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06月14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摘要】不同的婚姻形式具有不同的家庭關系與家庭結構。不同于嫁娶婚與招贅婚,蘇南農村普遍盛行的“并家”是一種不嫁不娶的新型婚姻形式,體現了“并家”婚姻策略的平衡性原則,既保持了獨生子女家庭的完整性,又重塑了雙方父代家庭與子代家庭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再造了一種合力向上流動、實現城鎮化的新聯合家庭結構。然而,新聯合家庭結構雖有助于實現子代家庭的城市化,卻是以雙方父代家庭高積累低消費的生活為代價的,同時隱含著子代家庭趨于啃老生活的可能性后果。“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聯合家庭結構是理解當前農民家庭轉型的一種新視角。
【關鍵詞】并家婚姻,新聯合家庭結構,家庭關系,家庭目標
一、問題的提出
家庭結構是指家庭成員構成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根據代際層次、子代性別構成、婚姻形式等因素進行分類。中國的“家”是在核心家庭基礎上擴大的團體,從這個角度可將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分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以及聯合家庭等[1]。
從子女性別構成來看,農民家庭可分為多子家庭、純女戶家庭以及獨生子女家庭,其婚姻形式一般以嫁娶婚或招贅婚為主,其家庭結構便可能裂變或組合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聯合家庭以及其它家庭的一種類型。筆者在蘇南農村調研發現,當地的獨生子女家庭普遍采取了一種不嫁不娶也不招婿的“并家”婚姻形式。
這一新型婚姻形式及其新的家庭權責關系,既是獨生子女家庭不斷試錯的產物,也是農民主體在婚姻實踐中的策略化選擇。隨著城鎮化與工業化進程的推進,在西方的家庭現代化理論框架下,家庭結構不可避免地趨于核心化甚至夫妻家庭的涌現[2],從而可能出現以家庭結構核心化、兒童中心主義、私人生活崛起等為典型特征的“現代家庭”[3]。
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費孝通先生依據一些局部調查發現中國的家庭結構正在變動,曾預測核心化家庭的增加可能是一種現實的共同趨勢[1]。然而,當前的蘇南農村實踐表明,農民家庭并未走向核心化或個體化,反而通過自主創造的“并家”婚姻形式推動了家庭結構的轉型,即從獨生子女家庭的核心化結構走向了一種兩個家庭的聯合,既保持了獨生子女家庭的完整性,又重塑了雙方父代家庭與子代家庭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再造了一種合力向上流動、實現城鎮化的新聯合家庭結構。
可見,蘇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的“并家”婚姻策略推動家庭結構變遷的新經驗悖離了西方的家庭現代化理論,因而亟需一種新的解釋。中國農村家庭的現代化轉型,正在城鎮化背景下經受市場化力量的沖擊,因而轉型期的家庭結構呈現出一個復雜演化的過程。在批判西方現代主義理論的基礎上,有學者認為中國的現代性在社會、經濟和法律層面上與現代西方存在種種差異,中國的現代家庭需要關注三代家庭的頑強延續問題[4]。
一些實證研究者通過對傳統家庭變遷的調查分析發現,農村越來越多地出現“不分家式分家”或“分家式不分家”[5]的共同趨勢,呈現出一種“離散的復合家庭結構”[6]。還有學者從功能性家庭的視角反思家庭現代化,認為以“半工半耕”家計模式為基礎、以實現子代城市化為目標的功能性家庭改變了家庭結構的演化軌跡,由此形塑出形散而神不散的整合性家庭結構,既不會因為分家而改變家庭結構,也不會因為打工經濟下家庭成員的時空分離與家庭的擴大化再生產模式而裂變[7]。
