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10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摘 要:上海新普育堂是民國時期上海著名的慈善組織,在三十余年的慈善活動中,留養十余萬,施診二百余萬人,取得了顯著的慈善業績,堪稱民國慈善組織的典范。 上海新普育堂有一位獻身慈善事業的卓越領導人,有完備的章程和健全的組織結構,接受政府監督,信息公開,故能贏得廣泛的社會贊譽,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上海新普育堂構建公信力的舉措不僅在當時頗具代表性,對今天慈善組織公信力的建設亦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上海新普育堂; 陸伯鴻; 信息公開; 公信力
上海新普育堂是民國時期上海乃至全國最大的慈善機構。 在三十余年的時間內,新普育堂留養十余萬人,施診二百余萬人,其龐大的規模、規范的管理、優美的環境和顯著的慈善業績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贊譽,是一個具有較高社會聲譽的慈善機構。 本文擬從章程組織、政府監督、信息公開、社會評價等方面,對其公信力生成機制進行論述,以期為當今慈善組織公信力建設提供歷史的借鑒。
一、上海新普育堂概況與組織架構
上海新普育堂的前身是上海普育堂,1867年(同治六年)由蘇松太兵備道應寶時創辦。 普育堂收養無告煢民,分立老男、老婦、男殘廢、女殘廢、養病、撫教、貼嬰七所,并設書塾及醫藥兩局。 堂內留養以三百名為額,堂外保產貼嬰每年以一百名為額。 堂中常年經費在關庫月給錢五百串,淞滬厘局月給錢三百串,又由各茶商棧不論紅綠茶,每箱到滬愿捐錢五文,歸茶董收繳充堂費。 萬一堂中有意外之用,常費不敷,即由道廳縣三署酌籌撥給。 由此可見,上海普育堂雖有堂董具體負責經營,但其經費主要來自官撥,是一所帶有官辦色彩的善堂。
1912年,上海市政廳和上海慈善團委托著名實業家陸伯鴻承原有普育堂名義,籌勸款項,在陸家浜南同仁輔元堂之普安亭義地重新擴建,定名為新普育堂。 新普育堂計有樓房九十九幢,平房九十二間,四周建有院墻,占地共八十余畝,建筑及添置器物等費銀十一萬五千四百元。 新普育堂參照舊普育堂辦法,專收煢民無告之老幼男女疾病殘廢瘋癲等人,供給其衣食住宿醫藥。 全堂收養各類男女煢民定額1500名,內設男貧病院、女貧病院、男老人院、女老人院、男殘廢院、女殘廢院、男貧兒院、女貧兒院、男瘋人院、女瘋人院、男病犯室、女寄養所、節婦院、嬰兒院、男女傳染病院。 本堂經費分經常、特別二項,經常費由地方官署局所以及中外士紳撥給充之,不足則由上海慈善團、各教會設法補助。 特別費由中外官紳商學各界及各教會慈善家捐助之。
上海新普育堂開辦以來,發展迅速,成績斐然。 據1915年、1916年統計,留養各類煢民共1196名,施治門診225000名,入堂留養及治療者7573人,病愈出堂者4936人,病老死亡者2371人,擇配及給領者96人。 到30年代,上海新普育堂不僅是上海最大的慈善機構,“該堂事業,為本市各善堂冠”,也是中國最大的慈善機構。 1937年,上海新普育堂創辦二十五年。 在這二十五年中在堂留養者,總計11萬余人,病愈出院者,約6萬余人,門診施給醫藥達230余萬人。 當時堂內留養男女老幼貧病及殘廢孤兒孤女嬰孩等,共3200余人,衣食住宿一概免費。 該堂歷年收入市政機關及教育團體并中外慈善家捐助約340余萬元,支出370余萬元,收支相抵負債30余萬元。
上海八一三事變后,特別是1937年12月30日陸伯鴻遇刺身亡后,上海新普育堂經費來源枯竭,陷入困境,不得不向社會呼吁捐款,留養規模也逐漸縮小。 1943年3月,留養男女老民202名,殘廢136名,孤兒432名,貧病156名,難民等111名,共計1037名。 1949年,新普育堂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改建為上海市兒童福利院。
