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11月13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購及服務招標采購管理問題不斷顯現,為實現問題的有效消除,必然要通過制度優化與完善降低可能導致的財務風險發生率,實現更具規范性的政府采購管理。 在此背景下,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內容,重新界定了模糊性問題,既提升了政府采購管理的質量,也實現管理效率提升的目標。 基于此,文章首先闡述了《條例》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采購管理產生的積極影響,并從問題探析及解決對策兩方面入手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采購管理展開論述。
關鍵詞:政府采購; 服務招標; 采購管理; 管理效率
通過分析全國各地政府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發現,部分地區因多方因素導致政府采購管理問題頻現,影響了政府采購項目的順暢落實。 《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為政府采購及服務招標工作的開展營造了更加規范、嚴謹的工作環境,提升了工作開展過程的透明度,可對違規行為產生有效的約束與制衡,可使政府采購服務工作更加有序與規范地開展,可實現對政府外在形象及聲譽的良好維護。
一、《條例》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采購管理產生的積極影響
(一)概念與責任范圍更加明確、管理流程更加清晰
《條例》頒布前,有關政府采購及服務招標方面的律法僅是對貨物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并未詳細規定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因而出現了采購及招標操作流程中相關概念界限劃分不清晰的問題,致使采購管理工作難以規范性開展。 《條例》頒布之后,對當前政府采購及服務招標工作的經驗進行了總結,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律法與細則,重新闡釋了不夠明確的概念,并詳細進行了責任劃分,深入分析與說明了采購法中所涉及服務的內涵。 《條例》的實施,實現了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采購相關概念及事項的明確,提升了工作開展的規范性,實現了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確定,可在其約束之下實現采購及招標工作的有序化與規范化開展。
(二)工作流程得以規范、可操作性有效提升
傳統模式下,政府采購與服務招標是以《政府采購法》等律法為依據的,這些法律的實施雖規范了政府采購及服務招標市場,然而對采購及招標過程中的時間并未詳細明確,操作流程也未清晰規定,因而政府采購工作的開展面臨著一定的困難,并且與之合作的商戶也會面臨相應的困擾。 如相關律法規定了招標材料提交、審批等相關流程,然而卻未對上報時間、審批時限予以明確的規定,因此導致審批工作進展較慢,政府及商戶雙方的工作開展均會受到一定影響。 《條例》推行之后,重新梳理了具體的操作流程,并對其中的各項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如采購前,需要做好采購規劃,且應將采購預算附加在招標文件材料當中,并要以此為標準編制招標文件,從而為招標價值的確定提供可靠的參考。 可通過采購預算的精準計算,在不超出預算的基礎上選擇高質量產品,且可在質量相同時,選擇價格更加合理的供應商與之合作。 此外,《條例》中還明確了招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規定了資金支付方式,可對違法占有資金或挪用資金問題起到有效規避的作用。 既實現了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采購管理流程規范性的提升,也使此項工作的開展可操作性更強。
(三)采購信息更加透明、違法交易行為可得到扼制
以往政府采購及服務招標管理所依據的律法并未要求公開采購合同、投標商戶等相關信息,這為非法交易行為的出現留有了可乘之機。 《條例》的頒布,明確了信息公開這一采購原則,并且對信息公開的要求進行了詳細的明確。 不僅要求采購部門對采購金額預算進行公開,還要公布中標單位的名稱,公示采購規劃、詳單以及相關合同,除此之外,還要公開民眾就政府采購及服務招標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及問題。 同時,《條例》還在明確公開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公開窗口及信息公開平臺,如必須在指定媒體上公開采購相關的投訴意見等。 公開政府采購招標全程相關信息,使政府采購過程更加透明,提升了采購工作的公平性,增強了民眾對政府采購及服務工作的了解,降低了采購投訴率,也對政府采購招標中的非法交易問題進行了有效扼制,可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保持政府的權威性。
(四)需回避事項得以細化、采購活動公平性得以提升
以往政府采購所依據的諸如《政府采購法》等律法關于政府采購回避問題也出臺了相應的制度,然而并未對利害關系人進行詳細明確,也未清晰闡述利害關系人的利害情況及所帶來的后果,因而政府采購中難以對利害關系進行精準判斷,在利害關系判定方面《政府采購法》等律法并不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通常利害關系人都屬于模糊性概念,因而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招標采購工作開展中出現了不夠公平的問題。 《條例》實施后,明確了政府采購活動中應回避的各種問題,并對利害關系類型進行了詳細闡述,深入分析了其中的利害關系。 除了血緣、夫妻以及姻親關系三種較易判定的利害關系之外,還將三年內在供應商企業就職、擔任該企業董事與監事、為供應商企業股東或法人等所有人員均納入到利害關系人的范疇。 同時,明確了回避申請的具體流程,對未回避人員應給予的懲罰措施也進行了細致規定。 因此,在《條例》約束之下,政府采購活動可進一步彰顯其公平性。
