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0月29日 分類:教育論文 次數:
摘要: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對教師管教規范化、學生品行的良好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發展有著不可取代的意義。教師懲戒權回歸的限度應從教師懲戒權的內涵與邊界、屬性與運用、基石與價值三方面進行規定。為了促進教師懲戒權的回歸,法律應嚴格區分懲戒與體罰,立法與培訓并舉,使得教師會用懲戒權;來自家長與社會的信任與監督應并存,使得教師敢用懲戒權;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教育與懲戒要并施,秉持教育性的原則,以達到善用懲戒權的目標。
關鍵詞:教師懲戒權;意義;限度;策略
2016年,教育部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中強調“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采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這是我們國家首次正式提出“教育懲戒”的概念并著重強調懲戒對違規學生的教育矯正作用。教師懲戒權是“教師用于懲處違規學生的權力,是基于教師職業地位而擁有的一種強制性權力,來源于國家教育權。”[1]基于該定義,教師懲戒權是教師根據法律等規定,為了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可持續發展,懲戒學生的失范行為的一種權力。
我國教師懲戒權自古以來就存在,但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教師懲戒權的發展經歷了從放任到規范、從規范到弱化、從弱化到重視三個階段。[2]近年來,教師懲戒權重新受到關注,多次成為“兩會”熱議的話題。當前,在強調“立德樹人”的背景下,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值得重視。因此,本文嘗試從教師懲戒權回歸的意義出發,明確教師懲戒權回歸的限度,探究其回歸的策略。
一、教師懲戒權回歸的意義
基于學生發展和教師行使懲戒權的現狀,教師懲戒權亟需回歸。伴隨著教師懲戒權的缺失,學生長期在教師的過度關懷下成長,心理承受能力與社會責任感弱化。而教師面對學生的失范行為,在無法律明確指出懲戒的邊界的前提下,容易走向極端。因此,教師懲戒權的回歸有利于教師合理行使權力規范學生的行為,進而對學生的發展以及對社會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一)促進教師規范管教
教師懲戒權在法律中無明確規定,與之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中只有對“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的懲戒行為的禁止性規定以及“口頭批評教育”的懲戒行為的允許性規定,其他沒有具體的明示。因此,教師在管教學生時難以區分懲戒與體罰,教師的權力也沒有得到保障,在管教學生時出現想管不敢管的現象,這些使得教師在管教學生的過程中走向兩個極端,即濫用權力和放棄權力。
在這樣的背景下,教師懲戒權亟待回歸,以促進教師管教學生規范化。教師懲戒權的回歸,能幫助教師明確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職責,避免了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想管不敢管現象的發生。此外,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師的權威,使得在懲戒學生的過程中免受家庭與社會輿論的壓力,營造學校以及社會中尊師重教的氛圍。同時,教師懲戒權的回歸,能夠推動國家和地方立法,從而保證教師對學生管教的規范性。
涵養學生良好品行
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對學生良好品行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能夠有效規范學生在校行為。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回歸有利于學生增強責任意識,勇于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當前,一些中小學生責任意識淡薄,遇到挫折或者錯誤一味逃避,缺乏為自己的過失承擔后果的主動性。教師懲戒權的回歸也有利于幫助學生樹立良好的是非觀和正義感,懂得判斷行為的正當與否。而缺乏教師管理的學生,在學校中如果對行為的正當性缺乏一定的判斷能力,行為就會失范,如出現打架、斗毆、曠課等不良行為。
另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回歸有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個性、堅強的意志,防止學生以離家出走、自殺為借口來威脅家長或老師。在懲戒權缺失的情況下,學生遠離了挫折,同時失去了受教育的機會,不利于學生心理健康發展。相關研究指出,“目前不少學生獨立生存的能力差,依賴性強,情感脆弱,稍遇困難和挫折就悲觀失望,甚至發生過激行為,有的動輒離家出走,有的甚至走上絕路……心理承受能力差、社會責任感缺乏等是現今孩子心理問題的核心體現。”[3]