1867年上海普育堂設立時就制定了詳細的《普育堂章程》。 該章程共十四條,包括留養定額、住房編號、什物置給、出入稽查、收養分別年歲、幼童教令習業、堂用月給定數、經費寬為籌備等諸多方面,其詳細程度堪為各善堂章程之樣板。 故抄錄者評價道:“得覽普育堂章程一冊,乃知堂中法度井井有條,始悉堂內規模絲絲不紊,讀書習藝業請師傅,施藥給錢職歸董辦,縱細微處各有專司,即瑣屑間不無法則。 ”抄錄者希望將此章程登報,“庶令傳于異國達諸他邦,望有善堂之處可效法以立規,倘無善堂之區,當鑒觀而創設。 ”
依據《普育堂章程》,普育堂內部分為七所兩局,總董負責全堂事務,副董協助總董,下設司賬、管理筆墨兼辦察嬰司事、彈壓稽查司事、把門堂夫等,每月分別領錢十四千文、十二千文、十千文、八千文、六千文、四千文不等。 另有更夫二名,即從煢民中挑充,除照章給錢米外,各月給錢一千文。 從這個章程可以看出,普育堂基本上實行的是總董制,這是當時各善堂普遍實行的管理方式。
1912年成立的上海新普育堂,制定了更為詳細的《上海新普育堂簡章》,并依此章程建立了新的管理體制。 《簡章》共四十條,分為總綱、組織、職務、經費、事業、堂規、附則七章。 根據《簡章》,新普育堂設主任一員,副主任二員,均盡義務,不支薪水。 主任總理全堂事務,凡應興應革各件以及進退人員、保存產業、募捐籌款等事,負完全責任。 副主任有協理全堂一切事務之責。 本堂設董事會,董事無定額,每月開常會一次,遇有特別事項,由主任通知開臨時會。 董事會董事集議堂中應興應革事宜,并擔任募捐籌款稽查賬目人口。 如遇經費支絀時,董事會當設法維持之。 本堂敦請著名醫生一至二人,擔任治療,不支薪水。 敦請仁愛會女修士12人擔任看護并門診給藥,均盡義務。 凡男女老幼殘廢瘋癲等人之出入,由女修士商承主任辦理。 每日門診由女修士擔任施診給藥。 另設駐辦、文牘、會計、書記、庶務、教習、配藥若干員,各司其職。
從《簡章》來看,上海新普育堂雖設有董事會,但由主任總理全堂事務,負完全責任。 根據《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四、五年)記載,上海新普育堂有董事27名,包括張季直、聶云臺、朱葆三、虞洽卿、莫子經、顧馨一、黃涵之等名人,主任由陸伯鴻擔任。 陸伯鴻是新普育堂的創始人,又一直擔任主任,實際上是新普育堂的靈魂和支柱。
陸伯鴻是上海著名的實業家、慈善家和天主教領袖。 在實業方面,他創辦上海南市華商電車公司,后與電燈公司合并,擴為南市電氣公司,還擔任大通航業公司總經理、閘北水電公司總經理、南市自來水公司總經理,操上海南北市電車、電燈、自來水三大企業于一人之手。 此外,還擔任法租界董事。 在慈善方面,他除創辦并主持新普育堂外,還創辦圣心醫院、普慈療養院(國內最早最大的精神病療養院)、若瑟醫院等慈善機構。 陸身負上述各慈善及社會事業之重責,每年約須籌劃四十余萬之經費,平常時有一二十萬之虧空墊款。 陸還是一位虔誠的天主教徒,于1912年成立上海公教進行會,任會長,在宣教方面亦有突出的成績。
新普育堂的經費除政府補助外,主要靠陸伯鴻的社會影響力募捐而來。 當時的情形是:“到了年底總結賬時候,陸伯鴻挾了一本很厚的捐冊,分赴幾家大公司洋行,立時募得巨款,而將大批所欠的店賬清償。 ”曾有人問陸伯鴻何以不多治私產,他很自信的說“我最大的產業,是新普育堂和圣心醫院。 ”他遇刺后,有人評價道:“世人謂歷來大慈善家、大富豪,捐款數百萬數千萬為慈善事業者不乏其人,如陸先生自捐籌捐每年四五十萬元之外,雖身負實業商業及各醫院行政管理之重職,仍親自執行,并辦理如此偌大數字之慈善事業,中外人士實罕有其匹。 ”
綜上所述,上海新普育堂有完善的章程和組織管理機構,又有一位著名的實業家、慈善家、宗教領袖直接負責堂務管理,這就為它卓有成效的開展慈善活動提供了組織和經費保障。 陸伯鴻不僅是新普育堂的“財神”,他虔誠的宗教信仰和獻身慈善事業的精神也能引發公眾對新普育堂的信任,從而增強其公信力。