不同于分家、打工經濟、功能性家庭等視角,本文試圖從獨生子女婚姻模式的角度分析農民家庭結構的變遷問題。其實,不同的婚姻形式具有不同的家庭權責關系,形塑了不同的家庭結構。針對獨生子女的婚姻形式對農民家庭結構的影響,學界也關注到了一些新現象,比如杜鵑基于湖南澧縣調查,認為“雙棲”婚居現象對家庭權力結構與代際關系有深刻影響[8];黃亞慧基于蘇南農村的“并家”,認為獨生子女家庭的婚姻形式對農民家庭關系產生了諸多影響[9];班濤基于江漢平原的“兩頭走”婚居現象,認為這新型婚居模式重塑了農民家庭權力結構,即從一種主次型家庭權力結構向一種三角平等型家庭權力結構轉型等等[10]。
筆者以為,蘇南農村普遍盛行的“并家”這種不嫁不娶的新型婚姻形式,既保持了獨生子女家庭的完整性,又重塑了雙方父代家庭與子代家庭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再造了一種合力向上流動、實現城鎮化的新聯合家庭結構。從新時期獨生子女家庭的婚姻策略這一能動視角去理解農民家庭結構以及其家庭權利義務關系的變遷,有助于理解當前城鎮化背景下農民家庭現代化轉型的實踐邏輯。
二、獨生子女家庭“并家”的婚姻策略
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這種核心化家庭結構將如何進一步裂變或組合?要想探尋其中的演化趨勢,獨生子女的婚姻形式是觀察其新家庭結構與家庭關系的一個重要切入點。蘇南農村是我國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比較徹底的地區之一,因此當地出現了具有區域普遍性的獨生子女家庭現象。調查表明,基于中國傳統擴大化的家庭制度與轉型期發展主義的家庭目標之間的張力,蘇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在實踐中普遍采取了一種不嫁不娶的“并家”婚姻策略。
“并家”是指雙方獨生子女家庭采取男不娶女不嫁的婚姻形式,基于門當戶對的擇偶觀,不僅免除傳統婚姻程序中的嫁妝與彩禮,婚后在雙方父代家庭中流動性居住,而且子代家庭需要承擔雙方父母的養老責任等一系列新的婚居生活安排,體現了“并家”婚姻策略的平衡性原則。下面結合實地調查,具體分析獨生子女家庭“并家”婚姻形式的特點。
(一)“并家”婚姻模式的特點
1.門當戶對的擇偶觀
“門當戶對”是中國傳統社會擇偶方式中的重要原則之一,是一種強調以家庭意志為主的擇偶行為,即家長傾向于選擇經濟社會地位相匹配的親家與子代配偶。但隨著自由婚戀觀的興起,以個人意志和感情為主的自主擇偶方式越來越普遍[11]。然而,在蘇南農村獨生子女“并家”的婚配實踐中依然流行著“門當戶對”的擇偶觀。蘇南“并家”婚姻門當戶對的擇偶觀,體現在“富人與富人并,窮人與窮人并”的并家規則,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獨生子女的自主擇偶空間。
由于蘇南農村屬于我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屬于婚姻流入高地,基于這種婚姻優勢與資源優勢,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對子女的婚姻具有干預沖動,傾向于在本地婚姻圈中選擇門當戶對的親家。門當戶對意味著雙方家庭經濟社會地位的相對均衡,旨在為獨生子女雙方實質意義上的“并家”提供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年輕夫妻婚居生活中相對平等的家庭地位與家庭關系。
2.低成本的婚姻形式
天價彩禮成為當前農村社會婚嫁習俗中不爭的客觀事實,給鄉村社會帶來了代際剝削、債務纏身、惡性競爭等不良社會影響[12]。從婚姻成本來看,相對于普遍的嫁娶婚模式,“并家”是一種相對低成本的婚姻形式。在蘇南的“并家”婚姻實踐中,“不嫁不娶”就意味著女方父母不需要支付嫁妝,男方父母也不需要支付彩禮,雙方只需各自宴請各自的親朋好友,所收禮金亦歸各方所有。
因此,“并家”婚姻程序中的這種平衡性原則,不僅降低了締結婚姻的成本,而且改變了傳統的婚嫁習俗內容,從而保證了子代新家庭未來婚姻生活中權利義務的平衡。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并家”婚姻形式突破了婚姻償付、婚姻資助以及市場要價等婚姻交換的理論框架[13],基于雙方地位均衡的原則,這種不嫁不娶的、低成本的新型婚姻形式無疑將重塑農民家庭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其家庭結構。
3.流動性的婚居模式