維護社會穩定發展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教師懲戒權的回歸有利于維系和諧的家校關系,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學校承擔著培養社會人才的重任,是為學生完滿地走向社會做準備的。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教師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力,規范學生的失范行為,讓學生為自己的錯誤言行承擔后果,使得學生能夠更加順利地適應未來社會。在教師懲戒權缺失的情況下,學生很難意識到自己的過失行為,也體會不到自己的過失行為會引發相應的不良后果,同時缺少承擔不良后果的責任意識。換句話說,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隱患。
同時,教師懲戒權的回歸也有利于教師、家長與學校之間形成和諧的關系,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秉持教育性的原則,意在使學生意識到錯誤行為,并避免以后類似行為的發生。在此基礎上,學生的是非感和責任感能得到較好的提升,因此家長會愈加信任教師,從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家校關系,進而對社會的和諧發展有著積極意義。由此來看,教師懲戒權的回歸是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需要。
二、教師懲戒權回歸的限度
現實中體罰與變相體罰外延的無限擴大使得教師礙于壓力放棄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因此,對懲戒的邊界或是限度的研究尤為重要。嚴格規范教師懲戒的方式與范圍,有利于減少教師出現濫用懲戒或放棄懲戒的極端情況。
基礎:教師懲戒權的內涵與邊界
國家層面正式提出“教育懲戒”的概念是在2016年的《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中,強調懲戒對違規學生的教育矯正作用。2017年,青島市政府發布《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在地方層面首次賦予教師懲戒權。該辦法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2019年,《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首次對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進行了明確,即學校和教師可依法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上述三個文件中明確了教師懲戒權的作用和方式。教師懲戒權的內涵主要涉及其作用的對象與方式。《辭海》將“懲戒”解釋為“懲治過錯,警戒將來”。教師懲戒的對象只能是學生的失范行為,而不是學生本身,不應傷害學生的人格尊嚴。教師行使懲戒權的方式區分于體罰與暴力。《教育大詞典》將體罰解釋為“以損傷人體為手段的處罰方法”,并對“變相體罰”做了示例性解釋: “如留堂、餓飯、罰勞動、重復寫字幾百幾千等”。[4]懲戒與體罰最大的不同在于:懲戒是一種較中性的行為,旨在促進教育目標的實現,而體罰則是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的行為。
教師懲戒權的邊界指向懲戒的允許范圍,即教師在行使權力時要掌握懲戒的藝術。當前的《教師法》中指出教師的權利包括“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師的義務包括“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因此,教師實施懲戒行為時,要合理公正,唯有學生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或是道德規范時才給予懲戒。同時懲戒的量度要依據學生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進行考量,堅持比例平等的懲戒原則,即懲戒與學生的失范行為相當。此外,教師行使懲戒權時要適時適度,考慮學生的身心發展水平,保證懲戒的方式是學生可接受的,才能達到教育學生的目標。只有學生接受教師給予的懲戒,學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自己所犯行為的不當之處,并避免類似行為的再次發生。
就屬性而言,教師懲戒權是教師的一種“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教師懲戒權的強制性實施。 針對教師懲戒權是“權力”還是“權利”,不少學者對其進行了研究。持“權力說”的代表學者包括陳勝祥,他從行為主體、法律要求、運行方式等六個方面辨析“權力”和“權利”,認為教師懲戒權是一種權力。[5]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教師懲戒權既是權利又是權力,如勞凱聲。教師懲戒權應是教師的“權力”,這意味著教師如果針對學生的失范行為沒有給予相應的懲戒,那么可以視為一種瀆職行為。
