新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營改增;企業技術創新;企業異質;PSM模型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體量不斷增長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不斷加深,技術創新對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結構優化顯得舉足輕重。企業創新必將成為打造經濟核心競爭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為了激勵企業加大創新研發,減稅始終是重要的政策工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為“營改增”,是經濟新常態下中國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旨在破除服務業重復征稅的瓶頸,為服務業企業減稅減負,增強企業活力,提高服務效率。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營改增”的試點方案,從2012年起,上海市率先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此次結構性減稅改革減稅規模空前,試點五年內累計減稅規模近2萬億元,全面科學評估“營改增”結構性減稅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具有重要意義。
技術創新和企業稅負是學者們在政策研究中持續關注的兩個重要課題,稅收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分析在政策研究領域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國內外學者幾乎一致認為過高的稅負會抑制企業技術創新。Jaimovich等(2009)的研究表明,企業稅收增加后創新項目的稅后利潤下降,可能導致創新者減少對創新活動的努力程度或改變資金的投資方向,從而影響總體創新績效[1]。稅收壓力不利于企業創新活動,還可能會增加債務對公司的吸引力[2],公司會利用稅盾效應進行避稅,這反過來又不利于公司的創新融資。Mukherjee(2017)還研究了一般公司所得稅對企業專利活動和創新產品的影響,利用州級公司稅率的交錯變化來表明稅收增加會減少未來的創新[3]。
減輕有研發投入的公司的稅負是激勵企業創新的財稅政策工具之一,研究減稅對技術創新的影響主要集中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效應,學者們普遍認為稅收優惠有利于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和減少投資的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確定了稅收優惠對研發投資具有重大影響[4-5]。由于創新帶來的回報具有外部性,企業的創新回報與資金成本之間存在不對等的問題[6],公共政策理論強調政府需要為企業創新提供激勵措施,彌補創新回報與創新支出之間的差距,以確保私人部門能夠在創新活動上付出最大的努力[7]。此外,經驗證據表明,伴隨著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產品市場競爭、金融分析、金融發展、所有權結構、勞動法、企業規模也會影響企業的技術創新。
國內對“營改增”和增值稅改革的影響效應研究成果也較多,主要集中于以下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研究了“營改增”的減稅效應[8-9],認為“營改增”的減稅效應與企業性質、上下游產業關聯、企業的議價能力有關;二是研究"營改增"的投資和分工效應,申廣軍等(2016)認為流轉稅減免有利于促進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10],陳釗等(2016)發現制造業企業受益于“營改增”后逐步完整的抵扣鏈條,對外經營生產性服務項目增加,分工效應因此逐步體現[11],范子英等(2017)利用三重差分法(DDD)進一步研究認為“營改增”推動了制造業服務外包、主輔分離以及服務業的跨地區分工與協作[12],劉建民等(2017)利用PSM-DID方法研究發現“營改增”試點對企業總投資水平有顯著的促進作用,但是對于不同企業而言存在異質性影響[13]。
許多企業從“營改增”結構性減稅中得到了利好,稅負降低后擁有了更多的內源融資資金,為了贏得更大的發展優勢,企業會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技術創新上來,“營改增”改革很可能會對企業的技術創新具有促進效應。學界關于“營改增”影響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見,孫正(2016)認為“營改增”對產業結構優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14],同時通過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投入來提高服務業的資本配置效率[15],龔強等(2016)的研究發現“營改增”短期能夠降低企業稅負,長期有利于促進萬眾創新和產業升級[16],孫吉樂(2017)以研發和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兩類行業為研究對象,發現“營改增”在短期內對企業研發的作用效果并不顯著[17],王桂軍等(2018)認為“營改增”政策降低了制造業企業自主創新意愿,但是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引進水平[18]。