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2月26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即將步入深度老齡化社會之際,我國長期依賴第一支柱養老模式、養老金替代率低的狀況愈發不可持續。商業保險參與三支柱養老體系建設相比其他金融行業,具有長壽風險管控、康養服務提供以及資產久期匹配契合度高的優勢;養老金融是保險服務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領域,但目前商業保險參與養老產品、服務創新進展不理想,市場上具有強養老屬性的保險產品有限;稅延養老險試點吸引力不足;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探索參與度不高;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探索尚未被認可;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偏離養老主業,正開始糾偏過程;在生態建設上,“保險機構+養老社區”互動形成了三種模式,但尚難實現穩定盈利。研究在分析原因基礎上,提出五方面建議:一是明確自身定位,在三支柱養老體系構建中體現專業化、差異化價值;二是利用保險風險管理領域的長期經驗積累,推動養老產品開發;三是發揮保險跨周期資產配置和長周期價值防御優勢,確保穩健投資;四是立足“保險+”理念構建養老生態圈,鞏固平臺打造優勢;五是規劃引領、循序漸進,做好風險識別,避免盲目投入。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三支柱養老;商業保險;養老保險;養老金融;醫養結合;社區養老;養老保障體系
一、老齡化背景下完善三支柱養老體系的必要性
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規模大,“未備先老、未富先老”的典型特征,對養老保障體系構建提出了巨大挑戰,迫切需要發揮商業保險等市場主體在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作用,使商業養老保險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 者、社會養老保障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促進者、金融安全和經濟增長的穩定支持者(國務院辦公廳,2017)。
(一)應對人口老齡化,需做好養老資金儲備
“七普”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2.6億人,占總人口比重18.70%;其中,65歲及以上1.91億人,占比13.50%。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老齡化社會”“深度老齡化社會”和“超老齡社會”劃分標準,我國預計2022年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從老齡化到深度老齡化時間間隔僅22年,遠快于多數經歷過此階段的發達國家,且老齡社會時對應的人均GDP處在較低水平,老齡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特征明顯。
從城鄉結構看,2020年我國總人口中城鄉人口比分別為63.89%和36.11%,鄉村65歲及以上老人占比17.72%,遠超平均水平,老齡化問題在農村地區更為嚴重;從地域分布看,除三沙市外,全國336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149個市已進入深度老齡化階段,東北、中部地區以及長三角、黃河中下游和成渝城市群等區域人口老齡化問題嚴重。同時,我國少子化、家庭小型化趨勢明顯,進一步加重了社會養老負擔。
2020年,我國人口出生率為10.48‰,平均每戶人口2.62人,已進入超少子化社會,家庭結構更趨小型化,養老功能日趨弱化;勞動人口數量減少,人口贍養比預計未來將降至2∶1甚至1∶1,從根本上動搖著“現收現付制”為根基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老年人的消費支出,除依靠自身儲蓄和子女供給外,主要來源于養老金。宏觀層面看,我國的養老金儲備總量不足。截至2020年末,我國個人養老金計劃和公共退休養老金計劃總額合計占GDP比重僅為5.0%,同期美國為148.7%,加拿大183.6%,德國7.9%,日本和韓國分別是57.1%和62.7%,OECD國家加權平均值96.6%,均遠高于我國。
在現有人口增速、年齡結構和贍養比情況假設下,預計2028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或將出現收不抵支情況,2035年累計結余消耗殆盡(鄭秉文,2019)。中觀層面看,養老服務基礎設施體系與優惠政策覆蓋范圍不足,限制著養老服務供給質量。截至2020年底,我國注冊登記養老機構3.8萬個,各類機構和社區養老床位823.8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床位31.6萬張,低于發達國家50至70張標準;且面臨床位質量參差不齊、總量短缺與局部床位空置“共存”等問題。
從政策優惠看,2020年,全國共有3853萬老人享受老年補貼,與超2億老年群體相比,覆蓋面仍非常不足。微觀層面,居民的養老財富儲備量還相當不足。調查顯示,2020年未參與養老金融市場的各年齡段人口占比中,18至29歲人口高達35.16%外,60歲及以上人口比例也達到23.57%,并呈現收入越低參與率越低的趨勢;從養老金儲備量看,僅有22.7%調查者儲備金額超過50萬(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2021)。
(二)養老金替代率低,第一支柱可持續性差
