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3月29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慈善組織是中國反貧困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慈善組織參與扶貧過程中,其扶貧濟困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支持和理解。但在現階段扶貧過程中,慈善組織與政府、捐贈人、扶貧對象、新聞媒體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等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缺乏主動、持續的互動和溝通,影響到扶貧目標的實現。為此,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加強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建立與企業捐贈者之間的信息互動機制及改善與第三方評估機構和新聞媒體之間的溝通方式等途徑積極主動地與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合作,在實現自身組織目標的同時,照顧到各主要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與關切,從而在相對貧困時期為反貧困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關鍵詞:慈善組織;利益相關者;反貧困;合作機制
截至2019年末,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由2012年末的9899萬減少至551萬,貧困發生率也由10.2%降至0.6%,①中國的反貧困事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在中國政府主導的扶貧模式下,參與扶貧的主體不僅包括以政府為主的公共組織,也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其中,以“扶貧濟困”為主要活動內容的慈善組織因具有扶貧方式多樣化、動員資源廣泛、具有針對性等優勢,成為中國反貧困事業的急先鋒。②精準扶貧時期,政府在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同時,積極支持建立社會組織參與反貧困的長效激勵機制。201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把“扶貧、濟困”作為慈善組織的首要活動。
同時,按照《慈善法》關于慈善活動的界定,依法成立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社會組織都屬于慈善組織,這為慈善組織參與扶貧和實現自身發展目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現有文獻對慈善組織參與扶貧也進行了較為密切的關注,這主要集中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從不同角度分析慈善組織在扶貧中的角色定位與作用。黃建澤認為社會組織在扶貧過程中正從政府查缺補漏的“助手”逐漸向分工協同的“伙伴”轉型。③許源源和涂文認為社會組織基于使命和責任參與農村扶貧,但在反貧困過程中出現定位偏差問題。④毛維準將其劃分為倡導宣傳者、意識啟蒙者、行動研究者、服務提供者和合作伙伴五種角色,劃分更為細致。
①二是具體研究慈善組織在扶貧中的運行模式、運行現狀以及提出困境解決方案。羅文恩和周延風提出,中國的慈善組織要由行政化模式轉向市場化道路,并通過案例分析,提出了慈善組織市場化的可行路徑。②倪斯鈮研究了以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三種利益相關者組成的中國慈善組織管理模式,同時也分析了慈善組織在建立、資金來源、治理機制與法律地位方面的困境。③劉耀東則指出社會組織在參與扶貧過程中,普遍出現協同合作機制缺失、無法形成扶貧合力的問題。④現有研究雖然關注到利益相關者對慈善組織參與扶貧有著重要影響,但并未對其進行深入分析,不能對進入相對貧困時期后慈善組織參與反貧困時如何處理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關系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隨著2020年現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脫貧,政府大規模扶貧模式也將逐漸結束,但相對貧困在較長時期內還會存在,在《慈善法》的引領和規范下,慈善組織在“扶貧濟困”領域將會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慈善組織參與扶貧的實踐經驗表明,其扶貧濟困目標的實現受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因此必須重視與各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主要利益相關者的良好合作才能較好地實現組織的“扶貧濟困”目標。為此,本文首先從理論方面分析慈善組織參與扶貧過程中主要利益相關者對其扶貧目標的影響方式與路徑,進而運用2017年10月初至2019年5月底期間對河南省A市、B市和C市慈善組織參與扶貧的觀察,⑤分析慈善組織與各主要利益相關者在合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最后從慈善組織應該積極有為的視角提出促進其與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良性合作的對策建議。
一、慈善組織參與扶貧的主要利益相關者