在教師懲戒權的有效運用上,教師要把握一定的度,避免濫用與不用的現象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同時“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一方面,法律中的規定意味著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要注意限度,即教師的具體懲戒行為必須依法執行,合乎法律規范,不濫用權力,不實施體罰。另一方面,教師不能為了避免受到學校、社會或家長的責備而放棄權力。為保障教師的權利,在重新修訂《教師法》的座談會上,針對令教師煩心的“校鬧”問題,明確提出要嚴格劃分責任,著重保障教師安全,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讓教師們安心從教。
(三)重點:教師懲戒權的基石與價值
教師懲戒權的基石是學生主體,其原因主要在于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必須以尊重學生為底線,才能重塑學生的規范行為。其一,課堂教學的主體是學生,目的是為了促進學生的發展。因此,針對學生不恰當的行為,教師能從學生角度出發,傾聽學生的需要,而不是將自己的主觀意志凌駕于學生,指責或懲戒學生的行為。同時,基于學生主體,教師要學會控制自己的個人情緒,客觀對待學生失當的行為。
其二,教師應在課堂教學中了解學生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即教師要尊重學生的權利,如學習權。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參加學習活動,諸如聽課等權利。其三,教師要與學生展開平等對話,促進師生關系的和諧發展。面對學生的失范行為,教師要承認學生是獨立的個體,并與之展開對話交流,給學生解釋的機會和說話的權利。這樣的平等對話有利于引導學生走上正確的道路,同時不侵犯學生的自尊。
教師懲戒權的價值在于培養學生的德行,形成對學生的人性關懷。教師懲戒權具有教育性作用,旨在通過一系列懲戒的手段引導學生理性判斷行為的好壞,從而引發學生的自律行為。教師懲戒的本質是“正其心”,“讓學生知恥,即有羞恥之心,惡事不為;知止,即有畏懼之心,畏法、自重;知己,即有自律之心,不越雷池。”
[6]也就是說,教師懲戒的目的在于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形成內在的道德標桿與底線,跟隨內在的德性,使行為合乎規范。教師在懲戒學生之外,也要懂得適時鼓勵學生,讓學生知道教師懲戒的出發點與目標,使得學生在教師的懲戒之外,還能感受到教師的關懷。
三、教師懲戒權回歸的策略
當前,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存在著困境,如法律無明確規定以及各方對教師懲戒權的認知存在偏差等。要走出這些困境,需推進教師懲戒權立法建設,加強教師培訓,使得教師會用懲戒權;社會和家長等需正確認知教師懲戒權并監督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使得教師敢于使用懲戒權;同時,教師自身要善用懲戒權,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秉持教育性的原則,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使教育回歸到教化與培育中去。
教師會用:立法與培訓并舉
當前教師懲戒權的細則在立法方面處于空缺狀態,這使得教師權力的行使得不到保障,同時在權力行使中也無法可循。因此,國家與地方層面有必要完善相應的教師懲戒權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強教師培訓,推進教師懲戒權回歸到實際教學中。
國家與地方要給予教師懲戒權立法確認,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不僅要明確賦予教師對學生失范行為的懲戒權,還要指明學生的哪些失范行為教師可以懲戒,即對教師懲戒權的懲戒主體、懲戒范圍、懲戒方式、懲戒程序等給出明確規定,為教師行使懲戒權提供參考和依據。第二,要加強對國外教師懲戒權立法的研究,為國內教師懲戒權立法研究提供指導和借鑒。當前我國研究者大多局限于美國、英國、韓國、日本等國家的教師懲戒權立法經驗研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總體而言,我國教師懲戒權對國外相關立法的研究不夠全面和開闊。
因此,在國際經驗借鑒方面,應進一步加強對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新加坡等國家的教師懲戒權立法情況的研究和借鑒。第三,要加強教師培訓,保證教師會用懲戒權。在教師擁有懲戒權的前提下,學校層面有必要通過講座等形式,幫助教師明確何為懲戒教育以及如何實施懲戒。教師通過接受教育能夠了解懲戒的意義所在,并且用好自己的懲戒權和教育權,積極探索引導學生和教育學生的方式方法,有效維持與學生之間的和諧關系。
(二)教師敢用:信任與監督并存
