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4月19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 要 我國人民法院對電子卷宗的應用已走在世界前列,全國各級法院積極開展了各具特色的應用實踐。但整體而言,這種變革尚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頂層設計亟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電子卷宗的推廣應用,不但對人民法院保障案件卷宗的真實性、有效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還為閱卷權等訴權的行使帶來了新的挑戰。在信息化背景下重新審視電子卷宗應用的正當性基礎,結合對人民法院應用電子卷宗實踐現狀及問題的實證考察分析,將有助于對電子卷宗的法律性質、功能效用等做出更為清晰、合理的厘定。而同時,以此作為檢驗、完善電子卷宗應用機制的依據與準則,方能促進形成更具針對性、可行性的解決電子卷宗生成、管理、移送、查閱等相關問題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電子卷宗 電子訴訟 檔案法 全流程無紙化辦案 功能等同原則
引 言
隨著互聯網與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中國將迎來全面數字化時代。人民法院的紙質案件卷宗在制作、查閱、存檔、流轉、應用等方面已逐漸無法適應信息時代快速傳遞、高效共享、智能應用等新特點、新要求。實現全流程無紙化辦案,是深化“智慧法院”建設的核心支撐。而電子卷宗的高效流轉與應用,是實現無紙化辦案的重要前提。當前,國內外法院對電子卷宗的應用均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如在美國,聯邦法院已投入使用CM/ECF和PACER信息化系統。
在歐洲,根據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CEPEJ)發布的評估報告,雖然數字化轉型浪潮仍然不均衡地影響著歐洲法院,但幾乎所有法院已建立了電子案件管理系統。[1]在國內,21世紀初電子卷宗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在部分人民法院出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全面推進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的指導意見》后,全國法院推進案件卷宗電子化的探索實踐迅速落地。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進一步推進了電子卷宗的規范應用。在如火如荼的改革實踐背后,關于電子卷宗的理論研究卻相對遲滯。當前,學界相關研究的開展主要圍繞人民法院卷宗電子化建設相關制度的頂層設計、相關實踐成果的展示及相關技術問題的研究等,缺乏對具體應用問題的剖析與反思,也未形成對理論問題的凝練與總結,缺少對信息化背景下電子卷宗的應用特點及相關制度規范的整體性思考,難以對相關法規的確立形成體系性指導。總體而言,當前的理論研究呈現出鮮明的碎片化特征。
原因在于,相關研究鮮少結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特點和案件卷宗的本質,廓清與厘定電子卷宗的法律性質及應用的正當性基礎,并作為確立和完善電子卷宗制度的理論基石。因此,本文將以電子卷宗應用的理論支撐與實踐需求為前提,結合實踐現狀進行實證考察與對策研究,以期促進解決人民法院電子卷宗的應用難題。
1 人民法院應用電子卷宗的理論支撐與實踐需求
1.1 理論支撐
1.1.1 效力同等性:電子卷宗的合法性保障人民法院的案件卷宗,不論是傳統載體卷宗抑或電子卷宗,基本意涵為根據一定的分類要求與排列規范(卷宗目錄等)整理的文件,其能夠反映案件情況及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過程。為更好地闡明電子卷宗的性質與特點,區分與解決具體應用問題,應對電子卷宗和電子檔案加以區別。[2]簡言之,電子檔案作為電子卷宗的歸檔卷,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且應歸檔保存的電子訴訟文件,以及案件歸檔后經數字化處理產生的紙質訴訟檔案的電子版本。[3]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指導電子訴訟材料的生成、管理與應用工作的開展。2013年12月印發《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對電子訴訟文件的形成、接收、歸檔、存儲和利用等加以規范;2016年7月印發《關于全面推進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的指導意見》,明確在2017年底全國法院全面實施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的總體目標;2018年1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工作的通知》,對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做出規定。