當前關于“營改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效應研究還存在不足:一是重視定性研究而忽略了定量研究;二是選擇特定行業作為分析對象,對政策效應的評估不夠全面;三是沒有考慮企業異質性會導致影響效應的不同;四是在研究方法上大部分采用了雙重差分模型(簡稱DID)來考察“營改增”的政策效應,但并未特別關注該方法適用的假設條件而造成內生性問題處理不恰當等問題。本文將嘗試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創新:(1)利用A股上市公司2009-2014年相關數據,通過傾向得分匹配模型(PSM),檢驗“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微觀影響效應;(2)從所有制和企業規模兩個視角將企業進行分類,研究企業異質背景下“營改增”試點影響企業技術創新的微觀效應,以期得到更為完整的分析。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由于信息不對稱、不確定性強等問題,企業的技術創新投入主要依賴于內部資金,很難從外部市場獲得。在“營改增”的政策紅利下,服務業企業經營績效的提高會進一步地緩解技術創新活動面臨的資金約束,企業將有更多的資金進行技術研發。盡管在適用稅率上“營改增”試點企業似乎沒有得到政策優惠,但相比于此前以營業額為稅基全額征稅,“營改增”后僅對增值額征稅,稅基大幅降低,同時,“營改增”允許服務業外購材料、設備、服務承擔的進項增值稅在服務銷項增值稅中抵扣,避免了服務業企業與上游企業之間的重復征稅,“營改增”還將抵扣范圍擴大到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對企業提供技術轉讓、開發、咨詢等服務免征增值稅,這樣也可以減輕“營改增”企業的稅收負擔。
從改革實施情況來看,2012-2017年“營改增”減稅成效顯著,不僅直接降低了企業稅收負擔,而且能夠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企業轉型升級,對企業技術創新可能會產生激勵效應,因此本文提出假設1:“營改增”能夠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具體而言,相對于沒有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企業,試點企業的創新投入增加;但因為創新活動的效果一般具有時滯性,試點企業的創新產出變化不明顯。
在“營改增”這樣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下,企業管理者會更傾向于做出增加創新投入的經營決策,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相對于國有企業,其本身資金實力有限,同時在融資方面又面臨嚴重的“金融歧視”,這就使得非國有企業創新活動所需資金無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余明桂等(2016)研究認為政府對信貸直接干預和通過簡單判斷的補貼扶持[19],裁量空間比較自由不受約束,可能誘導尋租活動,民營企業在項目資格審批等方面又常受到政策歧視,使得民營企業缺乏發展機會,企業創新激勵受到限制。所以,在“營改增”政策效應下,非國有企業的資金壓力有所減輕,更可能增加創新投入以獲得長期利益。綜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設2:相對于國有企業,“營改增”對非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更為明顯。
此外,企業的規模存在差別,大型企業在產業鏈中更具有話語權,其議價能力遠遠高于中小型企業,在“營改增”試點中,大型企業能夠利用其在產業鏈中的地位將增值稅順利轉嫁給下游,同時壓低上游企業的進項價格,能夠充分享受“營改增”帶來的減稅紅利,而中小型企業的議價能力相對較弱,很大程度上是價格接受者,“營改增”試點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不一定能夠實現完全轉嫁,因此他們獲得減稅紅利就大打折扣。由于企業減稅幅度的差異對企業財力的影響不同,進而可能影響到企業的技術創新。
大型企業具有成立時間久、經驗豐富、信息渠道廣、融資途徑多等優勢,因而能夠較快地根據減稅情況調整預期并增加創新投入。相比而言,小微企業雖然具有生機活力,但是也更容易受到外在沖擊的影響,缺乏可以幫助自身及時調整投資行為的規模經濟或范圍經濟的優勢。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都會在“營改增”政策影響下根據預期來調整自己的投資行為,大型企業因能夠比中小型企業享受到更加明顯的減稅紅利,因此更傾向于增加創新投入。根據企業規模不同,本文進一步提出假設3:相對于中小型企業,“營改增”對大型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效果更為顯著。
三、研究設計
1?模型設定
