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9月27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對于數字化生產資料由平臺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應用企業復用這種倍增實物生產資料使用價值與價值的行為,帶來生產資料擁有者與使用者之間新的利益分配關系,這種新的生產關系,對利益分配會產生哪個方向的總體影響呢? 換句話說,是會擴大兩極分化,劣化收入分配,還是縮小貧富差異,優化收入分配?
1.生產資料擁有者是否會利用分享占有更大份額財富
憑第一印象,答案往往是擴大貧富分化。 因為互聯網平臺造就了巨型企業,這些平臺企業作為生產資料擁有者,依靠數字化生產資料價值倍增,獲取巨大租金收入,市值甚至可達到萬億量級,與作為生產資料使用者的應用企業及個體勞動者,存在巨大收入差距。
有人因此認為平臺企業獲取“超額利潤或者壟斷租金,是對其他生產者生產的價值的一種占有”,“實際上所有者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會剩余”,他們“在全社會總收入中占據了一個更大的份額”。
這里先糾正一個概念,巨額收入與超額利潤是兩個不同概念。 數字生產資料有償共享所獲取的租金,可能是巨額收入,但不必然是超額利潤。 區別在于,這里的租,是指壟斷競爭均衡定價(P=AC)高于完全競爭定價(P=MC)的部分,即零經濟利潤之上的正經濟利潤。 超額利潤則是指定價高于平均成本的部分,因為它不符合均衡,不可視為一種可持續的現象。
印象往往是不準確的。 首先,如果區分絕對值與份額,印象將是反過來的。 如果這里的所有者(即生產資料擁有者)是一個人,看他收入的絕對值,確實可能是巨額收入,無疑與單個的使用者的收入差異巨大。 但如果把擁有者看作為一個整體,把使用者也看作為一個整體,情況正好反了過來。 以兩權分離后的收益權實際比重(擁有者占15%,使用者占85%)來看,獲得總收入更多不是擁有者,而是使用者。
這與生產方式有關,一方面,與平臺企業相對的應用企業(包括個體勞動者)對應的是小批量多品種的生產方式(如App往往是小眾的),即便使用者占有這個很小收入總量的分配的大頭,其絕對值仍然是小的,但這與分配比例不公平不是一回事。 另一方面,擁有者(平臺企業)為什么會在分成比重較小條件下獲得一個巨額絕對值,這是因為生產資料共享導致了資本集中,一個平臺替代了成百上千置備生產資料的資本家。 生產資料共享的倍增倍數,與生產資料擁有者數量萎縮的倍數是相互關聯的。
例如,一個巨型平臺出現,是以數十萬競爭者無法成為平臺資本家為代價。 也就是說,巨型平臺消滅了數十萬資本家,把這數十萬資本家的收入,變為一個資本家的收入。 這個資本家的收入從絕對值上看雖然很大,但資本家作為一個整體,實際上在這一領域處于萎縮之中,而不是在擴大。 認為“實際上所有者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會剩余”,他們“在全社會總收入中占據了一個更大的份額”,“更大部分”“更大的份額”如果是指比重,那是缺乏根據的,與實際情況正好相反。 以蘋果、谷歌確定的現有行情,以勞資85%比15%的分配比例,資方(生產資料擁有方)分得的絕對值再多,也不會改變分配比例(15%)本身。
資本集中問題是確實存在的。 不過,資本集中(生產資料擁有者向平臺企業集中)最大的影響,不是與生產資料使用者(小企業主、個體勞動者)比,會分得更大比例的收入,而是 “資本集中,這個過程中少數資本獲得了更強的權力,有更強的議價能力”,這是客觀存在的。 它的影響,不在于改變分配比例,而在于會改變生產資料擁有者與監管者的關系。 原來的治理,是一個集中的監管者,面對相對分散的資本家,現在變成一個集中的監管者面對一個集中意志的資本家。 一旦資本家不承擔社會責任,會給監管帶來很大挑戰。 雖然需要認真應對,但屬于另一個不同問題。
2.擁有者絕對財富增加會影響一次分配公平的共享性質嗎?
平臺企業以一個相對較小比例獲得一個較大絕對值的財富,是否與共享經濟的共享存在矛盾,是否足以否定一次分配公平的性質?
首先,有償共享與政府倡導的共享是一致的。 因為,政府倡導的“數字化生產資料共享”不是指提供公共產品、公益產品,而是“按市場化原則、商業化方式”提供“有償共享”(國家發展與改革委,2020b),是一種市場行為,而且必然以某種資本集中為條件(如“平臺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其共享倍增程度與資本集中度有關)。
其次,即使資本集中提高了與監管者的“議價能力”,但沒有改變上千萬量級的不具有生產資料擁有權的經濟主體(小微企業主、個體勞動者)降低了生產資料占有門檻,進而參與分配剩余這一共享經濟事實的存在。 而有償共享有利于提高居民財產性,激勵有效需求,推動內需,仍是值得肯定的。 總之,需要全面分析資本集中的利弊。
一種意見懷疑,“租金獲得后是對一切其他產品的購買力,這意味著數字化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會獲得更多購買其他商品的權力……實際上所有者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會剩余,這是否還能稱之為一種共享”。
這實際可以分為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涉及的仍是比重與絕對值的關系。 如上所述,一個平臺企業家將數字化生產資料共享給1000萬使用個體,理論上說減少了1000萬生產資料擁有者的生存空間,其個人消費只要不超過1000萬倍,就談不上擁有者整體是在“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會剩余”。 相反,這1000萬不擁有、只使用生產資料的“無產”者,依高比例分成,作為整體倒是“占有了更大部分的社會剩余”。
第二個問題涉及共享指的是共享成果還是共享機會。 共享成果,是二次分配,如轉移支付; 共享生產資料,是共享機會,屬于一次分配范疇。 這里的機會,主要由生產資料的非擁有者是否具有條件使用生產資料來獲取剩余決定。 質言之,使用生產資料的機會,也就是獲取剩余的機會。
之所以說共享生產資料促進一次分配公平,是在說勞動者利用這種機會,不僅可以作為勞動力,獲得工資收入的分配,而且可以獲得作為勞動者(如不持股的創客、合伙人)獲得剩余分配的機會,而且分配比例還可能高于生產資料擁有者。 但是,這不代表平均分配成果,比如,讓平臺企業家與1000萬使用個體等收入。 可以算筆賬,假設每個應用(App)凈收入10萬元,平臺企業家將生產資料分享1000萬人次,每次收15%租金(生產資料使用費),共計15000萬元。
具體到每一應用,平臺方得15000元,應用方得85000元。 如果要求平臺方與應用方等收入才算共享,意味著平臺企業家只能從1000萬應用方取收85000元。 這樣的共享就與吃大鍋飯式的平均主義沒有區別了,絕不是政府要求的“按市場化原則”進行“有償共享”的意思。
經濟師論文范例: 宏觀經濟不確定性對企業資產配置影響研究
當然不否認即使一次分配公平的機會門檻降低條件下,集中的平臺資本家個人與分散的經濟主體之間絕對收入分化現象仍存在,個別企業家炫富行為對社會風氣的影響也需要關注和引導,但是不是要因此平調其資產充公,或實行新的公私合營,甚至直接剝奪平臺財富進行國有化(包括以國有企業壟斷替代民營企業壟斷),限制企業家個人消費,因為關系全局,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慎重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