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2月11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同時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單獨設立一章,并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筆者結合多年的辦案工作實踐,談談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如何開展檢察監督的問題。
一、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
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由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詳細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訴訟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可以采取罰款、拘留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防害執行活動的相關人員也可采取強制措施。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可以采取拘傳、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直至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啟動程序
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啟動程序必須堅持依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根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時,因為涉及到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所以應當經合議庭討論,報分管院長審批或院長決定后才能實施。審判長或審判員都無權獨立作出決定,且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和院長審批件須附卷。
如果審判長或審判員擅自決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給相關人員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應當依法視情節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而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退出法庭的強制措施時,因為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具有即時性、突然性,短暫性等特征,不可能中斷審理活動,臨時組成合議庭討論是否應當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給予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可以由審判長根據實際情況,果斷作出決定,立即當場實施,以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但是應當將實施過程如實記入庭審筆錄。
三、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
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應當堅持法定原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到底由誰負責實施呢?這要根據妨害民事訴訟的具體情形,區別對待。對于在庭審中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實施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的,經審判長作出決定后,應由現場負責押解被告人、維持法庭秩序的司法警察負責實施;而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拘傳、拘留強制措施的,須經院長批準后,同樣應由司法警察負責將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拘傳到指定地點接受傳訊或交由公安機關看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處以罰款時,應交由人民法院專門負責案件執行工作的執行人員依據《罰款決定書》的內容負責實施。執行人員在執行完畢后,應將相關材料交給案件承辦人附卷,歸檔。
四、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監督依據及監督方式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采取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實行監督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當然也包括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檢察監督。
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采取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監督就是對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適用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督。這種監督主要是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督,所以應當以書面審查為主,以必要的調查核實為輔進行監督。
主要審查人民法院對存在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相關人員或者有協助履行義務的相關單位或者其負責人員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是否正確、法院內部報批審批程序是否合法、拘留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罰款是否超出法定標準等違法情形。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后,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發現審判人員或者執行人員在采取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過程中同時還涉嫌其他職務犯罪的,應依法將相關違法犯罪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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