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07月26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擬將建筑業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稅率為11%。這對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影響深遠,相關企業應認真分析這一政策的影響,積極研究應對措施,實現企業避免涉稅風險和穩健經營的目標。
關鍵詞:經濟視角期刊征稿,發表論文期刊網,營改增,建筑施工企業,影響分析,應對措施
國家稅制改革“營改增”政策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面對這一現實,并高度重視。如果應對不得力,不僅導致企業利潤驟降,而且會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機構布局、經營管控、市場份額等長遠發展帶來危機,所以建筑施工企業應積極應對。
一、發展影響因素分析
1.稅賦負擔
已公布的“營改增”政策,已經確定建筑業的增值稅率為11%。我們初步測算,認為增值稅定在8%—9%之間與現行營業稅3%相差不多,而如定在8%以下則可適當減輕負擔。現在定成11%,建筑業的總體稅負加重了。推行“營改增”政策后,建筑業的稅負是否加重的實質,并不在于稅率高低,而是稅負由誰承擔的問題。只要建筑產品的價格政策合理,計價方法恰當,新增的稅負應該可以轉移到建筑產品的價格中去。
2.上游產業
建筑產品是人們消費、使用的一種最終產品,建筑施工企業處于產業鏈末端,其上游產品的勞動增加值最終會沉淀在此。因此,其上游各行各業所具有的全部不規范行為都會匯集到建筑施工企業,由建筑施工企業整體兜底埋單。比如,砂石物料,設備租賃等零散供應商不可能都提供完整納稅憑證等。
3.建筑施工企業現金流量
“營改增”后,將給建筑施工企業的現金流量帶來壓力。因為增值稅的抵扣時間節點銜接要求極高,很可能導致營運資金用于墊付稅款。
一方面,如果不能及時獲得進項稅發票,也就是沒有獲得足夠的抵扣依據,企業就需要將未能抵扣的銷項稅交到稅務局,即使以后能拿到抵扣,也只能在以后的銷項稅中抵扣,稅務部門是不會退稅的。
另一方面,不能及時收取工程款。也就是說,雖然沒有發生銷項稅開票行為,企業無需向稅務部門交稅,但實際企業獲得的進項稅票都是帶稅的,其已經將稅款資金付予了企業的分包商或供應商。
4.業主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一般而言,建筑施工企業是按月向業主報產值的,按月計算營業收入、成本及當期稅金的。由于業主驗工計價完成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給建筑施工企業,往往滯后一段時間,有的時間還比較長。加之驗工計價單中還要直接扣除5%-20%的預留質量保證金等。所以,當業主不及時確認施工產值、拖欠工程款的行為發生時,勢必會引起連鎖反應。業主拖欠總包,總包拖欠分包、供應商,以致各自不及時開票,收付款時再開票,其開票日期與實際交易完成時間嚴重脫節,很容易導致稅務部門對票據的時效性不予認可,從而不予抵扣,無端造成總包方稅務成本增加。
5.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制
在許多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往往采用“借用”、“大承包”等管理方法,使得企業內部的項目部、分公司各自在經濟上相對獨立。
實行增值稅體制,是按企業整體作為一個納稅單位,進項稅、銷項稅是按企業為單位核算清繳的。
由于項目體、分公司各自獨立,加上與總部異地經營的復雜因素,如何把銷項稅與進項稅放在一個“鍋”里,是考驗這類企業當家人的一大難題。
6.竣工項目與在建項目
未來推行“營改增”,估計會以一個日歷時點開始。在開始時,如何將竣工工程(已結算、未結算)與在建工程加以區別。在建工程如何將已完部分與未完部分區分開。實際完成的進度如何計算,材料、人工、分包投入情況與是否已開票、是否已收(付)款區分開。如何將已納營業稅與欠稅、或未納稅額計算清楚等問題,非常令人頭疼。
總而言之,建筑產品的終端性、固定性和施工生產的流動性等特征,目前國家地方的財稅管理體制及能力,建筑市場的種種不規范現象,建筑施工企業自身管理水平等等是“營改增”政策能否順利實施的重要影響因素。
二、應對策略
1.提高認識,積極開展前期準備工作
結合建筑企業和增值稅的特點,認真研究新政策的相關規定,通過會議、報紙和網站,以盡快了解最新稅制規定。積極組織財務人員、招投標人員、預決算人員和采購人員以及聯營合作者進行培訓,確保在稅制改革后能夠立即進行增值稅管理規范的熟練運用,同時保持與稅務、業主和建設主管部門的有效溝通。
2.加強企業自身管理
在企業內部,要對部分管理流程進行梳理。如:投標管理流程、合同管理流程、分包及采購結算流程、票據管理流程等。企業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越好,取得的進項稅額比例就會越高,所繳納的增值稅也就越低。具體來說,應選擇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盡量與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材料供應商或專業分包商進行合作,最大限度抵扣進項稅額,減少應納稅金。同時,盡量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如甲方不同意,可由其指定供應商,協商簽訂“形式上包工包料,實質上是甲供材的合同”。同時,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購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材料供應商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施工方。
綜上所述,建筑企業的“營改增”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企業領導、財稅相關人員超前謀劃,全面考慮,積極應對,使“營改增”稅收政策能夠在企業順利平穩過渡,將影響降到最低。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以及稅收制度的完善,建筑業的稅收成本將會逐漸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