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9月03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提要: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對于實現農業結構順暢調整具有一定意義。在擴大農戶經營規模的同時,擴大地塊規模也應是規模經營的重要內容。基于決策自由度和規模經濟視角,利用江蘇省18縣3086個地塊層面的調研數據,考察地塊規模經營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的影響。結果表明:地塊規模擴大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有顯著促進作用,不論加入村、縣還是市虛擬變量來控制區域差異,所得結果始終穩健;在提高決策自由度方面,地塊規模擴大會顯著促進農戶生產高附加值農產品;在實現規模經濟方面,地塊規模擴大會顯著提高種糧的規模效率。上述結果意味著促進地塊規模經營將有利于實現土地在產品間的有效配置。
關鍵詞:土地細碎化;農業結構調整;決策自由度;規模經濟
隨著收入和消費水平的不斷提升,城鄉居民消費結構升級的步伐明顯加快,但與此同時現有農業供給結構調整卻表現出明顯的滯后[1]。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面對農產品和要素價格、技術、基礎設施以及氣候等條件的不斷改變,農戶最有利可圖的經營種類也可能隨之而變,結構調整需求隨之產生[2]。
然而,實踐中農戶進行結構調整時往往會面臨種種約束。其中經常被提及的一點是,由于土地經營規模過小,農業結構調整并不能增加多少經營收益,從而使得農戶激勵不足[3-5]。隨著土地流轉市場的發育,土地得以集中、土地規模經營迅速發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結果顯示,2016年末規模經營主體有近602萬個,合計耕種全國29%的耕地。然而,土地規模經營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實際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一份2018年江蘇省調查顯示,3086個地塊樣本中盡管有52%處于流轉之中,但僅有16%在過去8年內改變過經營種類。背后原因值得思考。需指出的是,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以零散流轉為主,農戶土地經營規模擴大可能表現為地塊數量增加而非地塊面積擴大。相較于細碎化經營多塊位置分散的小地塊,經營少數較大的地塊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既有積極面也有消極面。積極面主要與種植決策自由度和規模經濟有關。農戶在緊挨著的小面積地塊上不同步種植同一作物時,水、肥、農藥乃至陽光等“生物要素”投入往往具有強烈的負外部影響并造成矛盾糾紛[6];相鄰地塊農戶通過集體決策來實現作物種植調整時往往會因集體協商成本高而實施緩慢[7]。
相比經營小地塊,農戶在大地塊上可以通過付出相對低的代價(例如留邊不種)來消除外部影響,能夠更迅速轉向高附加值農產品的生產[8]。地塊規模太小也使糧食生產在機械利用等方面存在強烈的規模經濟,大地塊被認為可以充分實現這些方面的規模效率[9-10]。消極面則主要體現在:在勞動力和保險市場不完善的條件下,農戶進行多樣化、細碎化經營可以分散勞動強度、延長勞動時間以及緩解季節性的家庭勞動投入瓶頸,獲得范圍經濟的好處[11-12]。那么,在當前條件下地塊規模經營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的實際影響如何?關于地塊規模經營的論述多見于土地細碎化文獻中,主要集中在批評細碎化經營會嚴重妨礙規模效率的實現上,譬如不利于機械作業和具有規模經濟的土地投資等[13]。
土地細碎化少被提及的另一不利影響是,細碎化經營可能會拖慢農業結構調整,妨礙土地資源在不同產品間有效配置[8]。隨著勞動力和保險市場的完善、農業技術進步以及環節外包市場的發展,規模經濟已然由農戶內部轉向外部[14-15];地塊規模經營的效率含義不斷增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積極影響將成為主要一面。已有相關研究或是停留在理論層面、偏重于簡單的定性邏輯分析,或是籠統地實證檢驗兩者的關系,缺乏對其依據條件的系統性討論。鑒于此,文中將從決策自由度和規模經濟兩個層面討論地塊規模經營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的影響及其依據條件,以期為“以地塊規模經營促農業結構調整”提供決策依據。