養老金體系建設是個世界性難題,作為一項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養老三支柱模式是國際普遍采用的養老金制度。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在各國均屬于強制性交納的公共養老金;第二支柱是以企業(職業)年金為代表的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屬于自愿交納的養老金部分。經驗表明,養老第一支柱與第二、三支柱間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
如果第一支柱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過高,第二、第三支柱就缺乏發展動力和空間,反之亦然。以OECD國家為例,國家強制養老金覆蓋率70%或以上的澳大利亞、荷蘭,企業年金發展普遍不好(高慶波,2016)。此外,人口相對較多且老齡化發展較快的國家普遍重視養老二、三支柱的作用,從而確保養老金替代率維持在相對較高的水平①。美國第一支柱覆蓋率偏低情況下,發展屬于第二支柱的401K企業年金等,實現了較高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德國在第一支柱面臨危機后,改革發展呂魯普和李斯特養老金,但整體替代率水平仍相對不高。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以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導,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為補充,第三支柱試點起步的體系。
截至2019年末,第一支柱覆蓋人群9.99億人,基金總額6.2萬億元;第二支柱覆蓋人群5800萬人,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等資金總額2.4萬億元;第三支柱試點覆蓋4.9萬人,資金量極少。此外,由中央財政、國有資本及基金投資收益等籌資組成的全國社保基金管理資金2.62萬億元,也是養老保險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從資金余額總量占比看,我國一、二、三支柱余額占比分別約為70%、29.9%、0.01%。這種極不均衡的結構造成了兩方面問題:其一,支撐現有養老金體系的財政壓力逐年加重。
近年來,為補齊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大量國有股權被劃撥到基金賬戶,財政補貼力度也逐年增大。2020年末,全國社保基金權益中累計財政性凈撥入9909億元,占總權益比近一半。其二,基本養老金“廣覆蓋、保基本”屬性,客觀上使得我國養老金替代率整體處于低水平。
相比OECD成員國平均70%—75%的養老金替代率,我國養老金替代率只有40%,如此低的替代率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張銳,2021),且這40%的替代率水平中,超過90%部分是由基本養老金撐起的,第二、三支柱加起來所占比重不到7%。不難預見,伴隨經濟增速放緩、財政壓力驟增以及勞動人口數量減少,采取“現收現付制”的第一支柱養老體系資金增速將延續逐年放緩的趨勢,給財政帶來的負擔日漸加重;不僅如此,第一支柱養老還存在混賬管理和個人賬戶空賬等問題,精算缺口大,現有的養老金體系將愈發不可持續。
(三)第三支柱發展空間足,政策支持力度大
養老第三支柱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世界銀行將其定義為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包括銀行存款、商業保險公司開發的養老保險產品、基金公司等開發的理財投資產品,都可以成為三支柱體系的組成部分。作為自愿的商業性體系,第三支柱養老發展情況與一國發展階段、居民消費習慣、人口出生率、老齡化程度關系緊密。與一般金融產品相比,第三支柱養老金具有“稅收優惠+強制不許退保”特征;通常不設置準入門檻,重視覆蓋非正規就業群體,在投資端嚴格風險偏好管理,注重長期保障收益,近年來呈現傾向主動參與公司治理,更重視ESG投資理念的趨勢。在第三支柱養老發展過程中,稅收優惠政策是發展重要引擎,專業化監管是重要保障。
人口加速老齡化背景下,養老金替代率中第一支柱發揮作用下行是大勢所趨,也是大力推動第二、三支柱發展的前提條件。在第一支柱養老金替代率30%—40%,第二、第三支柱合計30%左右的理想情景下,初步匡算,第三支柱養老儲備需200萬億規模,超過當下儲蓄和理財市場規模。參考國外標準,2020年我國GDP超100萬億元,若養老金比例達到50%,靜態計算,第二、三支柱累計規模至少應在50萬億。從養老險在保險原保費中占比看,假設我國養老險市場份額達到35%,則2030年養老險保費收入提升空間可達1.5萬億元;若達到50%,提升空間2.5萬億元,可見,養老金融是壽險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領域,對于處在深度轉型調整階段的保險行業而言,意味著廣闊的市場增長空間。
養老一、二、三支柱失衡問題,在經濟快速發展和勞動人口“紅利”尚存階段,其負面影響表現尚不明顯;但隨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和老齡化速度加快,這一結構弊端正加速顯現。事實上,國家層面早已意識到相關問題,近年來陸續出臺多項支持養老保險市場發展的政策,支持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三支柱體系建設。從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出臺《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到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再到《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方案》等制度呼之欲出,商業保險參與三支柱養老體系建設政策基礎趨于穩固,迎來發展契機。