二、政府監督與信息公開
上海新普育堂成立伊始,就與官方有密切的關系,成立后又每月接受政府的資助,與此同時,上海市政府也對上海新普育堂的管理和財務進行有效的監督。
前文提到,上海新普育堂的前身上海普育堂由清蘇松太兵備道應寶時創辦,其經費主要來自關庫、淞滬厘局、茶捐,官辦色彩非常濃厚。 1912年,陸伯鴻奉上海市政廳和上海慈善團之命,創建新普育堂,其建房材料主要來自拆上海城留下的城磚。 在上海新普育堂的董事中,莫子經、顧馨一分別擔任過上海市政廳市長和副市長(又稱廳長和副廳長),黃涵之曾擔任過上海市公益局(社會局前身)局長,其他董事也與上海市政府有密切關系。 在新普育堂的經費中,公款占有很大比重,包括縣知事公署、工巡捐總局、慈善團、警察廳、法公廨等機構的撥款。
上海新普育堂既然常年得到政府的資助,就必然要接受政府的監督。 這種監督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政府部門登記立案; 二是業務監督; 三是財務審查。 在北京政府時期,由于上海新普育堂是官方出面委托實業家創辦的,官方又常年資助經費,屬于官督商辦的慈善機構,再加上無法律明文規定,故未見有立案的記載。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加強了對慈善團體的監督,上海市政府和國民政府先后頒布了多項監督慈善團體法規,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求慈善團體必須在政府主管部門立案,才能合法的從事慈善活動。 稍后,國民黨中央也頒布《人民團體組織方案》,要求慈善團體必須先經各級黨部獲得許可才能設立,由此建立了一個黨政共管的監督體系。 上海新普育堂地處慈善團體法規最為健全、政府監督最為有效的上海,自然也要在政府立案,以便接受政府監督。 1929年3月18日,上海新普育堂在上海市社會局核準注冊立案,證書號為“公字第五十二號”。 按照《人民團體組織方案》,慈善團體還需得到當地國民黨高級黨部許可。 1931年7月8日,上海新普育堂獲得上海特別市黨部許可設立。 至此,上海新普育堂就是一個合法的慈善團體,在接受政府監督的同時,也獲得政府的保護。
1927年上海市政府成立后,先由公益局,后由社會局負責監督慈善團體的日常事務。 1928年1月,上海市政府頒布《市政府發給各機關補助費暫行條例》,規定:“各機關呈請發給補助費時,應具聲敘、歷年辦理成績,并附各項證明書類、全年度收支詳細預算書及財產目錄,呈由主管局派員實地調查后,轉呈本政府核奪。 ”“各機關收支各款應于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收支計算書,粘同一應單據,呈送主管局審核匯送本政府。 ”如接受補助的機關不遵守上述規定,就隨時有可能被停止補助。 上海市政府成立后,每月撥給新普育堂2000元為補助費。 1929年3月,社會局以新普育堂未照本市補助費條例造具支出計算書呈核,且未遵守法令辦理,執業財產亦匿不呈報,再加上有一名迷拐女孩在該堂走失,遂呈請市政府停止了對該堂的每月補助,以示懲戒。 至12月,新普育堂不得不呈請市政府將4月至11月停撥的16000元先行撥助,彌補債務,此后仍照原案撥發。 此時,新普育堂已欠米款7000余元,莊票8000余元,難以為繼。 鑒于 “該堂內部已見革新,管理漸為改善,經費事業亦均遵令具報。 ”社會局呈請市政府發布指令,自1930年1月起,照原數按月補助2000元。 此事足以說明,上海市社會局對新普育堂的日常業務監督是及時有效的。
1928年11月,上海市頒布的《監督公益慈善團體暫行規則》,要求各慈善團體及其附屬機每屆月終將一月內收支賬目呈報社會局審核。 1929年,內務部頒布的《監督慈善團體法施行規則》則規定慈善團體應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財產總額及收支狀況、辦理經過情形呈報主管官署查核。 按照這個規則,慈善團體每半年向主管官署呈報一次財產和收支情況。 于是,1930年5月14日,上海市政府頒布了修訂的《上海特別市慈善團體登記規則》,其中第10條規定:“慈善團體立案后,每半年應將會務狀況、收支款項編制報告,呈報社會局審核備案。 ”