1材料及研究方法
1.1數據來源
文中所用數據來源于課題組2018年1月在江蘇省9市(徐州、連云港、鹽城、宿遷、南通、揚州、蘇州、無錫、常州)的18個縣(區、市)開展的農戶調查,共搜集到69個村的979戶農戶樣本及其承包、經營的3228個地塊樣本。剔除重要數據缺失和異常、處于非農生產用途的地塊樣本后得到有效地塊樣本3086個,問卷有效率達到95.60%。調查中詳細詢問了農戶承包、經營的所有地塊在過去7年經營種類選擇和調整等情況以及家庭基本狀況,數據可以滿足研究的需要。
1.2研究方法
1.2.1基準模型
農業結構調整決策在地塊層面表現為經營種類的改變,屬于二元離散性選擇問題。借鑒前人研究[16],利用Probit模型估計地塊規模經營對結構調整的實際影響。基準模型設定如下:ajt*rmn=α1sizermn+φzrmn+μr+ε,如果ajt*rmn>0,則ajtrmn=1,否則ajtrmn=0(1)其中:ajt*rmn是決定區域r內農戶m的地塊n經營種類改變與否的潛變量,可以理解為改變后經營凈收益的增量。當增量ajt*rmn>0時,農戶會選擇改變經營種類,即ajtrmn=1,反之則不改變;sizermn是地塊面積,用來代表地塊規模經營;zrmn包括地塊其他特征和家庭特征變量;μr是村、縣或市層面虛擬變量,用于控制區域差異;ε是誤差項,假定服從正態分布。α1、φ是估計系數,其中,α1值為正,表明地塊規模經營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有促進作用,反之則反是。
1.2.2決策自由度模型
同樣利用Probit模型分析地塊規模對農戶決策自由度的影響。借鑒前人研究[8],選取“該地塊經營高附加值產品與否”來反映決策自由度高低。若經營,則表明決策自由度高,反之則低。理由是,高附加值農產品是農戶較少種植的,且往往表現出強烈的生產外部性和投資的規模經濟特征,個體決策自由度容易受限。模型其他設定同式(1)。
1.2.3規模經濟測度模型保留用于糧食經營的轉出地塊樣本,利用可以很好反映土地經濟價值的租金來測度糧食生產的規模效率[8,10],模型設定如下:lnrentrmn=β1lnsizermn+β2adjrmn+φxrmn+μr+ε(2)其中:lnrentrmn是轉出地塊n租金的對數值;地塊面積的對數值lnsizermn,或“與相鄰地塊連片轉出”變量adjrmn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農戶因地塊規模經營(地塊本身面積大或相鄰地塊連片轉出后變大)的規模效率高而支付更高租金;xrmn是地塊其他特征變量,μr是村、縣或市固定效應,ε是誤差項。
1.3變量選擇及描述性分析
1.3.1因變量
基準模型中因變量為該地塊在2010-2017年期間是否改變經營種類的虛擬變量(改變為1,否則為0)。由于越冬的小麥等夏收作物種類本就很少,結構調整決策與地塊面積大小基本無關,因此這里考察8月份地塊經營種類(如秋收作物)更為合適。
1.3.2關鍵自變量
文中的關鍵自變量是該地塊的面積。樣本均值在1.8畝,最小值僅為0.02畝,小規模細碎化經營特征可見一斑。連片流轉中實現地塊合并是削減細碎化的主要方式,樣本中最大地塊面積達到68畝。此外,在規模經濟測度模型中還加入“相鄰地塊是否連片轉出”的虛擬變量。數據顯示,14%的轉出地塊樣本是連片的。
1.3.3控制變量
文中選取的控制變量包括土地產權狀態(自有、轉出或轉入)、土壤質量、平整度以及交通和灌溉條件等地塊其他特征和以農業收入為主、自評種糧能力等家庭經營特征。樣本地塊中43%轉出、8%轉入,88%具備灌溉條件。農戶中43%以農業收入為主,自評種糧能力平均為中。
2結果與分析
2.1基準模型結果分析
結果顯示,各模型均通過顯著性檢驗,擬合程度較好。模型(1)~模型(3)分別是控制村級、縣級和市級區域差異的模型結果。當固定村級差異時,主要考察的是各自變量村內變異的影響;當固定縣級差異時,自變量在縣內村際變動被納入考察;當固定市級效應時,市內縣際變動也被納入考察。關鍵自變量系數和顯著性均基本一致,說明了估計的穩健性。代表地塊規模經營的地塊面積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決策有正向影響,且在1%統計水平上顯著。
我們還將地塊面積進行分組考察,地塊面積越大,改變經營種類的可能性越高。這些實證結果與現實相符合:面積過小的地塊往往種植其他農戶經營比例很低的、竹木等低值產品甚至撂荒;隨著地塊面積擴大,農戶開始種植糧食等其他農戶種植比例較高的作物。隨著地塊面積進一步增加,農戶轉為經營其他農戶較少種植的、果蔬水產等高附加值產品。