二、商業保險參與三支柱養老體系進展、形式與問題
商業保險參與多層次養老體系建設,具有長壽風險管控、康養服務提供以及資產久期匹配契合度高等優勢。一方面,保險產品保障屬性與養老服務業內涵契合。養老服務涵蓋的醫、養服務,能夠通過保險公司多樣化產品組合來實現,同時,“保險+養老”模式通過創造銷售場景,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對保險銷售、營銷隊伍培育發揮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壽險資產長久期配置與養老長周期相匹配。壽險公司大類資產配置及全品種投資能力,有助于養老資金穿越周期,獲取穩定收益。
(一)第三支柱積極參與者:商業養老險種創新
第一,具有強養老屬性的普通商業險產品非常有限。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數據,截至2021年,我國老年人商業保險產品供給覆蓋近6000萬人,其中,65歲及以上老年人商業保險滲透率35.5%(邢煒,2021);險種類別涵蓋人身險四大類,但真正具有強養老屬性的產品有限。由于消費者尚未形成購買普通商業養老險的心理認知和消費習慣,在實際銷售中,許多名為“養老年金”的產品并不以養老為目的;且由于銷售難度大,商業養老金產品大都以“年金+萬能”形式出售,“中長期”產品被包裝成“中短期”產品,部分產品還將年金險與重疾等健康險結合,實現捆綁銷售,這表明,單純養老險產品銷售乏力,吸引力不足。目前,市場上具有一定認可度的養老金產品,本質上趨同于銀行理財、基金產品,除管理期限略延長外,在產品收益、服務手段或風險措施方面幾乎無差異。
如果以產品設計中明確“退休后才能領取”定義養老保險產品匡算,2019年養老年金保費收入規模543億元,僅占2019年壽險保費收入的2.39%,2020年這一比例更是降至2.1%,而對比國外發達國家具有養老保險功能的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占全部人身險保費收入的50%,其中養老年金保險占比超過35%(中國銀保監會,2021),具有較大差距。國內具有較強養老屬性的商業養老險產品存在供給不足、結構單一、同質化嚴重、規模積累能力差、市場體量小等問題。可能的原因:一是社會缺乏養老意識,養老金的長周期屬性難以對消費者形成有效刺激。
受傳統的國家養老觀念影響,居民傾向于政府主導的社會統籌養老模式,養老金保險保障期限與繳費期限很長,“收”與“付”間隔至少10年,大部分消費者對此類產品的現金價值、長期收益率等預期不足,缺乏主動購買意愿。
二是強養老屬性產品設計難度大,優質產品供給不足。伴隨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產品設計主要依賴經驗數據,生命表、疾病發生率表等基礎薄弱;此外,在經濟增速下行周期,長期匯率、利率、國債收益率等都面臨更大不確定性,導致保險公司的長周期產品設計要么不具備競爭力,要么冒很大利差損風險。三是承擔主要養老金職責的保險公司信譽、能力不足,資產端缺乏與超長負債期限匹配的投資策略,且主要服務企業端客戶,受眾群體有限。四是實質性政策利好不足,消費者購買養老年金稅收優惠等政策激勵不夠,實質性的政策利好缺乏。
第二,已開展的稅延養老險試點吸引力不足。經驗表明,稅收優惠政策是提高養老金認可度,加快二、三支柱發展的核心動力。根據征稅節點不同,稅優政策包括延遲納稅(EET)和只對繳費征稅(TEE)兩種②;在稅收優惠政策基礎上,很多還設置了提前領取、緊急借款等特殊情形,以及二、三支柱資金的自由切換等,當然,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賬戶發揮了基礎性作用,為優惠政策實施提供了載體。
我國從2018年5月開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探索,在上海、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等三地開始試點,截至2020年末,有五批23家機構參與其中,近70款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獲批上市,投保人共4.88萬人,累計保費4.26億元。觀察既往投保數據可以發現,試點之初保費和參保人數較快增長,但后續增長緩慢,整體遠低于此前預期,且在試點期限屆滿后,監管部門并未放開試點區域和稅優額度上限。整體看,個稅遞延型養老險試點進展緩慢,保費收入、銷售件數等指標均不理想。可能原因:一是試點地區窄、覆蓋人群少,政策優惠覆蓋面不足,特別是個稅起征點調整后覆蓋人群進一步壓縮。二是實際抵稅幅度有限,領取期稅率高。
根據要求③,稅延養老保險保費優惠限額上限額度1000元,且未來領取稅延養老保險金要實際繳納稅率為7.5%,條件不夠優惠,吸引力較低。三是流程復雜。險種運作涉及投保人、保險公司、銀保信平臺、稅務局及投保人所在企業五方主體,居民投保不暢。四是目前個人養老金制度僅限于制度設計層面,何時落地尚不可知,居民缺乏個人養老金賬戶,對繳費和優惠感受不明顯。第三,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探索參與度極低。住房反向抵押也稱“倒按揭”或“反向按揭”。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將房屋抵押與養老產品結合的一 種創新險種,投保人將房屋產權抵押給保險公司,在去世前,老人可占有、使用房屋,行使相關權益并按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在老人去世后,保險公司獲得房產處置權,所得優先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我國2014年正式啟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但目前僅幸福人壽和人保壽險兩家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且效果不明顯,三年多時間只產生129件有效保單、191位參保人(胡芳、何逍遙、曹傳碧,2021),基本陷入停滯狀態。可能的原因:一是子女養老的傳統養老觀念難轉變;二是相關法律政策尚未完善,擔保機制缺乏,居民信任度低;三是產品設計單一,主要以資金收益為主要手段,缺乏醫養、護理等相關服務配套;四是面臨不確定性風險。無論是房地產行業,還是保險行業,都未經歷過完整經濟周期考驗,在經濟上升周期形成的經營模式可能會面臨增速下行的新挑戰。
