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4月2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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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要講的是真理的本質。真理的本質問題并不關心真理是否向來是一種實際生活經驗的真理呢,還是一種經濟運算的真理,是一種技術考慮的真理呢,還是政治睿智的真理,特別地,是一種科學研究的真理呢,還是一種藝術造型的真理,甚或,是一種深入沉思的真理呢,還是一種宗教信仰的真理。這種本質之問撇開所有這一切,而觀入那唯一的東西,觀入那種標識出任何一般“真理”之為真理的東西。
然則憑著這個本質之問,我們難道沒有遁入那窒息一切思想的普遍性之空洞中去么?此種追問的浮夸性難道不是彰明了所有哲學的無根么?而一種有根的、轉向現實的思想,必須首先并且開門見山地堅決要求去建立那種在今天給予我們以尺度和標準的現實真理,以防止意見和評判的混淆。面對現實的需要,這個無視于一切現實的關于真理之本質的(“抽象的”)問題又有何用呢?這種本質之問難道不是我們所能問的最不著邊際、最干巴巴的問題么?
無人能逃避上述顧慮的明顯的確鑿性。無人能輕易忽視這一顧慮的逼人的嚴肅性。但誰在這一顧慮中說話呢?是“健全的”人類理智。它固執于顯而易見的利益需求而竭力反對關于存在者之本質的知識,即長期以來被稱為“哲學”的那種根本知識。
普通的人類理智自有其必然性;它以其特有的武器來維護它的權利。這就是訴諸于它的要求和思慮的“不言自明性”。而哲學從來就不能駁倒普通理智,因為后者對于哲學的語言置若罔聞。哲學甚至不能奢望去駁倒普通理智,因為后者對于那種被哲學置于本質洞察面前的東西熟視無睹。
再者,只消我們以為自己對那些生活經驗、行為、研究、造型和信仰的林林總總的“真理”感到確信,則我們本身就還持留在普通理智的明白可解性中。我們自己就助長了那種以“不言自明性”反對任何置疑要求的拒斥態度。
因此,即便我們必得追問真理,我們也需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我們今天立身于何處?我們要知道我們今天的情形如何。我們要尋求那個應當在人的歷史中并且為這種歷史而為人設立起來的目標。我們要現實的“真理”。可見,還是真理!
但在尋求現實的“真理”之際,我們當也已經知道真理究竟意味著什么。或者,我們只是“憑感受”并且“大體上”知道真理?不過,這種約莫含糊的“知道”和對之漠不關心的態度,難道不是比那種對真理之本質的純粹無知更加蒼白么?
一、流俗的真理概念
人們通常所理解的真理究竟是什么呢?“真理”,這是一個崇高的、同時卻已經被用濫了的、幾近晦暗不明的字眼,它意指那個使 真實成其為真實的東西。什么是真實(Wahres)呢?例如,我們說:“我們一起完成這項任務,是真實的快樂”。我們意思是說:這是一種純粹的、現實的快樂。真實就是現實(das Wirkliche)。據此,我們也談論不同于假金的真金。假金其實并非它表面上看起來的那樣。它只是一種“假象”(Schein),因而是非現實的。非現實被看作現實的反面。但假金其實也是某個現實的東西。因此,我們更明白地說:現實的金是真正的金。但兩者又都是“現實的”,真正的金并不亞于流通的非真正的金。可見,真金之真實并不能由它的現實性來保證。于是,我們又要重提這樣一個問題:這里何謂真正的和真實的?真正的金是那種現實的東西,其現實性符合于我們“本來”就事先并且總是以金所意指的東西。相反地,當我們以為是假金時,我們就說:“這是某種不相符的東西”。而對于“適得其所”的東西,我們就說:這是名符其實的。事情是相符的。
然而,我們不僅把現實的快樂、真正的金和所有此類存在者稱為真實的,而且首先也把我們關于存在者的陳述稱為真實的或者虛假的,而存在者本身按其方式可以是真正的或者非真正的,在其現實性中可以是這樣或者那樣。當一個陳述所指所說與它所陳述的事情相符合時,該陳述便是真實的。甚至在這里,我們也說:這是名符其實的。但現在相符的不是事情(Sache),而是命題(Satz)。
真實的東西,無論是真實的事情還是真實的命題,就是相符、一致的東西。在這里,真實和真理就意味著符合(Stimmen),而且是雙重意義上的符合:一方面是事情與關于事情的先行意謂的符合;另一方面則是陳述的意思與事情的符合。