(一)主要利益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組織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有效參與或真實投入,因此組織必須照顧到各利益相關者的現實利益。經濟學家弗里曼把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界定為:“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被企業實現目標過程影響的團體或個人”。⑥Clarkson指出利益相關者以實物資本、人力資本、財務資本或一些有價值的東西投入組織經營中,因此組織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既存在相互沖突的利益關系,又為了實現共同的目的而相互依賴。⑦對于利益相關者的類型,Mitchell根據合法性、權力性和緊急性三個方面將其劃為三類:確定型利益相關者、預期型利益相關者和潛在利益相關者。
⑧Savage等則更為簡單直觀地把利益相關者分為主要利益相關者和次要利益相關者,前者是那些直接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并且其利益實現也直接受組織目標影響的組織或個人,后者則是指除直接利益相關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⑨雖然對利益相關者類型的劃分存在多種形式,但幾乎所有的學者都認為各類利益相關者都不是固定不變的,不同類型的利益相者之間可以相互轉化,同時也存在利益相關者的退出和進入現象。
(二)慈善組織參與扶貧過程中的主要利益相關者慈善組織通過提供物品、資金、服務等形式,幫助有需要者解除困境、實現自由發展,
影響慈善組織扶貧目標實現的利益相關者。為區分不同利益相關者與慈善組織之間的關系,主要利益相關者用實線連接,次要利益相關者用虛線連接。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部門、捐贈者、扶貧對象和第三方。其中,政府部門主要指扶貧辦、民政部門、財政稅收部門和教育、醫療等職能部門,捐贈者包括企業和個人,第三方主要包括新聞媒體和評估機構。次要利益相關者包括公眾、與慈善組織相互競爭的社會組織、扶貧對象所在的縣、鄉政府和村委會等,這些利益相關者雖然在慈善組織參與扶貧過程中不產生直接作用,但也影響著扶貧效果和目標實現,并且在特殊情況下,次要利益相關者可能會轉化為主要利益相關者。
二、主要利益相關者對慈善組織響參與扶貧的影與預期利益
(一)主要利益相關者對慈善組織參與扶貧的影響方式與路徑主要利益相關者在慈善組織參與扶貧過程中的介入程度、投入資產專用性程度、影響力和功能角色方面各不相同,但都對其扶貧目標實現與生存發展產生重要影響。1.政府:慈善組織扶貧政策與資源的供給主體慈善組織在我國誕生之初,與政府存在親緣關系。①但在政府包攬扶貧事業階段,政策上不鼓勵甚至限制社會組織參與扶貧,慈善組織在扶貧領域的作用非常有限。隨著政府對社會組織參與扶貧的政策放寬,慈善組織參與扶貧的機會增加,績效也不斷提升。《慈善法》實施后,政府在扶貧領域也不斷為社會組織讓渡發展空間,鼓勵慈善組織在扶貧領域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總之,慈善組織在我國扶貧領域的參與程度與形式,受政府政策的約束和引導,在扶貧活動中也無法避免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進行合作。
(1)扶貧部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下文簡稱扶貧辦)是我國專門的扶貧機構,也是慈善組織在扶貧領域最直接的利益相關主體。扶貧辦對慈善組織參與扶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為慈善組織參與扶貧提供政策支持。這是政府部門對慈善組織參與扶貧最直接的影響方式。例如,2017年12月,《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廣泛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通知》以制度形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并提出具體措施辦法。二是為部分慈善組織提供資源支持,助力其在扶貧領域獨立發揮更大作用。
如扶貧基金會雖然是在民政部門注冊的公益慈善組織,但其誕生之初具有典型的官辦社會組織色彩,與扶貧辦有著緊密的聯系。《慈善法》生效后,各扶貧基金會逐漸與扶貧辦脫離,但是其從政府獲得資源的優勢依然存在。扶貧辦對慈善組織的投入可以是公共政策,也可以是公共資源,這種投入專用程度高,影響力大,但由于扶貧部門不對慈善組織實施直接管理,因此對慈善組織在扶貧中的介入程度較低。
(2)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是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和監管評估部門。民政部門為慈善組織提供設立登記、認定、政策與信息咨詢、公募資格認定、慈善信托備案、監督評估等服務。為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扶貧,民政部還出臺了一些鼓勵性措施,如2018年4月的《民政部關于推進深度貧困地區民政領域脫貧攻堅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43號)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同時,民政部門還為慈善組織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持,如發布《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技術規范》,遴選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作為主要的利益相關者,民政部為慈善組織提供的服務專用性較強、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成立后的活動具有監督評估責任,因此介入程度較高。