“營改增”試點相當于一個準自然實驗,“營改增”試點并非一個具有完全外生性的政策沖擊,因為“營改增”并不是隨機選擇試點城市。比如第一個試點城市——上海,上海的經濟發展和制度環境在全國各城市中居于前列,上海企業的技術創新水平也比大部分其他城市要高,因此不能簡單地使用OLS方法或者雙重差分法來對比試點城市與非試點城市企業技術創新的差異。為了避免內生性問題,文章采取傾向得分匹配法(PSM)來估計“營改增”政策效果,其思路是將試點組企業和對照組企業根據多維度個體特征進行匹配后,再度量“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對實際效應能夠進行較為客觀和科學的評估。
本文借鑒MichaelFaulkender(2010)[20]和YujunLian(2011)[21]的方法,應用PSM方法和Bootstrap方法來解決樣本選擇偏差問題和內生性問題。為了驗證文章所提出的假設,本文將樣本分類為試點組和對照組:試點組為實施“營改增”試點的企業,對照組則為沒有實施“營改增”試點的企業。為了控制樣本選擇偏差,文章對試點組企業和對照組企業多維度個體特征進行Logit回歸,獲得試點組和對照組企業個體特征在多維度上的傾向得分值(P_score),保留傾向得分值較為相近的樣本,最終通過對比試點組與對照組來獲得兩者在技術創新上的差異。
通過以上Logit模型計算得到的傾向得分值(P_score)是匹配依據,傾向得分值p(X)是連續的變量,可根據p(X)對樣本進行最近鄰匹配、半徑匹配或核匹配。本文首先采用的是使用最為廣泛的最近鄰匹配方法,隨后再使用半徑匹配與核匹配方法來進行穩健性檢驗。最近匹配法(nearestneighbormatching)的原理是根據試點組企業的傾向得分值搜索與其傾向得分值最接近的對照組企業來完成匹配,Pi和Pj分別代表試點組企業i(即加入“營改增”試點的企業)與對照組企業j(即沒有加入“營改增”試點的企業)的傾向得分值,同時讓D(i)表示與試點組企業i之匹配的控制組企業的集合。
匹配后需要進一步度量“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在PSM方法中稱為平均處理效應(ATT)。匹配后的每一對公司的個體特征都非常相似,如果僅僅通過上述的個體特征向量X已經不能分辨某一企業是屬于試點組還是對照組。在試點組與對照組個體特征趨同的條件下,研究“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則能得到更為純粹的結果。平均處理效應(ATT)即為試點組相對于對照組的企業技術創新差異,即試點組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后的技術創新相對其潛在技術創新的差異。
2?數據來源
我國“營改增”試點是從2012年1月起開始,2016年5月在全國范圍全面實施。考慮到2014年“營改增”已經在地域上擴大至全國范圍,雖然沒有在所有相關行業全面鋪開,但是每個省份的企業會直接或間接地受“營改增”的影響,會導致2014以后試點組與對照組的界限變得并不清晰。因此,為了保證對照組能夠不受“營改增”政策的影響,本文樣本的時間維度選擇在2014年截止。
數據來源于2009-2014年A股上市公司數據,取自國泰安數據庫(CSMAR)和萬德數據庫(Wind)。此外,文章刪除金融業公司、*ST公司、資不抵債的公司,文中連續性變量進行了縮尾處理(winsor2),最終保留了4859個公司-年度觀測值,其中588個公司-年度觀測值是試點組樣本,其余4271個公司-年度觀測值是對照組樣本。
3?變量度量
企業技術創新,即本文的被解釋變量,可以從技術創新投入和技術創新產出兩個方面來進行度量。一是創新投入,選取研發支出規模和研發支出強度兩個指標,參照Wahal和McConnell(2000)的做法[22],研發支出規模用企業的研發支出的自然對數(lnResearch)來度量,研發支出強度(Researchrate)用研發支出與營業收入的比值來度量;二是企業技術創新產出選取專利產出規模和專利產出質量兩個指標,借鑒學界的一般做法[23-24],選取企業的專利申請總數量(lnPatent)來度量企業技術創新產出總規模,以及企業發明專利(lnInvention)來度量企業創新質量。由各個變量的標準差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率(LEV)、資產收益率(ROA)、利潤率(profit)、上市年限(age)等變量在不同企業間的差異性非常明顯,這些指標與企業的盈利能力高度相關,從而也會影響企業的技術創新資金投入。
四、計量結果與分析
在估計政策效應之前,本文首先將試點組和對照組樣本進行了匹配,具體做法是:運用Logit模型對式(2)進行了回歸,將表2的匹配變量逐步回歸后會篩選出顯著影響系數的個體特征變量[25]。Logit模型回歸結果的Pseudo-R2和AUC值分別為0?321和0?875,說明模型擬合效果較好。
接著,我們利用Logit模型篩選出的顯著匹配變量來計算傾向得分值(PropensityScore),再根據傾向得分值對樣本匹配,匹配后的試點組和對照組核密度函數非常接近,表明兩組變量的個體特征差異很小,可以進一步分析“營改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
1?“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分析
(1)全樣本PSM下“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
對全樣本的試點組和對照組配對后,將“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即全樣本PSM的平均處理效應(ATT)進行了估計。從“營改增”對企業技術創新投入來看,研發支出規模(lnResearch)、研發支出強度(Researchrate)兩個變量在匹配后的ATT值為正,分別為0?273和3?739,其t值均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說明匹配后的試點組比對照組有明顯的激勵效應,即“營改增”試點顯著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投入。
