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6月18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這篇政治法律類論文發表了中小學校意外事故法律責任量表研究,很多中小學校對于意外事故的處理都非常抵觸,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究竟應該如何承擔呢?我國法律是如何規范學生發生的意外事故呢?論文對“學校保護”和“學校監護”的替代性做了以下分析。
關鍵詞:政治法律類論文,中小學意外事故
學校意外事故處理一直是社會難題,主要表現在無完善法律明確界定法律責任,當事人互相推脫責任,民眾認知程度不高,輿論影響法官判決。目前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雖有一定指導意義,但仍有許多灰色地帶亟待專門法律規范。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民法通則》對學校意外事故中校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嘗試進行界定,擬定一種高外部效度的量表。
學校的法律責任
不同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同一主體在不同的情境中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法律上一般分全責、部分責任和無責三種,并遵循公平責任、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三種原則對具體案例做出具體判決。
一、“學校保護”的內涵
學校教育保護責任主要通過教育和管理的手段來實現。學校以防范為主,加強安全保護,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學校環境、教學設備,落實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傷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二、“學校保護”與“學校監護”的區別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規定三種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其他法律引用此意,但法律上未明確“學校監護”。《未成年人保護法》賦予各級學校“學校保護”的法律責任,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人無法對其實施安全監護,故建議學校負有“學校保護”責任。
三、“學校保護”與“學校監護”的替代性
學術界對“學校監護”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學校承擔監護責任。(1)中小學生作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處于被監護狀態之下。(2)家長把子女送到學校,意味著監護責任的自然轉移。(3)家長與學校實際生成“委托監護”關系。
2.學校不承擔監護責任。(1)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監護責任,以及監護責任的自然轉移說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對監護的法律規定中未提出“學校監護”;《民事法律適用手冊》就未成年人身傷害問題的解答,明確提出勞教機關對未成年人“代為行使監護權”,學校責任解釋為“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并未提到“監護”。(2)學校與家長之間不曾有轉移或委托監護的法律手續,不存在委托監護法律關系。
3.學校依過錯承擔有限監護責任。(1)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生上學,監護人未變。(2)學校承擔有限監護職責。學生進校委托監護事實立刻生效。所謂“有限監護”,指“一定范圍內”承擔“部分”監護職責。(3)學校依過錯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學校過錯包括故意、過失和不作為三種。
“學校保護”與“學校監護”是有區別的。中小學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學校保護”更近一步但不到“學校監護”的程度,因此傾向于第三種依過錯有限承擔監護責任的觀點。
目前,學校意外事故的責任判定權在法官和司法人員手中,是種主觀性的人為判定。對此,我們能否引入或制作一較為標準的“中小學校意外事故法律責任量表”對校方法律責任進行公正客觀的量化評定。
量表的維度分析:①事故發生的地點。②事故發生的時間。③造成事故的第一責任人,即究竟是誰直接造成事故的發生。是同樣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還是教師等學校工作人員甚至是校外人員等。若未成年造成,是否由其監護人為事故負責;負怎樣的責任;事故過于嚴重上升為刑事案件時,如何處理。④對事故的防范措施。主要表現在中小學的安全硬件的配備是否合格;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等。⑤具體事件中導致意外事故,根據事件的危險性不同,能否可預測等因素,需要進行詳細的分解劃分。⑥出于公平性責任原則,體現對弱勢方人文關懷,在評估中,理應加一定比重在強勢方。可由于這種強弱對比是相對的,很可能相對強勢方也無法承擔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所帶來的經濟責任,為此,應當做好保險方的引入,分擔經濟賠償。⑦按以上方法中小學校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鑒于民法中適用的無過錯原則,中小學校最終還將承擔一定責任,如何將此體現在我們的量表中。
諸如此類的維度,窮盡人力物力可能依舊無法給出一個完美的方案,為使量表的內外效度達到相對平衡的狀況下盡最大可能提高量表的外在效度,特引入文學作品中記敘文的六要素“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結合公平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三大原則初步擬制量表。
量表文字表述部分有公安機關經調查如實填寫,每一維度可分為四個等級,依次在表格內打鉤,最后各項相加總分即主體應負責任的量化分數,幾個主體之間分數的比值也就是最終各自承擔法律責任的比重。
表中時間維度指事件發生在什么時候,與學生在校時間是否吻合;地點是指事件發生的地方是否應該為學校理應監控管理的地段,或者是否為學校管理的盲點;人物指的是事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各自與學校的關系;起因即事件發生的原因,以此判斷學校是否是造成事件的因素;經過指學校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采取的行動;結果指最終造成怎樣的即成現實。
在打分時,要充分考慮測量對象的具體情況,包括家庭成員構成關系,經濟能力,消費能力等,依據目前已有的法律、原則進行歸因打分。
小結
說到底,對中小學的法律責任的探討其本質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學生。制定量表僅僅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我們的目的是防止各類悲劇的發生,若悲劇發生則盡量調和矛盾,確保和諧穩定。
本研究的不足:1、如何實現維度的客觀公平,提高量表的外部效度。2、由誰來使用量表才能確保量表在使用過程中的客觀公平。
(作者單位:重慶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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