一般而言,婚居模式是農民家庭傳承社會文化規范的空間載體,也是形塑農民家庭結構與家庭關系的社會場域。傳統嫁娶婚主要采取從父居模式,基于父代權威形成了父母主導、子代依附的代際關系與家庭結構[14];傳統招贅婚主要采取從父居或從妻居模式,在實踐中農民家庭結構形式不一。蘇南地區的“并家”婚,則采取在男女雙方父母家庭之間的流動性婚居模式,表現在“工作日在女方家住,周末在男方家住”或者“工作日在城里住,節假日在雙方父母家庭輪流小住等婚居形式”等婚居模形式,因此“并家”婚的居住模式呈現出基于平衡原則的流動性特點。
無疑,新型的流動性婚居安排突破了傳統相對固定的婚居模式,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本的家庭結構與家庭關系,即從傳統從父居模式下以男方父代家庭與年輕小家庭雙方之間的關系,轉變為流動性婚居模式下以男方父代家庭、女方父代家庭以及年輕小家庭三方主體之間的聯合家庭結構及其更為復雜的家庭權責關系。
4.擴大化的養老責任
不同的婚姻形式具有不同的家庭權責邊界。一般在嫁娶婚中,父母支付一定的婚姻成本責任,獲取子代的養老送終與傳宗接代義務,但娘家父母的養老責任對于外嫁女而言并非剛性要求,女兒不養老不會受到村莊社會輿論的譴責。然而,“并家”婚中,無論是婚前的擇偶與協商,還是婚姻成本的支付,亦或者婚后的生活安排,都是遵循雙方家庭的平衡原則,意在維持年輕夫妻之間相對平等的家庭地位以及相對均衡的權利義務關系。城鎮化背景下,年輕夫妻要想實現相對徹底的城市化,基于“并家”婚姻的平衡原則,便離不開雙方父代家庭的資源支持,從而通過家庭合力實現子代的城市化。
相應地,年輕夫妻在平等獲取家庭資源支持的同時,也應承擔雙方父代家庭的養老送終義務。這樣看來,男方不僅要負擔男方父母養老義務,還要與妻子一起承擔女方父母養老責任,因此農民家庭責任的平衡原則也就意味著“并家”婚的獨生子女所要承擔的是一種擴大化的家庭養老責任。
(二)“并家”婚姻策略的成因分析
關于“并家”婚姻的成因,學界主要有兩種解釋:一是功能性視角,認為養老與財產繼承是“并家”的主要原因[9],但對于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相對完善或者在可借招贅實現財產繼承的婚姻流入地區而言,養老和財產繼承視角并無法充分解釋“并家婚”的發生;二是家庭社會學視角,認為“并家”與獨生子女家庭的風險規避策略和中等收入群體的身份維持等因素有關[15]。
筆者以為,為節省招婿或娶親彩禮、規避外地人騙婚以及身份維持的保守解釋,過于強調農民家庭的理性算計,而忽略了中國家庭制度本身的整合性與發展性特質。實踐表明,“并家”婚姻是獨生子女家庭應對家庭裂變困境的一種創造,是獨生子女家庭之間不斷試錯、不斷協商的產物。城市化背景之下,“并家”的婚姻策略不僅可以滿足家庭完整性的情感性訴求,而且適應了獨生子女家庭通過整合性力量實現城市化的發展性目標,體現了“并家”婚姻形式的實踐合理性。
1.內在動力:家庭完整性的情感訴求
隨著獨生子女家庭越來越普遍,一方面,無論是獨生子家庭還是獨生女家庭,當地農民仍然保持著“不斷根”的思想,“獨子不入贅,獨女不外嫁”成為蘇南農村的地方性共識。另一方面,由于蘇南地區是全國婚姻市場的高地,因此當地屬于婚姻流入與婚姻優勢地區,從而維持了穩定的本地通婚圈。從女方角度看,父母不愿意獨女外嫁,但是獨子不入贅也限制了本地婚姻市場的招婿空間;從男方角度看,父母不愿意獨子入贅,但是獨女不外嫁也限制了本地婚姻市場的嫁娶空間。因此,本地婚姻市場中的“并家”婚姻形式,既能滿足男女雙方父代家庭“不斷根”的傳統觀念,又能在形式上滿足雙方家庭完整性的情感訴求。
基于“并家”婚姻,雙方家庭在婚前就協商好婚姻成本支付、婚居生活安排、孫輩姓氏歸屬等問題,兩個家庭的權利義務關系邊界清晰,由此避免了雙方家庭矛盾,又保持了家庭的價值性、情感性功能。可見,家庭完整性的情感性訴求是催生“并家”婚姻策略形成的內在動力。
2.外在推力:家庭城市化的發展目標
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蘇南農村,城市化成為當前農民家庭追求的主要目標。然而,農民家庭的城市化是一個漸進性的過程,表現在農民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結構,即父輩、祖輩為實現子代的城市化,在享受制度性保障的同時,高度參與市場,也就是通過各種正規經濟或非正規經濟獲得家庭資源的積累,這種高積累、低消費模式體現了父輩祖輩們實現了就業的城市化,卻沒有實現生活方式與思想觀念的城市化,因而是一種“半城市化”或不徹底的城市化狀態。