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需要各方信任,如社會、家長和學生等,以保證教師敢用懲戒權。從社會的角度出發,社會應當從偏“賞”而廢“懲”逐漸走向賞懲相濟,為教師懲戒權的行使爭取大眾的支持。社會應創設寬容信任的環境,營造教師懲戒權運行的輿論氛圍。[7]針對社會上出現的與教師懲戒權行使相關的事件,應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報道,消除對教師懲戒權的偏見,從而促進人們對教師懲戒權的理性認知,理解教師懲戒權的意義所在。從家長的角度出發,家長要信任教師,并且積極配合教師對學生的懲戒。
基于此,家長和學校之間應該搭建溝通的橋梁,共同致力于學生的發展。針對學生出現的失范行為,教師要及時告知家長,并與家長共同探討學生出現失范行為的原因及應對措施,從而形成良好的家校合作關系,有效促進學生的良好發展。同時,學校在制定具體的懲戒條例時,應當邀請家長一起參與,從而制定出各方都認可的行使規范,促進教學活動更好的開展。從學生的角度出發,學生應當參與學校或者班級懲戒條例的制定過程,增強懲戒的公開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民主意識。
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需要各方監督,既保證教師切實實施權力,同時監督權力實施的規范性。教師懲戒權是教師的“權力”,因此要監督教師積極行使權力,規范學生的行為。基于此,學校方面要出臺相應的考核機制,針對教師放棄權力的行為給出相應的扣分或處分等。除了監督權力的切實行使之外,還要監督教師權力的合理行使,進而維護學生的權益。在這一方面,學校各方領導可以借助相關技術或政策,積極監督教師對學生的懲戒行為,保證教師懲戒權力的合理行使。
如香港教育局要求每個學校必須設立一個監察機制,即“學校需準備一份違紀學生的記錄,包括執行懲戒的理由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準文件,以確保教師不會對違規學生過分使用懲戒措施”。[8]此外,社會方面借助輿論的壓力,增強教師懲戒的透明度,有效監督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學生作為教學中的一大主體,也理應監督教師權力的行使。如發現教師存在懲戒過度即體罰的行為時,應當積極向相關部門報告,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各方的監督之下,教師懲戒權的行使才能趨于規范化和成熟化。
(三)教師善用:教育與懲戒并施
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要并施教育和懲戒,以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秉持教育性原則。教師在面對問題學生時,不能孤立地使用懲戒,還要考慮學生的羞愧感、榮辱觀等,在尊重學生的基礎上實施懲戒,即懲戒要與其他正面鼓勵一起使用。17世紀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紐斯在其《大教學論》中指出:“凡是想把青年撈入德行之網的人,他就必須一方面用嚴酷的方法使之畏懼和恭順,另一方面用溫和與情愛的方法去抬高他們。能夠結合這兩個極端的老師就是好老師。”
首先,教師行使懲戒權的目的需秉持教育性原則,意在規范學生的行為。教師懲戒權意在針對學生的不良行為與表現,幫助學生認識錯誤并改過自新,而非憑借懲戒權彰顯教師權威或者排解負面情緒。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既要突顯威嚴,同時要展現寬厚的一面,尊重學生,不能急于求成,不可傷害學生的人格尊嚴。
基于此,教師行使懲戒權應當使學生認識到教師針對的是不良行為,而不是人本身,這有助于引導學生糾正錯誤的同時培養師生之間的和諧關系。其次,教師行使懲戒權的方式方法需秉持教育性原則,根據具體行為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方式方法。懲戒并不意味著只要學生出現不合乎規范的行為,就要用懲罰來管理學生。
教育論文投稿期刊:《當代教育科學》是由山東省教育科學研究所和山東省教育學會主辦的綜合性教育研究月刊。國內刊號CN:37-1408/G4;國際刊號ISSN:1672-2221,郵發代號24-164。設置欄目有:教學理論、外國教育、教改前沿、學科教學、專稿、決策與思考、理論縱橫、精論集錦、教育心理、教育評價、教育管理、品德教育、課程與教材、現代教育技術、學前教育、教育史、信息薈萃、基地巡禮。
長期采取懲罰管理學生的行為容易導致學生產生反叛的情緒,而鼓勵、講解和說理有時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因此,針對學生不同嚴重程度的違紀行為,以及每個學生不同的性格,教師要選擇合適的方式方法,讓教育與懲戒并施。再次,教師行使懲戒權的過程需秉持教育性原則,要向學生說明懲戒的原因,幫助學生認識錯誤,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榮辱感,引導學生正確判斷行為的好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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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芬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