第四,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探索尚未被認可。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基于我國國情開發的一種針對特殊就業群體,如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需求等的年金險產品。2021年5月,監管部門發布《關于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對產品形態、投保與領取時間設計、保險責任、退保規則等作出詳細規范,并明確了此類產品在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最低資本要求等方面的監管支持政策。專屬養老險產品作為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基于個人養老金賬戶載體,能夠更直觀地展示個人養老金儲備情況,并嚴格時間要求,將產品周期設計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避免了資金投入的短期性。
2021年6月1日起,包括人保、國壽、太平等6家人身險公司開始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為期一年的試點工作,邁出了第三支柱養老體系建設的堅實一步。但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市場的認可度還不高,尤其是如何增強這部分特殊群體的養老意識,還需要一定時間積累。整體看,專屬養老保險具備了養老產品所應有的“特質”,如明確個人賬戶以及領取年限要求等,但在市場銷售過程中,也面臨來自“偽養老年金產品”的擠壓,存在早期現金價值較低、靈活性認可度待提高、產品復雜、推廣難度大等問題,由于試點開展時間較短,其效果仍有待觀望。
(二)三大支柱共同參與者:專業養老保險公司
專業養老保險公司是多層次養老體系的積極參與者,但服務第三支柱體系建設參與度不足。專業養老保險公司開始成立于2004年,截至2021年,我國已有8家養老險公司和1家養老金管理公司;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在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金、社保基金的市場化運作中承擔投資管理人角色;在第二支柱中承擔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受托人、投管人等多重角色。2021年,共有6家養老保險公司獲得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機構資格,8家養老險(養老金管理)公司獲得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資格,7家養老險公司獲得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資格。
2015年,《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發布,專業養老保險公司開始設立并探索發行三支柱養老保障產品,并開始承接團體和個人兩項業務,前者養老保障屬性強,但規模有限;后者主要是團體養老保障產品,規模大,但更類似理財產品,并非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險產品。整體上,現存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并不涉及商業保險產品經營,除個別幾家參與稅延養老險發行外,多數公司所開發的個人養老保障產品更類似于中短期理財產品,養老保障特質不足。
三、商業保險深度參與三支柱養老體系發展建議
基于養老三支柱體系均衡發展的必要性以及現有商業保險參與三支柱養老體系現狀、問題的認識,下一步,商業保險深度參與三支柱養老體系,需要充分明確自身定位,發揮保險在三支柱養老體系構建中的專業化、差異化價值,在持續推動特色養老產品開發和養老金穩健投資基礎上,通過有針對性的“保險+”策略,打通價值鏈上下游環節,構建養老生態圈,鞏固生態平臺打造優勢。當然,商業保險參與養老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在考慮投入前還要做好規劃引領,循序漸進參與,并做好風險識別,避免盲目、無序投入。
(一)明確自身定位,在三支柱養老體系構建中體現價值
商業養老保險參與三支柱養老體系建設關系國計民生,意義重大。養老產業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但單純依靠政府公共投入,顯然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老年人養老需求,引入商業養老保險參與是大勢所趨。