此外,2018年9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互聯網法院電子卷宗的生成、歸檔等做出規定;2021年8月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從司法解釋層面對在線訴訟中電子卷宗、電子檔案的效力及應用做出規定。
然而在試點工作推進的過程中,關于電子卷宗、電子檔案及相關電子訴訟材料的法律性質、效力等,始終欠缺效力位階較高的法律法規予以統一規范、明確規定。雖然現行立法對人民法院應用電子卷宗欠缺較為明確的直接規定,但相關法律規定能為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的效力同等性判定提供參考依據。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分別對“電子數據”作為獨立證據形式予以肯定。
2019年4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并對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符合性、原件認定、文件保存及真實性判斷等做出明確規定,為電子卷宗相關內容法律性質的認定提供了借鑒。2020年6月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新《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為人民法院卷宗、檔案的信息化建設與深度應用提供了立法保障。同時,新《檔案法》增設“檔案信息化建設”一章,并在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由此,電子檔案作為電子卷宗的歸檔形式,被立法正式賦予了與傳統載體檔案同等的法律效力,為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的效力等同性論證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1.1.2 功能同等性:電子卷宗的合理性基礎人民法院應用的電子卷宗,是依托數字影像技術、文字識別技術、語音識別技術、數據庫技術等,通過掃描紙質卷宗、音視頻直接轉化等方法形成,具有特定格式且與傳統載體卷宗內容完全相同的電子文檔和相關電子數據,其介質是各種電子存儲設備,可以通過電子計算機等終端設備顯示其內容。[4]
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最主要的區別是電子化,傳統載體卷宗中的材料都是有形的物質實體,即使是錄音錄像等視頻、音頻文件,也會以光盤為載體進行使用和歸檔。電子卷宗則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數據是具有無形性的,卷宗內容附著于虛擬空間之中,可以被無限復制與共享。然而,傳統立法僅能對以書面或其他有形介質承載的卷宗內容及其應用進行規范與調整。從傳統載體卷宗到電子卷宗,卷宗載體的轉變導致人民法院案件卷宗的生成、應用、流轉、歸檔等業務發生變化。
但從功能意義上來說,以紙質卷宗為主的傳統載體卷宗所能實現的功能,電子卷宗同樣能夠實現,即從某種程度上說,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具有功能同等性。在傳統商務向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同樣曾面臨交易形式的“無紙化”轉向,對建立在書面文件上的傳統法律制度造成沖擊。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并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創設了“功能同等原則”,該原則將數據電文的效用與書面形式的功能進行歸類對比,賦予了相同功能的行為或制度同等的法律效力[5],可作為電子卷宗和傳統載體卷宗功能同等性論證的理論基礎。概括而言,人民法院的電子卷宗和傳統載體卷宗能夠實現的同等功能特性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完整性。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雖存儲介質不同,但其所承載的內容都能夠完整地體現案件具體情況及法院的處理過程。通過一定的管理和技術手段,對于二者都能夠實現流轉、應用的全程留痕,為司法裁判提供全面、完整的案件材料。第二,及時性。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在技術條件和管理制度完善的基礎上,都能夠跟隨案件進展和審理階段完成相應的信息生成工作,體現司法活動的處理進程。而且,電子卷宗能夠克服傳統載體卷宗中證據材料傳遞質證方式耗時長、不同步等問題,提高卷宗應用、管理的及時有效性。
第三,可識讀性。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雖展示方式不同,但均可以確保案件材料內容的清晰、準確,可為所有有權限查閱、調取、使用之人所識讀。電子卷宗通過文字識別技術的輔助,可以更方便地滿足快速查詢等需要。第四,可存儲性。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都能夠確保相關案件材料方便、安全地歸檔存儲。與傳統載體卷宗相比,電子卷宗還可以通過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訴訟材料進行上鏈、存儲、固定,實現異地備份、容災備份,加強存儲安全性。