上海市政府對慈善團體的財務審查,不僅體現在法規上,而且也得到落實。 1929年11月9日,上海新普育堂向上海市社會局呈送十月份收支月計表,請審核備案。 上海市社會局認為所填收支月計表尚有未合之處,并指出三點修改意見:“一、借款系來往賬,不能認為收入,應于年度終了時在財產目錄內整理; 二、收支不能適合時,應照《會計組織》第二類報告表甲項規定辦理,惟為慎重計,得于余數注明存放地點,絀數注明彌補辦法; 三、事業經費于月計表記其總數,更依事業情況、支付性質,分別項目,另制事業經費明細表。 ” 11月30日,上海新普育堂將修改過的月計表及十月份事業經費明細表再呈社會局,社會局批示:“呈件均悉,準予備案。 ”此后,新普育堂又呈送十一月份收支月計表及事業經費明細表、十二月份收支月計表及事業經費明細表,社會局均準予存查。 除每月呈送外,還需呈送年度決算書及經費明細表。 如1932年10月19日,上海新普育堂向社會局呈送1931年1至12月全年度收支決算書及經費明細表,請鑒核備案。 社會局批示:“呈件均悉,準予存查。 ” 之后,上海新普育堂又向社會局呈送1932年度收支決算書及經費明細表、1933年度收支決算書及經費明細表,社會局均批示:“呈件均悉,準予備查。 ”從以上事例可知,上海新普育堂是遵守相關法規,定期向上海市社會局呈送收支月計表及事業經費明細表、年度決算書的。
由此可見,上海新普育堂是一個在政府部門立案、經國民黨黨部許可設立的合法慈善機構,上海市社會局對新普育堂的業務監督和財務審查也是及時有效的。 政府對慈善機構的監督固然是一種限制,但這種外部監督既是政府履行職能的具體體現,也是提高慈善機構公信力的外部保障,對慈善機構公信力的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清代以來的善會善堂,為了公布收支賬目和慈善業績,以取得社會的信任,形成了一個編印《征信錄》的傳統。 近代以來,隨著報刊的出現,慈善機構又經常利用報刊公開賬目。 上海新普育堂在信息公開方面,既延續傳統,又順應潮流,是一個透明度較高的慈善機構。
上海新普育堂的前身上海普育堂就編有《征信錄》。 據上海通志館1936年所編《征信錄目錄》記載,該館收集的《普育堂征信錄》有清光緒三年、清光緒十一年、清光緒三十年、清宣統元年至民國元年四種。 上海新普育堂延續了普育堂的做法,也定期編印《征信錄》。 目前所見到新普育堂的《征信錄》的有以下幾種:《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二年四月至民國三年十二月)、《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四至五年)、《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六年至七年)、《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八年至十年)、《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十七年)、《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 民國十九年七月至二十年十二月止)、《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二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 以下以《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四至五年)為例,考察一下新普育堂征信錄的內容及其公開的信息。