(五)處罰條例更加詳細、懲處與處罰更加公正合法
《條例》推行前政府采購相關律法并未針對違法懲處行為做出詳細的懲罰細則,因而懲處執行時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撐。 《條例》推行后,不僅詳細界定了借用資質、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還進一步細化了具體的違法情境,在對這些非法情形進行懲罰時可有理有據地開展。 如《條例》對惡意串通行為的處罰措施予以了明確,對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泄露其他供應商信息,致使其通過修改標書及相關文件而非法獲得標的行為的懲處措施給予了詳細確定,實現了政府采購招標工作開展的規范性,使違法行為的懲處與處罰更加公正合法。
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采購管理面臨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分析
(一)評分辦法不科學問題的解決
現階段,政府采購工作中評分工作是以綜合評分法為依據的,是在價格一致的基礎上篩選產品質量最佳的供應商。 此種評分方法涵蓋了貨物價格、服務價值以及供應商的技術性能幾個方面,還將供應單位的信譽度、資質實力以及售后服務等作為評分指標。 此評分法應用時首先進行價格篩選,之后再衡量其他因素,遵循的是低價優先的原則,將所有可滿足招標要求的投標價中的最低價挑選出來,以其作為基準價,將之判定為滿分,而后將其他投標價與之進行對比,從而確定最終得分。
由于政府采購所應用的是相對統一的采購標準,因而綜合評分法的應用展現出了價格評分的優勢,同時也將其他因素納入了考量,可在同等條件下采購到質優且價格更低的貨物或服務。 然而對于政府采購工作而言,貨物及服務的質優價廉并不是唯一采購目標,還需兼顧質量標準,需遵循質量第一的原則,在確保質量最佳的前提下進行采購貨物及服務的選擇。 然而對工程質量產生影響的因素除了物料質量之外,還包括人員素質、技術能力以及工作經驗等等多方面因素,若是全部依據綜合評分法進行采購招標評分并不夠科學。 為解決這一問題,政府部門需對招標采購的具體需求進行明確,把握采購招標工作的重點,制定出更加科學可行的評分標準,實現數據的精準與詳細收集,從而篩選出最適合的供應商。
(二)采購發布媒體不統一問題的解決
《條例》實施后提出了招標信息必須公示的要求,并明確應將招標信息發布于指定媒體以上,以此公正、透明地開展采購工作。 然而要求雖提出,但卻并未對具體的發布媒體予以詳細指定,致使用不同的采購項目所選擇的招標信息發布媒體并不統一,這給招標信息的收集與查閱帶來了難度。 有的采購項目是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進行招標信息的公示,也有的是將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作為信息發布媒體。 為化解招標信息公布媒體的不一致問題,政府部門應對發布媒體進行規范與統一,也可將多媒體作為采購招標信息公布的主要方式。 應加大線下采購宣傳上的力度,增強民眾對拓展采購信息公布位置的了解,通過發布媒體的統一化確保政府采購招標工作的順暢化與規范化開展。
(三)招標文件內容全面性不足問題的解決
招標文件的系統化與嚴謹性制定可為政府采購與服務招標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指引,為此,政府部門應將招標文件的完善構建作為采購管理工作的重點,要對招標內容進行詳細明確,規定具體的招標要求,還應精準進行招標采購預算統計。 同時,還應明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確定供貨周期,注明招投標時間,并應對維修服務時間進行詳細說明,從而使招標文件內容更加詳盡,覆蓋更加全面,使招標工作有據可依,確保后續工作有條不紊、規范有序地開展。
(四)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不夠精準問題的解決
政府采購工作后期貨物及服務的具體成本取決于政府采購工作前期所制定的預算是否精準,預算一經確定不可隨意更改,且是政府采購經費支出額度確定的重要依據。 為此,政府采購招標工作開展中應科學編制采購預算,且要對采購需求進行全面分析,詳細了解市場情況,從而提高采購預算制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確保在預算階段將采購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避免因預算編制不夠科學導致采購成本增加。 同時,還應加強政府采購團隊的建設,篩選專業性強且具有責任意識的人才擔任招投標文書及預算編制等工作,確保采購招標工作可精細化開展、預算編制更加科學、精準。
三、結語
采購管理規范性的提升有利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的有序推進,可確保采購任務圓滿完成。 相關部門應詳細了解《條例》的具體內容,明確其適用范圍,了解其應用價值,確保能夠遵循其中的要求開展政府貨物采購和服務招標工作,確保采購招標中評分方法不科學、發布媒體不統一、招投標內容不全面以及預算編制不精準等問題的合理解決,強化對采購招標活動的監控效果,保障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為招投標雙方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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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金華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