第五,可限制性。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通過一定的管理制度,都能夠確保相關案件材料的生成、修改、流轉、應用等具有可授權限的限制,促進司法裁判權不受干涉、獨立行使。第六,可復制性。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的內容都能按照有關規定做到部分或者整體復制,以供不同主體在權限范圍內使用。與傳統載體卷宗相比,電子卷宗更易復制、攜帶,且復制件與原件在形式一致性上比傳統載體卷宗更高。
第七,可歸檔性。電子卷宗與傳統載體卷宗都可以保證在法定期間內保持不變,為司法裁判活動提供長久性記錄,有利于案件材料信息的查閱、調取、公開和深度應用等活動的實現。第八,可核證性。電子卷宗和傳統載體卷宗都可以確保已形成的裁判結果等通過簽字、蓋章等方式核證,傳統載體卷宗通過手寫簽章進行核證,電子卷宗則可以通過電子簽章對相關內容進行確認。第九,可調閱性。對于電子卷宗和傳統載體卷宗,有調取權限者都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調閱。與傳統載體卷宗相比,電子卷宗在調閱時可以直接通過互聯網傳輸,更加方便、快捷,減少了卷宗交接的工作量。
1.2 實踐需求:電子卷宗的正當性論證
1.2.1 電子卷宗高效流轉的必要性:科層型法律程序與卷宗管理審級制度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所規定的審判機關在組織體系上的層級劃分,以及案件須經幾級法院審判才告終結、裁判即發生既判力的訴訟法律制度。[6]法院的審級制度,決定了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在組織體系設置上的等級性,其具體運行表現為一個多階段的司法科層式程序。此種程序需要有一種機制將其全部分支整合為一個有意義的整體,卷宗管理(file management)制度應運而生。
各種訴訟材料被保存匯集供司法決策之用,司法活動的所有記錄都被保留起來以備將來復核,各個程序步驟的材料都應當被妥善保管,以確保文檔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在此種意義上,卷宗里的文件可以為初始決策和復核決策提供基礎的信息源。[7]與傳統載體卷宗相比,電子卷宗能夠讓司法者更加便利地閱讀、檢索和調閱,不論橫向抑或縱向上的審判流程節點、階段銜接將更加順暢,卷宗將更加高效地在各層級審判機關之間流轉,提高了司法審判效率。
2 人民法院應用電子卷宗的實踐現狀及問題
2.1 電子卷宗的實踐現狀
2.1.1 隨案同步生成全面開展,無紙化辦案穩步推進自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部署推廣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工作,全流程無紙化辦案基礎性工作穩步推進。截至2020年,全國93%以上的人民法院建成了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系統,從技術上實現電子卷宗目錄編制、數據化電子文件、網上閱卷、電子卷宗自動歸檔等核心功能。[8]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大數據平臺”)數據顯示,2018—2020年全國法院新收案件電子卷宗覆蓋率分別為84.71%、89.06%和90.64%,實現了人民法院電子卷宗覆蓋的穩步推進、不斷增長。
2.1.2 電子卷宗匯聚率大幅提升,調閱數據不斷增加調研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月大數據平臺已匯聚電子卷宗8395萬件,電子檔案4561萬件。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涉原審案件的電子卷宗檔案合并可用率為94.91%。2019年,共有2596家法院卷宗匯聚率高于80%,占比達到74.81%。[9]此外,人民法院內部對電子卷宗的調閱數據不斷增長,對于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審案件電子卷宗,調閱可用率在95%以上。截至2020年12月,大數據平臺共提供電子卷宗調閱29.04萬次,其中被標記為完全可用的原審案件電子卷宗被調閱14.72萬余次,調閱成功9.24萬余次,調閱成功率為62.81%。
2.1.3 試點探索新模式成效初顯,審判質效明顯提升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及深度應用推行過程中,涌現出一批勇于探索創新、形成有益經驗的試點法院。在北京、云南、廣東等7個地區,“以電子檔案為主、紙質檔案為輔”的歸檔方式試點持續開展。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打造了全鏈條、全節點無紙化辦案的“崇州模式”[10];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推行全流程無紙化辦案的“千燈模式”,實現法院人均月結案41件,同比上升16.5%[11]; 2019年以來,基于電子卷宗智能化網上辦案的“智審”系統,在河北、吉林、廣東、浙江等地人民法院得到廣泛應用。實踐表明,“智審”系統的應用,能夠減少法官30%以上案頭事務性工作。
2.2 電子卷宗的實踐問題
2.2.1 電子卷宗的效力問題