基于父代家庭的厚重資源支持,子代得以實現包括住房、就業、生活方式、思想觀念等方面徹底的城市化。在城市房價攀升背景下,蘇南農村的一套商品房價格是一般中西部縣城房價的3-4倍。因此,農民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結構,充分說明了農民家庭城市化的艱難。
從這個意義上說,城市化壓力是獨生子女家庭選擇“并家”婚姻策略的重要推力,因為“并家”就意味著農民家庭城市化不僅形成縱向的代際合力,而且可以形成橫向的姻親合力;反過來說,“并家”婚姻進一步推進了農民家庭城市化的進程,二者之間是一個互促互構的過程。由此可見,通過一種整合性力量實現子代城市化的發展目標是“并家”婚姻策略形成的外在推力。
三、“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聯合家庭結構
蘇南農村的“并家”,當地村民稱之為“兩家并一家”。從字面意思來看,是指兩個家庭的合并。“并家”使得家庭結構演化并非進一步裂變為家庭現代化理論預言的核心化夫妻家庭,而是使得宗親與姻親綁在一起、擴大為緊密化的新聯合家庭。在中西部農村,農民家庭基于“半工半耕”的家計模式而形成一種“代際合力式城市化”的路徑,形塑了一種新三代家庭結構[16]。在蘇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為保持家庭完整性,同時為合力實現子代的城市化目標,普遍選擇了“并家”的婚姻模式,再造了一種宗親與姻親有效整合的新聯合家庭結構。本節試圖回答“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聯合家庭結構的實踐意涵。
(一)夫妻之間的平衡關系“并家”婚姻模式下,基于平衡性原則所進行的新型婚姻安排,有利于促成夫妻關系的平衡化。首先,流動性的婚居模式改變了從父居模式下女性的依附性地位,女性回娘家居住的時間和頻率不再因外嫁女身份而受到村莊社會規范的限制,女性可根據自身的生活便利與短期偏好自由選擇,男女平等的年輕夫妻關系漸趨形成;其次,低成本的婚姻形式使得傳統婚姻中的彩禮與嫁妝得以免除,雙方家庭之間不涉及經濟上的婚姻交換,這樣女性在“并家”婚姻模式下,形成自己在新家庭中的地位,實現了在家庭結構與家庭財產方面的夫妻關系平衡化;最后,孫輩姓氏歸屬與財產繼承方面,由于男女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家庭,而當地農民具有“不斷根”的傳統觀念,因此“并家”之前雙方家庭首先要協商的就是孫輩的姓氏歸屬問題,一般家庭都會考慮生兩胎,一個隨父姓,另一個隨母姓,由此實現男女雙方家庭的平衡,同時也促進了年輕夫妻關系的平衡化。
(二)代際之間的親密關系在家庭現代化理論框架下,家庭結構的變動趨勢是核心化[17],家庭關系漸趨離散化,代際關系漸趨失衡[18]。然而,有學者反思家庭結構的核心化趨勢,認為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必然削弱農民家庭的凝聚力,反而在資源支持、生活照料與情感互動方面具有頻繁的親密化互動[19]。在蘇南“并家”的婚姻模式下,代際關系涉及到子代小家庭與雙方父母家庭之間的三方關系。在流動性婚居模式下,子代小家庭與雙方父母家庭之間的互動往來頻繁,相互之間的關系比較親密,這與雙方父母家庭對年輕小家庭的多方面支持有關。
比如在經濟支持方面,尤其是在買房、買車等方面的資金資助,為年輕小家庭實現城市化提供了物質保障;又比如在孫輩撫育方面,雙方父母家庭根據自身情況幫年輕夫妻照看小孩;另外就是在日常生活照料方面,年輕夫妻在流動性居住過程中,根本無需操心油鹽醬醋這些瑣事。可見,傳統的“向下輸送+向上反饋”代際關系逐漸轉為“恩往下流”的家庭關系。父代對子代仍然具有較強的倫理責任感,代際之間形成一種相互依賴的親密關系。