從“營改增”對企業技術創新產出來看,專利產出規模(lnPatent)在匹配后的ATT值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營改增”試點對專利產出規模的影響暫不明顯,但是專利產出質量(lnInvention)在匹配后的ATT值在1%水平下顯著為正,說明“營改增”試點對企業專利產出質量存在明顯的促進作用。
(2)所有權性質差異下“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
當企業的所有權性質不同時,“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明顯不同,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估計結果如表5所示。A組樣本均為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匹配后的ATT值的t統計量都不顯著,說明國有企業技術創新受“營改增”的影響并不明顯。
與A組相對應,B組樣本均為非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匹配后其研發支出規模(lnResearch)、研發支出強度(Researchrate)、專利產出質量(lnInvention)的ATT值分別為0?363、4?106、0?410,且都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意味著“營改增”試點對非國有企業技術創新有著十分顯著的拉動效應,其原因是非國有企業相對于國有企業面臨更大的融資約束,對企業技術創新投入的態度較為謹慎,“營改增”的減稅效應降低了他們的創新投入成本,因此反應較為明顯。
(3)企業規模差異下“營改增”試點對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
企業規模有大有小,不同規模企業對“營改增”試點的反應也存在差異。從表6的估計結果可以看出,“營改增”試點對不同規模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存在明顯的“馬太效應”,即“營改增”試點對大型企業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較大,而對中小型企業技術創新沒有明顯的激勵效果,在創新影響方面呈現出“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情形。A組大型企業匹配后的估計結果顯示,大型企業匹配后其研發支出規模(lnResearch)、研發支出強度(Researchrate)、專利產出質量(lnInvention)的ATT值分別為0?285、4?268、0?320,分別通過了1%、1%、5%的著性檢驗,說明“營改增”試點對大型企業技術創新有著十分顯著的促進效應。
反觀B組的中小型企業,匹配后的ATT值均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中小型企業技術創新并沒有因為“營改增”試點而有所加強。究其原因,是因為本文研究的是“營改增”實施初期的政策效應,“營改增”試點是一種結構性減稅政策,而非全面減稅政策,短期來看,大型企業因為上游采購合同規范,進項抵扣增加,稅負下降,為技術創新投入帶來更多的資金來源,而中小型企業因為稅務漏洞,較少或者沒有拿到進項抵扣,稅負反而可能增加,這對其創新投入帶來更為緊張的資金約束,從而技術創新在短期內沒有得到加強。
2?穩健性檢驗
本研究采用半徑匹配方法(radiusmatching)和核匹配方法(kernelmatching)代替最近鄰匹配方法,對“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重新進行檢驗。表7是基于全樣本的半徑匹配和核匹配估計結果,無論是半徑匹配估計結果還是核匹配估計結果,研發支出規模(lnResearch)、研發支出強度(Researchrate)、專利產出質量(lnInvention)三個變量在匹配后的ATT值為正,且都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說明“營改增”試點對企業技術創新存在明顯的促進作用。
對于A組國有企業而言,半徑匹配和核匹配的估計結果均不顯著;對于B組非國有企業而言,無論是半徑匹配還是核匹配,研發支出規模(lnResearch)、研發支出強度(Researchrate)、專利產出質量(lnInvention)三個變量在匹配后的ATT值都顯著為正。
對于A組大型企業而言,無論是半徑匹配還是核匹配,研發支出規模(lnResearch)、研發支出強度(Researchrate)、專利產出質量(lnInvention)三個變量在匹配后的ATT值都顯著為正;對于B組中小型企業而言,半徑匹配和核匹配的估計結果均不顯著。這與表6的結果一致,基于不同規模企業的檢驗結果也是非常穩健的。
五、結論與啟示
