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8月17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十八大以來,新一輪司法改革提出,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明確審判權力運行中法官瀆職豁免的類型、范圍和具體環節,為法官的自主裁判劃定合量的空間。
關鍵詞:責任豁免;審判權運行;刑事瀆職
一、問題緣起:司法瀆職犯罪的社會變革與立法靜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第28條對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1,主要包括法律適用過程和事實認定過程,但是要求在專業認知的范圍和證據規則內能夠做出合理說明,才能夠免去錯案責任的追究。
因此,在我國并不存在法官豁免的制度,法官因為判斷的錯誤而受到責任追究甚至遭受牢獄之災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瀆職責任追究如同“達摩克利斯之劍”無時無刻,無所不在地高懸于法官的辦案過程中,讓中國法官的審判之路戰戰兢兢,無所適從。
二、豁免思辨:審判權運行的域外實踐與本質規律
(一)法官豁免的理論基礎與域外實踐
對于法官豁免權的理論基礎學者有諸多研究,主要包括:1.司法人員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法律上救濟程序的完善性等2。2.新憲政理論和有限理性理論3,從限權與保權的角度,在肯定傳統權力限制價值的同時,提出對于權力的運行也應當有適當的保障機制,實現權力的運行狀態。
(二)法官豁免是由審判權運行的基本規律決定
1.審判權運行的內容:心證與裁量
審判權運行的內容主要是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自由心證制度的確立則賦予了法官極大的心證自由。因此,審判權運行的核心內容是法官主觀心證和自由裁量,這種主觀活動要受到認識規律和認識能力的局限,是具有高度風險的主觀判斷活動;這種活動因為主體不同,得出的結果也并不具有唯一性。
2.審判權運行的方式:獨立審判
審判獨立是司法運行的基本價值,法官應當獨立自主地作出裁判,并且完全不受他人的干預。獨立審判決定了法官不能通過集體研究或者報請批準等行政方式來尋求結果的正當性,法官需要獨自承擔裁判責任與壓力,因此,需要通過一定范圍的豁免為其提供完全自主的裁判空間,讓法官不必因為擔心受到責罰而在裁判時屈從于權貴或者尋求他人的幫助以減輕責任。
三、現實考察:法官豁免移植的制度現實與改革需求
(一)審判權運行內容:法官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的實質存在
從法律史來看,事實認定有法定證據規則和自由心證兩種證據規則,法定證據規則下,每一種證據的證明價值都由法律明文確定,法官沒有心證的自由,只要存在那種符合法定證明力要求的證據,法官即應作出有罪判決4。
(二)審判權運行方式:“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改革需求
應當讓法官能夠唯法是從,敢于裁判,沒有一定范圍的豁免機制,法官在錯案責任的重壓之下,并沒有任何抵御追究的能力,內部紀檢、紀委監察、檢察機關都可能因為某種動機而對案件中的過錯啟動責任追究,從自身趨利避害的角度,法官必然要選擇通過請示領導、提交審判委員會、書面請求上級法院甚至屈從于過問案件的權貴等方式來換取空間、減輕責任。5因此,只有建立適當的法官豁免機制,讓法官能夠超脫人情世故、拋棄利益糾葛、抵御權貴干擾,實現法官充分依據自己的專業、經驗、內心對事實裁判,對案件負責,才能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三)審判權運行制約:“明晰權責、落實保障”的現實需要
法官豁免與法官責任的博弈正當化,早已是兩大法系國家的共同做法。6明晰權責,實現權利與制約相統一,責任與保障相結合也是本輪司改的基本原則,因此,建立明確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明確法官豁免的類型和范圍,能夠有效的促進法官責任和權利的明晰,從而實現法官權利的科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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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徑探析:法官瀆職犯罪豁免的合理化考量
(一)豁免的類型應起步于刑事瀆職犯罪。
法官的責任追究包括錯案評價追究、行政監察追究、紀律責任追究和刑事瀆職追究。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官豁免也應當循序漸進。“如果說專門的司法懲戒制度乃是司法責任制中最為關鍵的命題,那么司法瀆職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則無疑是司法責任制中最為敏感的命題”7。對于刑事瀆職的適當豁免無疑是對法官最為底線的職業保障,確立法官保障的底線,才能期待其他領域的責任豁免和職業保障能夠隨著改革的深入而逐漸萌芽發展。
(二)豁免的范圍應限于心證形成與自由裁量的對應環節。
對于法官的過失則應當進行豁免,瀆職犯罪的追究一般只針對法官的重大過失行為,對于過失則不構成犯罪,但是實踐中過失與重大過失本身就是模糊不清,難以界定的,最終往往以損失的后果來進行界定。因此,無論是過失還是重大過失,均應當一并豁免。
作者簡介:鄭璐璐,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