(三)姻親之間的博弈關系雖然年輕夫妻與雙方父母家庭之間的代價關系漸趨親密化,但“并家”婚同時催生了一種博弈性的姻親關系(本文指雙方父母家庭之間的親家關系)。換句話說,雙方父母之間博弈的焦點在于孫代的姓氏歸屬與養育責任問題,若子代家庭協調不好雙方父母之間的沖突,則影響其婚姻穩定性以及新聯合家庭的團結程度;若子代能夠協調好雙方父母之間的關系,則會增強新聯合家庭內部的親密感情與家庭凝聚力。在“并家”婚姻形式下的新聯合家庭中,親家之間的關系不再是傳統社會的不平衡關系,反而是與宗親處于相互平衡的關系。其實“并家”最初的考慮在于,實現兩個獨生子女家庭的合作與聯合,不僅滿足雙方的家庭完整性需求,同時也有助于合力實現子代家庭的城市化目標,實現家庭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實踐中,由于新聯合家庭結構發生了變化,即由傳統社會中“公共性的父母+多個兒子”轉變為“公共性的子代或孫輩+雙方父母家庭”,由此就衍生出了雙方父母家庭為爭奪作為“公共性或稀缺性資源”的子代或孫代而產生競爭關系。例如,圍繞孫子跟誰姓、第一個小孩跟誰姓、年輕夫妻在哪家過年以及孫輩養育觀念沖突等問題展開博弈,從而出現年輕夫妻因此離婚的現象等等。
可見,不同婚姻形式背后具有不同的家庭權責關系,不同的家庭權責關系形塑著不同的家庭結構。在嫁娶婚或招贅婚等傳統婚姻形式的背后權責邊界清晰,父代支付一定的婚姻成本責任,獲取子代的養老送終義務,形成從父居或從妻居模式下的代際資源輸送與代際反饋的家庭權責互動關系,形塑的是以代際關系為核心的傳統主干家庭或傳統聯合家庭等家庭結構類型。
然而,在當前蘇南農村的“并家”婚姻模式下,男女雙方之間免除彩禮與嫁妝,雙方宴請各自的親朋好友,婚后年輕小家庭需承擔雙方父母的養老送終義務,由此形成以年輕小家庭為核心的雙重代際資源輸送與雙重代際反饋的家庭權責互動關系,形塑了一種以宗親與姻親相結合的新聯合家庭結構。新聯合家庭內部誰主導了這個聯合大家庭,就會形成不同的家庭關系,這往往決定了家庭結構的客觀形態。
四、城鎮化背景下新聯合家庭結構的社會功能
在城鎮化背景下,新聯合家庭有助于通過雙方家庭的資源整合與人力聯合,實現子代家庭的城市化與社會階層的向上流動,但這是以代際內部的城鄉二元與父代家庭的高積累、低消費為代價的,同時產生子代家庭對父代家庭的強依賴或者過早啃老的可能性后果。
(一)非精英農民的向上流動
當前城市化參與主體正經歷著快速的非精英化過程,非精英農民正在以“家庭發展秩序”參與我國的城市化實踐[20]。在傳統聯合家庭結構中,農民家庭主要有兩個目標,一是傳宗接代的人生任務,二是養老送終的反饋義務,家庭資源配置最終服務于低度均衡的簡單家庭再生產目標[7]。當前,蘇南農村的“并家”婚姻使得兩個普通的獨生子女家庭得以聯合成新的家庭共同體,其家庭目標不僅在于完成低度均衡的傳統家庭再生產,而且在于實現子代家庭的城市化與社會階層的向上流動。然而,對于非精英農民而言,在城市化競爭背景下,僅靠年輕子代的力量是難以在城市扎根立足的。
這樣,子代家庭在就業、居住與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城市化,需要借助農民家庭合力才可能得以實現。因此,“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聯合家庭結構有助于實現子代家庭的城市化與向上流動。實踐中,農民家庭充分利用蘇南地區“在地城鎮化”的市場區位優勢,全家勞動力被充分動員起來高度參與市場,努力實現家庭資源的最大化積累與最大化整合。
從代際內部來看,老年群體從事一些非正規的就業崗位,通過高積累低消費模式而具有較強的資源積累能力,通過老人自養老而減輕中年人的養老負擔;中年群體由于老人承擔了家庭日常開支,從而得以將其正規性收入與副業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積累,由此得以實現家庭資源集中向子代輸送,主要是用于子代教育與結婚買房等。然而,代際內部的支持或許能夠實現子代教育、住房層面的城市化,卻無力維持子代在城市的體面就業與生活方式,而新聯合家庭結構中的姻親力量恰恰可以成為子代實現完全城市化(教育、住房、生活方式等)的另一大助力。可見,新聯合家庭結構有助于實現子代家庭的城市化與社會階層的向上流動。
(二)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