一方面,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三支柱體系建設有利于緩解財政負擔,具有很強的社會示范效應和“正外部性”;另一方面,保險作為集風險保障、資金融通、社會管理功能于一體的金融服務業,能夠且有條件在養老三支柱體系建設中發揮支點作用,為客戶提供“一攬子”養老管理服務,并實現與銀行、基金戰略合作。一定意義上,只有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好,普惠性養老、互助性養老等公益養老模式才更具發展空間。長期看,我國要構建的養老金體系大的方向是“以稅收優惠為基礎的動力機制、以賬戶制為核心的制度框架、以開放性為原則的產品譜系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運作模式。
一是以稅收優惠為基礎,稅優產品有望額度更足,杠桿作用更大,更能充分撬動個人養老金儲備積極性。二是以賬戶制為核心,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建立唯一、專用、終身的個人養老金賬戶政策預計將很快落地。
三是建立以開放性為原則的產品譜系,充分發揮銀行、基金、保險、信托各方主體作用,允許各行業、各類養老金融產品參與。四是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運作模式,在第一支柱壓力越來越大情況下,合理界定政府責任邊界,更多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形成對公共養老金的有力支撐。其中,商業保險要認清自身定位,發揮風險管理和長期保障優勢,在養老保障體系構建中體現專業化、差異化價值。基于此,商業保險應高瞻遠矚,戰略層面做好布局,戰術層面精細設計,借助長期鍛造的風險保障和投資管理經驗和能力,打造精品、亮點,體現特色、價值,全面參與到養老三支柱體系建設過程中。
商業保險機構要鞏固提升長期產品開發與銷售、長壽風險管理與服務、長期資金投資與管理等核心競爭力,嚴控銷售、運營成本,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在養老個人賬戶等政策落地方面提早布局參與;同時,要發揮養老資金投資優勢,在為更多人創造“有尊嚴的養老”條件基礎上,為國家經濟轉型升級和科技創新積累長期資金。
(二)利用風險管理領域經驗積累,推動特色養老產品開發
風險管理能力是保險公司立身之本,在養老產品開發方面,保險產品在獲取長期、穩健收益上更具優勢。例如,保險年金開發涉及的生命表、精算科學以及強制期限等概念,都與養老金管理核心要義一致。在三支柱養老體系下,保險公司要善于利用長期積累的產品開發經驗,圍繞國民對長壽風險、健康風險、資產傳承等需求,優化現有的養老產品體系,針對不同年齡、不同收入、不同地域、不同家庭形態的養老客戶,進行精準畫像,匹配不同組合類型產品;創新開發滿足失獨家庭、“空巢”家庭、新業態人群需求的養老產品,真正為國家排憂解難。
同時,針對目前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提出整改建議:如規范普通商業保險中帶有“養老”名稱的產品形態,提高準入門檻,提升保險形象;進一步研究住房反向抵押保險在不同區域的實現形式,擴大試點范圍及入圍保險公司數量;持續探索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開發、推廣的實現形式;配合政策落地,適時推出適合個人養老金賬戶的養老險產品;積極采用信息技術手段,推進老年人專屬風險保障產品及老年“帶病體”可投保產品的開發等。
在實現規劃引領、循序漸進的同時,提高商業保險參與養老產業時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任何時候都不容忽視。養老社區建設離不開房地產開發;金融行業、房地產行業對政策的依賴非常強,商業保險參與養老產業必須防范政策性風險;同時,協助做好養老社區運營管理和成本控制,幫助做好養老社區投資方式、資產負債規模、償付能力指標等評估、監控工作,防范流動性風險(董捷,2021)。
此外,還要規避可能的認知誤區,讓更多專業機構參與進來,共同承擔風險。以美國為例,保險機構通常在前端服務如獲取保單、提供資金支持方面發揮作用,實際運營則交給專門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保險公司并未全盤參與。可見,規避行業“灰犀牛”風險,保險公司要把重點放在平臺“串聯”和生態打造上,發揮養老資源供需匹配“嫁接者”和“穩定器”作用。
參考文獻: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59號)[EB/OL].中國政府網.
[2]鄭秉文.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2019—2050[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2019.
[3]中國養老50人論壇.中國養老金融調查報告(2021)[R].2021-09-22.
[4]高慶波.中國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路徑探討[J].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9).
[5]丁少群,楊詩畫.不同國家多層次養老保險構成差異及對就業率的影響——以經合組織OECD國家為例[J].中國勞動期刊,2020(2).
[6]張銳.拓寬暢通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成長管道[OB/EL].[2021-12-01].
[7]邢煒.保險業協會將研究搭建第三支柱個人養老保險客戶綜合一站式服務平[EB/OL].[2021-10-13].
[8]中國銀保監會.五方面加快推進商業養老保險發展[EB/OL].[2021-09-21].
作者:馬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