(3)財稅部門。財政和稅收部門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服務。資金是慈善組織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財政部門對慈善組織的資金支持分為直接支持和間接支持兩種類型。其中,直接支持是指財政資金通過項目或者其他形式直接資助社會組織發展。例如,2013年,中央財政以“發展示范項目、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人員培訓示范項目”形式對社會組織給予財政資金支持。間接支持包括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扶貧服務、給予慈善組織稅收優惠等。
《慈善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財政稅收部門作為利益相關方對慈善組織投入資產專用性雖然不高,但對慈善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影響較大。由于財稅部門并不直接參與慈善組織活動,因此在扶貧過程中的介入程度不高。
三、慈善組織參與扶貧過程中與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問題
近幾年來,我們課題組對河南省A市、B市和C市慈善組織參與扶貧情況進行了專門調研,發現在慈善組織參與扶貧過程中,與各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主要表現為慈善組織與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缺乏雙向、持續的互動和溝通,導致不能有效滿足主要利益相關者的預期利益,影響最終扶貧效果。
(一)與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持續、正式的溝通與合作機制
民政部門作為慈善組織的登記主管部門,在慈善組織登記注冊之后,除年檢和重大活動報告外,對慈善組織缺乏日常監管。而年檢多是對慈善組織提交材料的形式審查,缺少實質性審查。如C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上公布的社會組織年檢報告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人員情況、黨建情況、涉外活動情況、信息公開情況、內容制度建設、公益活動情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等十二項內容,只有在年度總結里才可以看到慈善組織當年開展的主要活動情況,財務情況與公益活動情況等欄目中內容較為粗略,具體活動及其支出明細信息缺失。調查發現,很多地方民政部門對當地慈善組織開展的扶貧活動并不完全了解。
同時,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也缺乏信息共享機制,一些慈善組織對低收入貧困戶醫療與子女教育等救助,本可以在項目識別階段通過民政部門了解扶貧對象信息,但由于慈善組織與民政部門之間缺少互聯互通,并沒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治理機制。各地扶貧辦雖然是扶貧的主要協調機構,但在調研時發現,慈善組織在參與扶貧時很少主動與當地扶貧部門聯系。
關于此現象的原因,某慈善組織負責人解釋,一方面是因為扶貧部門以前沒有為貧困戶建檔立卡,貧困信息比較散亂,即使與扶貧部門聯系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為與政府部門打交道程序繁瑣,工作流程復雜,效率較低。對A市和B市的調研發現,扶貧部門對慈善組織在本地區開展的扶貧活動知之甚少,扶貧壓力較大,扶貧部門非常期望能了解慈善組織在當地扶貧領域的活動情況。慈善組織在醫療、教育、科技等領域的扶貧活動和對兒童、老人、婦女等特殊群體的幫扶,多是單獨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較少,缺乏協同合作機制,無法形成扶貧的合力。
四、慈善組織參與扶貧中與主要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合作對策
作為我國扶貧領域的重要社會力量,慈善組織的積極有效參與是其服務社會、實現組織價值和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具備扶貧濟困能力是慈善組織與主要利益相關者合作的前提,這包括扶貧項目決策能力、資源動員與管理能力、扶貧項目執行能力等。為達到扶貧濟困的社會目標,慈善組織需要在具備這些能力的同時,進一步提高與主要利益者之間的互動與合作能力,加強與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主動溝通和積極聯系。解決雙方的合作問題,滿足主要利益相關者的預期利益,可以在相對貧困時期為反貧困做出更大的貢獻。
(一)加強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
為了有效參與扶貧活動,作為政府扶貧的重要補充力量,慈善組織需要與政府部門積極協同合作,獲得政府職能部門認同與支持。在政府部門中,扶貧部門和民政部門掌握著貧困人口的信息,其中民政部門在慈善組織扶貧活動中參與度較高,扶貧部門則參與度較低,需要慈善組織主動建立聯系。
扶貧論文范例:交易費用、扶貧治理與制度安排的選擇
對于與評估結論持不同意見的地方,需要及時積極地與評估機構進行溝通,從而在評估結果方面達成較為一致的意見。這既有利于慈善組織更加規范地運作,也有利于通過評估提升慈善組織公信力和知曉度。同樣,新聞媒體也是慈善組織建立慈善聲譽和傳播慈善理念的重要渠道。專業工作人員建立與新聞媒體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既有助于慈善活動得到全面客觀的報道,提高新聞媒體的社會關注度,也有助于慈善組織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信息傳播優勢,對組織的扶貧活動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樹立正面的慈善形象。
作者:丁輝俠,趙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