《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四至五年),1917年編印,沒有目錄,全書內容按順序如下:
1.《上海新普育堂全圖》。
2.序。 共三篇,分別由莫子經、陸伯鴻、周公鼎撰寫,其中周公鼎的序言詳細敘述了新普育堂擴充事業情形、經營困難情形、經費艱窘情形。
3.《上海新普育堂簡章》,共七章,四十條,對新普育堂創辦的緣由、目的、組織、職務、經費、事業、堂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4.本堂董事姓篆。
5.本堂職員姓篆。
6.《上海新普育堂年度月度收入預算書》。
7.《上海新普育堂年度月度支出預算書》。
8.《上海新普育堂第五屆收支報告》(民國四年一月起至十二月止)。
9.《新普育堂中華民國四年一月至十二月第五屆收支報告附造四柱清冊》。
10.《上海新普育堂第六屆收支報告》(民國五年一月起至十二月止)。
11.《上海新普育堂中華民國五年一月至十二月第六屆收支報告附造四柱清冊》。
12.《上海新普育堂男老民院留養人姓名表》。
13.《男殘廢院留養人姓名表》。
14.《男兒院留養人姓名表》。
15.《男病院留養人姓名表》。
16.《男瘋人院留養人姓名表》。
17.《男病犯院留養人姓名表》。
18.《老婦院留養人姓名表》。
19.《女殘廢院留養人姓名表》。
20.《婦女院留養人姓名表》。
21.《女孩院留養人姓名表》。
22.《女病院留養人姓名表》。
23.《女瘋人院留養人姓名表》。
24.《婦女擇配男女孩給領姓名表》。
25.《中華民國四年一月一日至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養治療男女各種煢民四柱清冊》。
26.《上海新普育堂及各分醫局施診人數表》。
從上述目錄來看,這份《征信錄》包含以下內容:一、新普育堂的組織管理情況,如章程、董事、職員。 二、新普育堂收支報告。 這是征信錄最主要的部分,所占篇幅也最多,從中可以清楚看出新普育堂的經費來源及支出情況,每筆均有羅列,極為詳細。 三、堂內留養及堂外施診情況。 這實際上是新普育堂的慈善業績。 有了以上三點,新普育堂幾乎所有的信息都公布于眾,最大限度地做到了信息公開。 政府和民眾都可以從這份《征信錄》中清楚了解新普育堂組織管理情況、收支情況及事業成績,并由此對它產生信任,在經費和事業上給予支持。 如此,新普育堂的公信力就得以生成,事業就能夠不斷得到發展壯大。
進入三十年代,隨著會計師職業的出現,上海有些慈善機構開始聘請會計師審核賬目,形成會計師審查報告,附在《征信錄》上,以增強《征信錄》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在此背景下,上海新普育堂也開始聘請會計師審查賬目。 如《上海新普育堂征信錄》(民國十九年七月至二十年十二月止),就刊載有上海著名會計師徐永祚出具的《審查上海新普育堂民國十九年七月至二十年十二月份賬目報告書》,全文如下:“逕報告者。 本會計師現已將貴堂自民國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底止期內之賬簿及憑證審查完竣,除為編制決算表并加具說明書附列于后外,本會計師特證明此項決算表確與賬簿及憑證之記載相符合,其中所列收支及資產負債各款系表示上開日期貴堂之真實收支情形及財政狀況。 此致。 上海新普育堂。 徐永祚會計師事務所。 徐永祚簽印。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在會計師審查報告后,依此為《上海新普育堂二十一屆收支損益表》《上海新普育堂二十一屆基金負債對照表》《上海新普育堂事業經費明細表》《上海新普育堂中華民國十九年七月至二十年十二月收入報告冊》《上海新普育堂中華民國十九年七月至二十年十二月支出報告冊》。 有了這份《會計師審查報告書》,這冊《征信錄》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就會大大增加,新普育堂的公信力也會有所提升。
