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5月08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區塊鏈作為下一代全球信用認證和價值互聯網基礎協議之一,各國均積極部署爭奪標準制定權。相較于傳統互聯網的TCP/IP協議,區塊鏈的共識算法機制與自動執行規則,在信任的鎖定、社區的共識和交易的公開上,法律很難介入。區塊鏈的技術進步和廣闊應用前景給反壟斷監管體系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沖擊。現有的競爭規制手段在行為主體的核定、救濟方式的甄選、規制對象的確定以及執法合作的協調上存在法律適用的困難。構建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反壟斷法律規制路徑應在明確包容審慎的反壟斷監管理念基礎上,優化區塊鏈反壟斷分析工具和執法思路,突破工具理性的視角束縛,構建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機制。通過制度構建和有效監管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為推進區塊鏈技術與產業融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體系。
關鍵詞:區塊鏈技術應用;反壟斷法;監管對策
一、引言
近年來,區塊鏈已經逐漸成為全球技術發展的前沿領域,全球科技大國正加緊在該領域布局。區塊鏈(Blockchain)是一種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其濫觴于《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現金系統》(即比特幣白皮書),為比特幣系統解決了數字加密貨幣領域的兩大難題:雙花攻擊和拜占庭將軍問題[1]。
經濟論文范例:區塊鏈技術下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的防范和創新研究
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國家信息規劃》將區塊鏈技術列為戰略性前沿技術。2018年6月,工信部印發《工業互聯網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鼓勵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在工業互聯網中的應用研究與探索。2019年10月,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世界經濟論壇預測,到2027年,全球GDP的10%將被存儲在區塊鏈上[2]。我國區塊鏈行業隨著國家政策支持及下游應用領域需求的擴大,近年來保持高速增長態勢,預計到2022年,我國區塊鏈行業市場規模將達到14.2億元[3]。
技術變革帶來了對現行規則及法律監管的挑戰。就區塊鏈技術的研究現狀來看,主要分為3部分:一是區塊鏈技術的觀念性研究,側重于對區塊鏈的技術特性分析。作為區塊鏈的三大核心要素———共識機制、分布式存儲和密碼學技術,許多學者在宏觀上進行了研究。區塊鏈在信息傳輸的同時完成了價值轉移,構建了去中心化的可信任系統,分布式存儲相較于云存儲模式具有更高的數據安全性[4]。經濟激勵機制促使區塊鏈升級成為引領產業浪潮的重要引擎。
在面對安全攻擊時,區塊鏈系統缺乏有效的糾正機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監控流程與治理機制[5]。二是區塊鏈技術的趨勢性研究。區塊鏈作為普適性的底層技術框架,可以為各領域帶來深刻變革。智能合約透過儲存于區塊鏈內的軟件程式碼來執行合約,考慮到管理區塊鏈節點的多元主體以及需要對合約執行情況進行個性化評估,其固有的“剛性”無法適應復雜事務[6]。智能合約的信用體系存在助長新型網絡犯罪生態系統的風險,與傳統針對信息互聯網而非價值互聯網的規則架構在法律適用上具有不兼容性。三是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性研究。區塊鏈應用協議存在規避法律適用的隱性特征,區塊鏈技術可以修補法律制度所構建的信任結構,甚至取代法律規范,呈現編碼規則代替法律規范[7]。“技術也應具備良好的價值倫理”,法律應有所作為,對區塊鏈有效引導并適當規范。
綜合相關研究來看,法學領域已注意到區塊鏈作為制度技術或法律技術的屬性,但多是集中于技術價值分析、金融風險防范等問題,而針對區塊鏈的反壟斷分析標準、執法手段、規制模式、救濟措施及監管體系等反壟斷法系統性問題研究不足。研究視角偏重工具理性,以技術取向、問題導向為主。近年區塊鏈應用研究逐步關注多元利益平衡與治理結構,反壟斷法關切與這種關注轉向有著內在的契合性,從反壟斷法視角切入有助于規避技術中心主義對法治的潛在危害并構建技術輔助型的有機監管路徑。在針對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以邏輯為核心、以規范為前提的傳統法學研究范式如何轉型,如何糾正監管理念和分析工具上的偏差,突破工具理性的視角束縛成為未來區塊鏈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的趨勢之一。
二、風險識別:區塊鏈反壟斷監管的必要性分析
傳統互聯網以中心化服務為特征,個人身份由不同的中心化服務供應商提供。區塊鏈通過分布式賬本,使每一授權節點保存并維護著同一份已達成共識的交易信息,可以避免中心化記賬模式的單點故障、安全隱患與隱私泄漏等問題,開創了一種在不可信的競爭環境下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計算范式,憑借其獨有的信任機制,實現穿透式監管和信任逐級傳遞,讓互聯網從“信息互聯網”跨越到“價值互聯網”[8]。傳統的市場機制與企業科層、市場與政府的清晰界線將被打破,中心化組織將被競爭性的自治組織取代。
塑造一個鼓勵投資和創新的最優市場結構,有助于市場參與者通過不斷循環創新進行動態競爭。因此有必要通過反壟斷監管保護促進創新的競爭結構,制止那些阻礙動態競爭的限制競爭行為,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劫持以及平臺所有者復制或抄襲開發者的應用程序而造成其投資受損。由于區塊鏈提供的數據可視性和透明度增強,一定程度上為競爭對手之間的合謀提供了便利。例如通過代碼設計一個關于定價策略的智能合約或者通過聯盟鏈交換客戶名單、成本、數量、營銷方案、經營戰略等敏感信息,構成信息交換協議。