本文發現“營改增”顯著地促進了企業技術創新,對企業研發支出規模、研發支出強度、專利產出質量都有明顯的激勵作用。但是,“營改增”對不同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也存在差異性,一是“營改增”促進了非國有企業技術創新,但對國有企業的影響不顯著;二是拉動了大型企業技術創新,而對中小型企業沒有明顯的激勵效果,在創新影響方面呈現出“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情形。本文通過用半徑匹配和核匹配估計方法對以上結果做了穩健性檢驗,計量結果與以上結果一致。“營改增”不僅為企業減輕了稅負,而且為企業技術創新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但是通過研究“營改增”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今后在激勵企業技術創新上還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進一步落實全面減稅降費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以推動新經濟的發展。合理的稅負是各類創新得以萌發的重要條件,因為沉重的稅負會抑制創新。“營改增”是結構性減稅政策而非全面性減稅政策,帶來的減稅效應是有限的。應借“營改增”契機繼續推進全面減稅降費,堅持全國一盤棋,中央統籌全國財政收支的可承受范圍,針對全國企業出臺普惠性減稅降費措施,各地方再根據本地區財政狀況、政府債務負擔等綜合考量出臺適合本地區配套措施。這樣“整體+部分”的改革網絡能夠最大限度發揮“減稅降費”改革合力,全面激發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企業在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的基礎作用。
第二,營改增的政策效應在不同類型企業之間存在差異。因此在制定政策時,相關部門需要考慮企業特性,針對不同類型的產業和微觀個體采取不同的政策,切忌一刀切政策。
首先,消除非國有企業在信貸、市場進入和融資等方面的歧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非國有企業因為風險相對較高、研發創新空間大,對政府的減稅政策和財政補貼甚為關注,因此一旦有關于技術創新的減稅降費或者稅收優惠時,非國有企業收到的財稅激勵作用更為明顯,從而不斷提高其研發投入和創新水平。因此,在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過程中,應該在國有企業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使國有企業對相關政策的敏感度不斷提高。
其次,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實施差異化減稅政策,促進中小型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升。通過“營改增”的影響效應可知,盈利能力強且財務核算規范的大型企業從“營改增”中受益較大,而對于財務核算不健全且盈利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而言,則難以享受到相應紅利,這樣形成“馬太效應”,這導致中小企業更多依賴從外部引進技術,抑制了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此外,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由于自身實力弱,研發資金實力不夠,減稅政策對其研發投入的正向激勵較大,因此大多數中小型企業對減稅降費或稅收優惠更為敏感,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減稅政策應首先針對規模較小、研發實力不足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對不同規模的企業實施不同的減稅政策,解決減稅政策在企業之間存在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問題。
第三,豐富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類型。在英國、德國等國家,稅前扣除、直接抵免、現金返還等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類型較為豐富,更加符合高新科技、裝備制造、物流服務等多樣化的經濟發展需要,可以參考德國和英國的做法,一是在東部沿海地區和西部欠發達地區試點企業研發費用直接抵扣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以及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并行”改革;二是要有針對性的調整稅收政策權重,對高新技術企業采取以研發費用稅收直接抵免政策為主、稅前加計扣除為輔的措施,對其他普通企業以加計扣除政策為主,稅收直接抵免為輔。
會計師評職論文:新會計制度下財務管理模式探討
摘要:財務管理是基于統一整體目標背景下,以資產購置、資本融通以及經營過程中的現金流量為對象予以的全面性、合理性的分析和控制,并在此前提下實施的利益分配和管理活動。就企業而言,財務管理在企業中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屬于經濟管理工作的范疇,是推動我國企業發展水平持續提升的重要路徑。在新會計制度出臺與推行的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模式變革勢在必行。本文主要就新會計制度下財務管理模式予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