傳統的真理定義表明了符合的這一雙重特性:veritas est 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這個定義的意思可以是:真理是物(事情)對知的適合。但它也可以表示:真理是知對物(事情)的適合。誠然,人們往往喜歡把上述本質界定僅僅表達為如下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ad rem[真理是知與物的符合]。不過,這樣被理解的真理,即命題真理,卻只有在事情真理(Sachwahrheit)的基礎上,亦即在ad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物與知的符合]的基礎上,才是可能的。真理的兩個本質概念始終就意指一種“以……為取向”,因此它們所思的就是作為正確性(Richtigkeit)的真理。
盡管如此,前者卻并非對后者的單純顛倒。而毋寧說,在兩種情況下,intellectus[知]與res[物]是被作了不同的思考。為了認清這一點,我們必須追溯通常的真理概念的流俗公式的最切近的(中世紀的)起源。作為ada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物與知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并不就是指后來的、唯基于人的主體性才有可能的康德的先驗思想,也即“對象符合于我們的知識”,而是指基督教神學的信仰,即認為:從物的所是和物是否存在看,物之所以存在,只是因為它們作為受造物(ens creatum)符合于在intellectus divinus即上帝之精神中預先設定的理念,因而是適合理念的(idee-gerecht)(即正確的),并且在此意義上看來是“真實的”。就連intellectus humanus[人類理智]也是一種ens creatum[受造物]。作為上帝賦予人的一種能力,它必須滿足上帝的idea[理念]。但是,理智之所以是適合理念的,乃是由于它在其命題中實現所思與那個必然相應于idea[理念]的物的適合。如果一切存在者都是“受造的”,那么,人類知識之真理的可能性就基于這樣一回事情:物與命題同樣是適合理念的,因而根據上帝創世計劃的統一性而彼此吻合。作為adaequatio rei (creandae) ad intellecctum (divinum)[物(受造物)與知(上帝)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保證了作為adaequatio intellectus(humani) ad rem (creatam)[知(人類的)與物(創造的)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在本質上,真理無非是指convenientia[協同],也即作為受造物的存在者在自身中間與創造主的符合一致,一種根據創世秩序之規定的“符合”。
但是,在擺脫了創世觀念之后,這種秩序同樣也能一般地和不確定地作為世界秩序而被表象出來。神學上所構想的創世秩序為世界理性(Weltvernunft)對一切對象的可計劃性所取代。世界理性為自身立法,從而也要求其程序(這被看作是“合邏輯的”)具有直接的明白可解性。命題真理的本質在于陳述的正確性,這一點用不著特別的論證。即便是在人們以一種引人注目的徒勞努力去解釋這種正確性如何發生時,人們也是把這種正確性先行設定為真理的本質了。同樣,事情真理也總是意味著現成事物與其“合理性的”本質概念的符合。這就形成一種假象:仿佛這一對真理之本質的規定是無賴于對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質的闡釋的——這種闡釋總是包含著對作為intellectus[知識]的承擔者和實行者的人的本質的闡釋。于是,有關真理之本質的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真理是知與物的符合])就獲得了它的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洞明的普遍有效性。這一真理概念的不言自明性的本質根據幾乎未曾得到過關注;而在這種自明性的支配下,人們也就承認下面這回事情是同樣不言自明的:真理有一個反面,并且有非真理(Unwahrheit)。命題的非真理(不正確性)就是陳述與事情的不一致。事情的非真理(非真正性)就是存在者與其本質的不符合。無論如何,非真理總是被把握為不符合。此種不符合落在真理之本質之外。因此,在把捉真理的純粹本質之際,就可以把作為真理的這樣一個反面的非真理撇在一邊了。
閱讀期刊:《邏輯學研究》
創刊于2008年,是中山大學和中國邏輯學會主辦,由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承辦的學術刊物,旨在積極推動我國邏輯學及相關學科的學術研究水平,增進海內外邏輯學及相關領域學術同行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