中國非精英農民的城市化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漸進性的過程。實踐表明,在應對城市化壓力的過程中,由于農村資源和農民家庭資源的雙重匱乏,當前農民家庭往往主動選擇付出兩代人的努力去實現實現一代人的城市化,由此創造了中國農民有主體性的獨特城市化路徑[21]。調研發現,蘇南農村“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聯合家庭內部,年輕夫妻與雙方父母在行為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方面都是不同的,因而呈現出農民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特征。
具體表現在:年輕小家庭追求整體的城市化,追求各個層面的城市化,因此行為邏輯是低積累高消費的,目的是城市的體面就業與生活方式;而雙方父母家庭中的中老年兩代人則在生活方式與思維觀念上就仍然是農民,即具有較強代際責任倫理的、高積累低消費的生活模式、給子女減輕負擔的行為邏輯,實質上就是雙方家庭中的兩代人以自身不徹底的城市化為代價,從而實現子代家庭的徹底城市化,由此呈現出新聯合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結構。
值得注意的是,蘇南老年人的代際支持并無剛性的社會規范約束,是可以進行自愿選擇與代際調試的,老年人勞動往往是農民閑暇與生活方式層面的,由此可從勞動中獲得生活意義感、價值感。因此,蘇南農村農民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結構,體現的是一種矛盾又統一的代際關系,是一種時空壓縮下的城市化實踐。由此可見,新聯合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狀態,實則是農民家庭自主選擇通過擠壓前兩代人的資源積累,從而合力實現子代家庭的相對徹底的城市化目標。
五、結語
在城鎮化與現代化背景下,當前農民家庭轉型理論的主流觀點認為,傳統擴大化的農民家庭結構將會進一步微縮為核心化的家庭結構。然而,越來越多的家庭結構演化實踐表明,中國農民家庭結構不但沒有走向核心化,反而正在以各種變通的形式組合成新的家庭結構形態,比如江漢平原的“新三代家庭結構”[16]以及本文提及的蘇南農村普遍的“新聯合家庭結構”,悖離了當前農民家庭現代化理論的主流預判,反映了當前中國農民家庭城市化與現代化進程中的獨特路徑,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立足于蘇南農村越來越普遍的“并家”婚姻實踐,基于獨生子女家庭選擇的這種不嫁不娶的新型婚姻模式的視角,試圖提煉一種新的農民家庭結構類型,即一種宗親與姻親相結合的新聯合家庭結構。通過梳理“并家”婚姻模式下農民家庭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分析這種新聯合家庭結構的社會功能主要在于通過家庭聯合實現子代家庭的城市化。然而,這是以家庭內部的城鄉二元為代價的,并指出新聯合家庭結構導致子代家庭啃老的可能性后果。“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聯合家庭結構是理解當前農民家庭轉型的一種新視角。
在豐富多元的農民家庭現代化實踐背景下,婚姻制度應保持一定的彈性空間,因為制度是服務于人本身的,而婚姻制度應適應于農民家庭結構變遷的需要。蘇南“并家”婚的普遍出現并非巧合,而是具有一定的實踐合理性,即它是當前農民獨生子女家庭針對現實問題和自我需求而創造的建設性解決方案。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新型婚姻模式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一定的生存空間。因為在短時期內,已經存在的“并家”婚家庭不會消失,未來人口老齡化與獨生子女現象也無法得到根本性改變,此外“并家”婚作為一種新型婚姻模式,具有一定現實需求,并且將在一定時期內與傳統婚姻形式并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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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刊物推薦:《天津社會科學》是天津社會科學院主辦的哲學社會科學綜合性學術刊物,1981年創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