下面機制分析中將進一步闡釋原因。地塊其他特征中,相較于自有地,轉出地改變經營種類的可能性更高些,這是因為土地轉入戶更有能力和動機去追求更高的經濟收益[17]。土壤質量、平整度、交通與灌溉條件的主觀評價指標在村內有意義,在更大區域范圍內的意義不大:自評土壤質量越好,越可能已經種植合適的作物,從而越不會輕易改變種類。平整、通機耕道以及具備灌溉條件的土地因級差地租更高而更可能改變種類。家庭特征中,以農業收入為主的農戶更傾向于改變種類,而自評種糧能力越差,越可能轉為非糧作物。
3討論
發展農業規模經營有利于實現農業生產結構順暢調整。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積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以引領產品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以往研究在談論農業規模經營時僅局限于討論農戶經營規模擴大的效率含義,忽略了地塊規模經營問題。農戶規模經營和地塊規模經營是兩個政策含義迥異的概念。
在當前土地分配高度細碎化的情形下,農業生產在某些重要領域,例如農業結構調整等,因表現出強烈的外部性與規模經濟,而往往具有整片利用和集體決策的特征。然而,細碎的土地經營狀況既需要進行集體決策又具有不利于集體行動的機制,表現為通過集體決策來實現結構調整時往往會因集體協商成本高而實施緩慢。隨著地塊經營面積的擴大,農業結構調整將由集體決策向單獨決策轉變,規模經濟也將充分實現。
文中實證結果顯示,地塊規模經營顯著促進了農戶農業結構調整,且經營的地塊面積越大,結構調整的可能性越高。文中從決策自由度和規模經濟兩個層面討論了地塊規模經營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的有利影響及其依據條件。文中實證結果顯示,一方面,地塊規模擴大顯著提高了生產高附加值產品的可能性。面對農產品市場需求和價格的頻繁變化,農戶迅速轉向高附加值產品生產可以獲取更高利潤。數據顯示,3086個地塊樣本中有15%在2017年經營高附加值產品。
在經營較大地塊時農戶可以低成本消除外部影響,實現個體自由決策;另一方面,農戶愿意為本身面積大或與其他經營地塊相連的種糧地塊支付更高租金。數據顯示,14%的轉出地塊樣本是連片經營的。這源于地塊規模經濟,在農業生產尤其糧食生產中的諸多領域均存在地塊層面的規模經濟,即地塊規模越大,平均生產成本越低。面對勞動生產成本的上升,那些面積過小的地塊,既難以迅速改變經營種類,也無法實現規模效率,因此不得不經營竹木等低價作物,甚至處于撂荒和非農化的邊緣。
上述討論意味著促進地塊規模經營將有利于實現土地在產品間的有效配置。需指出的是,地塊規模經營與政策上對糧食安全的強調、對遏制耕地非農化與防止非糧化的要求并行不悖。保證糧食播種面積的穩定,關鍵在于糧食生產的節本增效,提高糧食比較效益。地塊規模擴大可以提高種糧的規模效率,從而有利于促進農戶生產糧食;而當改為高附加值產品更有利可圖時,農戶理應為追求更高收益而改變種類,政府不應簡單地一禁了之。
4結論
文中利用江蘇省18縣3086個地塊層面的調研數據,采用Probit模型分析地塊規模經營對農戶農業結構調整的影響。并分別利用Probit模型和固定效應模型從決策自由度和規模經濟雙重視角進行機制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地塊規模擴大顯著促進了農戶農業結構調整,這表明促進地塊規模經營將有利于提高土地在產品間的配置效率。
(2)地塊規模經營對農業結構調整的促進作用主要通過提高決策自由度和獲取規模經濟來實現。基于此,得到如下政策啟示:一是對于具備連片集中流轉條件的地區,應率先組織、協調承包戶的連片流轉或地塊合并,有效形成經營面積較大的地塊,為優化農業結構調整創造有利條件。二是對于那些以承包經營為主的地區,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改良土地以及協調農戶集體決策等方式引導生產種類向當地最適宜產品適度變更,有效實現“一村一品”“一縣一業”農業發展新格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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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宗耀,紀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