進入四十年代,上海新普育堂的處境日益艱難,不得不靠募捐來維持。 在募捐的過程中,新普育堂仍堅持信息公開的傳統,將募捐數額及用途隨時在報上公布,以昭信用。 如1941年5月12日《申報》報道新普育堂捐款成績:自1月1日至4月30日,共收到捐款國幣90818.01元,物件估值12163.8元。 同時,詳細開列捐款用途及費用預算。 第二日,即5月13日《申報》又報道:“此次臨時募捐,由本報首先向各界呼吁,迭蒙以現金物品等相捐募,昨已由該堂登報鳴謝。 惟關于該堂歷年陰歷年終所募之常年捐,向例由該堂編印《征信錄》,分送各捐款人,不在昨日登報鳴謝之數內。 聞該項年捐《征信錄》,現正編印中。 ” 也就是說,新普育堂將臨時募捐登報鳴謝,將常年捐另印《征信錄》,分送各捐款人。 1942年4月18日和25日,《申報》又報道新普育堂捐款統計及收捐物處,并表示“上列各處于收到錢物后,當匯交新普育堂隨時公告,以昭大信。 ”由此可見,在四十年代,新普育堂仍堅持編印《征信錄》,并將臨時捐款隨時登報公示,其信息公開的傳統一直延續到結束。
由于慈善機構通常依靠向社會募捐來從事慈善活動,因此,公眾對慈善機構的收支賬目和業績極為關注,而慈善機關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必須定期將賬目和業績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上海新普育堂利用《征信錄》和報刊公開信息,是當時大多數慈善機構的共同做法,這對消除公眾懷疑,增強慈善機構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們之所以認為新普育堂是一個有公信力的慈善機構,就是因為它最大限度地做到了信息公開。
三、社會評價與社會影響
上海新普育堂在其存在的三十余年中,因其規模龐大、環境優美、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屢受社會贊譽,不少官員前往參觀,其堂院也多次作為展覽會或市政活動場所。
1915年3月22日,江蘇齊(耀琳)巡按使來滬視察,委任隨員葉維樹乘馬車至大南門外新普育堂查看成績。 由該堂主任陸伯鴻導引,分閱該堂病房、醫藥室、留養男女小孩處,“葉君以該堂規模完備,頗深嘉許。 ”
1918年5月27日,淞滬盧(永祥)護軍使參加新普育堂新屋落成典禮,由該堂董事陸伯鴻備筵款待,請上海縣沈知事及道尹、交涉員等陪席,并由憲兵營派憲兵十名馳往該堂照料。
1921年1月13日,新普育堂舉行十周年紀念大會。 到會來賓有何(豐林)護軍使、汪參謀長、孫副官、陸秘書長、許軍需課長、王團長、汪梁兩營長、上海縣沈知事、譚檢察長,并淞滬警察廳長委代表劉司法科長、滬南工巡捐局長姚石蓀、法總領事韋君、法正領事德君、法公董局各董事,暨紳商學各界,約一千余人。 陸伯鴻在會上報告該堂十年來經過情形,并對來賓表示感謝。 一個慈善機構的十年紀念大會,竟能邀請上海軍、政、警要員、外國領事暨各界紳商千余人參加,可見新普育堂的影響力之大和社會聲譽之隆,這決非一般善堂所能想象。
1927年9月,上海特別市公益局派科長調查新普育堂,“設置完備,成績優良,因即呈請市政府,仍照舊案,給予補助費。 ”
1928年4月17日,上海特別市市長張定璠偕同周秘書長、各局長、江縣長暨紳商王一亭、顧馨一等數十人參觀新普育堂,由主任陸伯鴻導入,依次參觀各部。 此時新普育堂基址約一百二十余畝,常年留養孤苦貧民共約一千七百余人,開辦至今,先后用費達二百余萬,常年經費約需十余萬元。 張市長“對于該堂之地勢適宜,規模宏大,各部布置整潔,秩序井然,頗多贊許。 ”