目前,關于電子卷宗的法律效力欠缺效力位階較高的立法明確規定,只能參照適用新《檔案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然《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三十五條對在線訴訟中電子卷宗檔案的應用做出概括性規定,但對于電子卷宗、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卷宗、傳統載體檔案的效力同等性并未做出明確規定。此外,電子卷宗中相關電子材料的法律效力也亟待立法予以確認。首先,關于電子卷宗材料合法性的質疑。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件”規則,書證和物證應當提交原件,但在電子卷宗中提交的書證、物證均不是原件形式,對現行相關訴訟法律規范造成沖擊。
雖然《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十二條等明確了電子化材料的“視同原件”效力,但其具體適用受到較為嚴格的審核限制。而且,“視同原件”效力主要解決的是電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實性問題,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否真正能夠與“原件”的法律效力具有同等性,仍需在相關訴訟立法中進一步予以明確。其次,關于電子卷宗材料的真實性判定難題。在電子卷宗中,大量的電子訴訟材料系由當事人自行上傳,受審查確認方式的有限性等影響,往往難以辨別真偽,導致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對證據進行線下確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效率。
2.2.2 電子卷宗的生成問題
在互聯網法院的實踐中,相關訴訟材料由當事人自行上傳。然而,當前的電子訴訟系統不能完全實現對電子化材料的自動分類、自動編目等,當事人需根據系統提示提交到不同端口,受專業知識水平和判斷能力限制,當事人上傳的材料往往混亂無序,經常歸至錯誤目錄之下。此外,調研發現有近20%的當事人自行上傳的材料不符合標準,需要逐一辨別與調整,加重了辦案法官的工作負擔。大數據平臺顯示,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電子卷宗合格率僅為76.83%,主要錯誤集中于數據格式錯誤、卷宗概要信息文件中的節點缺失等。
因此,人民法院在推進應用電子卷宗、無紙化辦案時或許存在極端化的情況,對于當事人權益保障不夠充分,相關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當事人提交電子材料確有困難的,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卷宗掃描等方式輔助當事人將線下的訴訟材料轉化為電子材料。當前人民法院關于電子卷宗的掃描,主要存在集中模式、分散模式、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模式。[14]三者各有所長,但從效果來看,集中掃描容易導致同步時間節點滯后;分散掃描容易導致分段掃描、結案后掃描等問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模式,雖集合了兩者的優點,卻也難以避免其弊端,容易造成卷宗管理的混亂。
3 人民法院應用電子卷宗的制度完善
3.1 基本原則
3.1.1 司法為民原則我國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工作的推進,采取在部分地區、領域先行試點,后擴大適用范圍的發展路徑。電子卷宗的推進并不排斥傳統載體卷宗,仍堅持“以電子卷宗為主,以紙質卷宗為輔”的發展原則。然而,在人民法院全流程無紙化辦案的推進過程中,出現了一定的過分推崇電子化、無紙化的激進做法。信息化時代更應該以人為本,充分保障特殊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在面對當前社會已然出現的“數字鴻溝”時,應堅持以司法為民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給予技術弱勢群體充分的幫助和支持,實現電子卷宗和傳統載體卷宗在應用上的有機結合、靈活轉化,避免技術應用給弱勢群體增加更多的訴訟負累、給技術賦能造成更大的“司法鴻溝”。
3.1.2 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堅持審判權獨立行使,應防止電子卷宗的司法管理功能對司法審判職能、司法服務功能的僭越、沖擊與影響。由于電子卷宗能夠實現多方主體的同步訪問、調取、查閱,讓有權限主體的事中審批、管控及事后的考核評價等管理職能的行使更加方便,極易致使多層級的司法管理轉化為更集中、更細密的實時管控、即時評價與直接管理。[15]
此外,人民法院外部有權限主體對電子卷宗閱卷權的不當行使,也可能造成對司法裁判的過度干涉。如何避免辦案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空間被不當壓縮和侵害,保障法官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充分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司法經驗等全權審理與裁判案件,成為人民法院電子卷宗制度改革深入推進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卷宗的電子化建設應堅持“司法管理權與審判權相分離”的正確思路,充分遵循司法規律、恪守司法原則,通過相關管理規范的制定,進一步弱化其管理屬性,強化電子卷宗在司法裁判、司法服務領域的作用發揮。