三、現實困惑:區塊鏈反壟斷監管的法律適用困境
1.困境一:行為主體的核定難題《反壟斷法》第12條對于行為主體即經營者的規定比較寬泛,包括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該定義沒有明確盈利性是不是經營者的構成要件,因而沒有完全的身份鎖定屬性。判斷一個主體是否屬于《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關鍵在于其是否作為法律上和經濟上獨立的行為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即其是否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行為,只有行為才能決定主體的適格性問題。
2019年2月15日我國施行的首部規范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法規《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條把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界定為“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該定義所涉行為的內涵過于寬泛,涵蓋與區塊鏈相關的信息傳遞與交換的服務行為,包括區塊鏈本身的技術開發行為、區塊鏈代幣及相關的發行、交易、流轉等行為以及大量區塊鏈技術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落地應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與其他法律法規如《網絡安全法》中已有的“信息服務”也未作區分,彼此之間是否存在交叉重疊關系也不夠明確。基于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屬性,所涉及的主體數量將十分龐大。
四、應對策略:從應然法層面構建區塊鏈反壟斷法律規制路徑
1.競爭—創新動態平衡機制:價值目標層面的設計保護創新是區塊鏈反壟斷監管的重要議題。反壟斷監管應堅持“鼓勵創新、事后規范”的原則,對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秉持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對于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反壟斷監管應充分了解并尊重區塊鏈的技術特性。制度往往滯后于技術,制度空間使新興技術開發者能夠在沒有過多法律約束的情況下發揮技術價值。然而,制度的滯后性又將制約先進生產力的釋放[17]。
構建一種內嵌型的、技術輔助型的、解決政府與市場雙重失靈并符合技術特性的有機監管機制是反壟斷法律規制的焦點[18]。政府對于新科技業態的規制策略往往是建立在與之相關的特定數據基礎之上,過早地規制會損害創新的原始動力,過晚地規制會趨向無力之治的艱難局面。因此,一方面應重視對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反壟斷法律規制;另一方面又亟須突破傳統監管維度,在促進技術創新的基礎上有效控制風險。
五、結語
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極大地推動了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其法律監管不僅需要宏觀的制度設計,更需要精細化、專業化的技術設計。通過對反壟斷監管理念和機制的提煉總結提升反壟斷執法的有效性是保障區塊鏈行業安全有序發展的重要突破口。區塊鏈的反壟斷監管難題最終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價值問題和操作問題。
應合理設定區塊鏈反壟斷規制的限度,構建和發展自由公平與激勵創新的市場競爭生態系統;圍繞區塊鏈反壟斷監管的法律適用障礙與調適路徑,補償完善區塊鏈反壟斷法律規制的適用程序及配套機制,實現區塊鏈產業升級與權利保障之間的動態平衡,盡可能減少行為主體的恣意性,增強法律約束標準的可操作性。區塊鏈反壟斷監管的首要準則應當是靈活、寬容的標準和全面、動態的考量,推進法治監管與科技監管的深度融合。培育區塊鏈系統及軟件開發者的內部治理機制,發揮行業協會的規制優勢,以溫和執法代替傳統的嚴厲執法,將行政介入對區塊鏈產業發展的影響降至最低。
參考文獻:
[1]NAKAMOTOS.Bitcoin:aPeer-to-peerElectronicCashSystem[EB/OL].(2008-11-01)[2019-09-23].https:∥bitcoin.org/en/bitcoin-paper.
[2]WorldEconomicForum.DeepShiftTechnologyTippingPointsandSocietalImpact[EB/OL].(2015-09-09)[2020-08-20].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GAC15_Technological_Tipping_Points_report_2015.pdf.
[3]李颋.區塊鏈創新發展的機遇與挑戰[N].光明日報,2019-10-31(16).
[4]SCHREPELT.Anewstructuredruleofreasonapproachforhigh-techmarkets[J].SuffolkUniversityLawReview,2017,50(1):103-131.
[5]KEVINW.Trust,butverify:whytheblockchainneedsthelaw[J].BerkeleyTechnologyLawJournal,2018,33(2):487-550.
[6]DIMATTEOL.TheCambridgeHandbookofSmartContracts,BlockchainTechnologyandDigitalPlatforms[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9:151.
[7]WRIGHTA,FILIPPIP.BlockchainandtheLaw:TheRuleofCode[M].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8:206.
作者:蔡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