1928年8月20日,內政部各司長等到新普育堂視察,由該堂主任陸伯鴻等殷勤招待,導引至該堂各部參觀,并陳述該堂創辦經過及各部分組織情況。 各司長及科長“鑒于堂內各部分,一應設施,頗為完備,秩序井然,其中留養之貧病老幼,日有所加,已達一千七百余人,于衣食住概免收費,辦法至善,極蒙嘉許。 ”
1929年9月,浙江省政府主席張靜江鑒于“上海新普育堂辦理慈善事業,成績斐然”,擬仿照該堂辦理,在省城設立新普育堂,收養各類貧民,特電邀上海新普育堂主任陸伯鴻到杭州,商榷規劃。
1930年4月13日,駐滬法總領事高格林偕法工部局中西董事,及總辦萬爾第、總巡卡寶斯等十余人,蒞臨南市新普育堂參觀。 由該堂主任陸伯鴻暨董事王一亭、莫子經、陸隱耕等殷勤招待,導引參觀全堂各部,約二小時。 法總領事暨各董事,“鑒于留養男女老幼貧病達一千五百余人,衣食住皆由堂內免費供給,費用浩大,而內部設施,尤清潔異常,秩序井然,稱嘆不止,謂國內如此偉大慈善機關,允稱第一,即外國亦屬少見。 ”
上述政府要員的參觀,對新普育堂來說,有以下影響:其一,這些官員在參觀時,邊看邊聽介紹,加深了對新普育堂的了解,同時他們無不被新普育堂宏大的建筑、優美的環境、井然的秩序、顯著的成績所震動,他們對新普育堂的稱贊代表了官方的認可和信任。 其二,這些官員對新普育堂的肯定和稱贊,經媒體傳播到社會,也間接影響到社會對新普育堂評價,這無疑會提高新普育堂的公信力。
除政府要員經常來堂參觀外,新普育堂還以其宏大的建筑、優美的環境時常作為展覽會或市政活動的場所。
1928年11月1日,經過數月籌備的中華國貨展覽會在上海南市新普育堂隆重開幕。 參加開幕式的有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國民黨要員蔡孑民、吳稚暉、宋子文、邵力子、工商部長孔祥熙,及各機關各團體代表來賓五萬余人。 此次國貨展覽會是民國時期規模空前的一次盛會,展覽會在新普育堂舉行,給新普育堂帶來了極高的社會聲譽。
1929年4月10日,全國美術展覽會在上海國貨路新普育堂開幕,中外來賓逾千人。 之所以選擇新普育堂為美展場館,是因為新普育堂為上海有數之大建筑,數月前曾作國貨展覽會場,后又大加修理,煥然一新,實為全國美展最適宜的場所。 會場分東西二樓,各有三層,“各室之布置,均別出心裁,無一雷同,到處置有鮮花,輝映增光,洵不愧為美術之會場。 ”
1928年11月12日,上海各界二千余人在新普育堂舉行慶祝總理誕辰紀念大會。
1929年6月1日,為孫中山先生奉安大典,國民黨上海市黨部在新普育堂舉行公祭典禮,參加者共三千余人。
1930年元旦,國民黨上海市黨部在新普育堂召集各界慶祝元旦大會,到會各界代表及全市黨員二千余人。
以上這些參觀、展覽和市政活動,同樣對新普育堂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一是提高了新普育堂的知名度,動輒上千人,甚至上萬人的集會或展覽,無疑是對新普育堂最好的宣傳。 二是拉近了新普育堂與政府的關系,使新普育堂更容易得到官方的資助。 三是所有這些活動都提高了新普育堂的社會聲譽,也向社會證明新普育堂是一個值得信任的、具有公信力的慈善組織。
政工師方向論文范例:新時代中國特色政府公共關系的構造途徑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海新普育堂有詳細的規章制度,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信仰堅定、獻身慈善事業的領導人,政府監督及時有效,信息公開及時詳細,透明度高,慈善業績突出,社會聲譽良好。 正是由于上述機制的共同作用,上海新普育堂發展成為一個具有較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堪為民國時期慈善組織的典范,其制度建設和建構公信力的舉措對今天慈善組織仍具有借鑒意義。
作者: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