3.2 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與深度應用的立法建議
3.2.1 電子卷宗法律效力的明確信息技術發展瞬息萬變,相關法律制度發展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雖然電子卷宗已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實際應用,但是欠缺相關配套制度為其正名,甚至傳統立法的相關規定還會限制電子卷宗司法應用效益的實現。因此,應通過相關立法對電子卷宗的概念、性質等加以規定。
此外,還應該對《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修改與完善,確認電子卷宗中相關電子訴訟材料與原件的同等效力,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首先,電子卷宗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采用電子訴訟辦理的案件,應當利用電子訴訟系統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電子卷宗、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卷宗、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前,人民法院對案件卷宗的單套制管理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不能“一刀切”式地取消所有的紙質卷宗,如果人民法院適用電子訴訟辦理的案件存在必要的紙質卷宗材料,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立卷、歸檔、保存和使用。
其次,電子化材料的法律效力。根據當前司法解釋與相關規范確立的電子化材料“視同原件”效力規則,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后,除非人民法院的卷宗、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原物,或存在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需要,對方當事人基于合理的理由及相應的證據提出申請,電子化材料的內容或格式存在問題等需要對原件、原物再次予以核對的情形,一般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16]電子化材料在訴訟活動中的法律效力,與原件、原物具有同等性。電子卷宗形成、應用過程中的多方參與性,直接導致了電子卷宗生成、應用管理上的混亂。通過對電子卷宗管理主體的明確,不僅能夠強化對電子卷宗的科學管理,還將有助于解決當前電子卷宗生成的實踐難題。
因此,應建立分階段的電子卷宗管理體系,明確電子卷宗的生成、應用管理主體,并規定具體的操作權限、修改權限和管理權限,通過管理制度的優化,將電子卷宗建設工作納入標準化、規范化管理,保障電子卷宗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應以人民群眾的需求為基礎,以特殊弱勢群體的保障為關切點,對選擇適用電子訴訟處理案件但確有困難無法完成案件電子化材料提交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允許當事人線下提交相應的案件材料,并輔助其將材料作電子化處理后導入電子訴訟系統,真正讓人民群眾在電子卷宗的應用中提升司法獲得感,而非增加其訴訟負擔。此外,以一線辦案法官的需求為導向,研發操作更加便捷、實用性更強的系統,真正實現對電子卷宗生成與應用的有效管理。
注 釋 及 參 考 文 獻
[ 1 ] European Judicial Systems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Justice[EB/OL].[2021-05-20].
[ 2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工作的通知[EB/OL].(2018-05-11)[2021-05-20].
[ 3 ] 有關電子檔案的概念,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 4 ] 劉選. 推行電子卷宗若干問題研判[J]. 人民檢察,2015(24):20-22.
[ 5 ] 齊愛民,萬暄,張素華. 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 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17.
[ 6 ] 陳光中. 刑事訴訟法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7.
[ 7 ] 美 米爾伊安·R. 達瑪什卡. 司法和國家權力的多種面孔—比較視野中的法律程序[M]. 鄭戈,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0:65.
作者:郝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