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05月25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摘要: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業勞動者必然面臨職業轉型,轉型后的職業客觀上對勞動者提出了較高的技能要求。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工匠精神的培育,是提升農業勞動者技能、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強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舉措。工匠精神要求農業勞動者在轉型過程中提高職業技能,忠于雇主,誠實、勤勉、創造性地勞動。未來勞動法立法應轉變理念,從保護不同農業勞動者合法權利,強化雇員忠誠義務,健全職業能力開發制度,完善工時、工資、勞動合同激勵制度等方面,為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培育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和激勵措施。
關鍵詞:鄉村振興戰略;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工匠精神;法律塑造
十九大報告將弘揚“工匠精神”置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中,并將其作為黨和政府未來工作的重點,充分說明了培育和傳承工匠精神在發展先進制造業、推動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建設創新型國家等方面的重要意義。新時代背景下弘揚工匠精神,是在回歸和發揚傳統優良職業倫理的基礎上,賦予其新的時代內涵。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如何利用法律制度促進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工匠精神,是我國勞動立法面臨的新任務。
一、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業勞動者的職業轉型及其特征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將“三農”問題的解決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鄉村振興戰略是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農村和農業現代化,保障和豐富農民各項權利,促進城鄉同步融合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其中,促進農民就業創業及培育“三農”工作隊伍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將使農業及與農業相關的勞動者(下文簡稱“農業勞動者”)在數量和結構上發生重要變化,并對農業勞動者提出了向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的轉型要求,即農業勞動者應以工匠精神服務于工業經濟時代的農業生產。
(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對農業勞動者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農村從事傳統農業生產的人口逐漸減少,農業生產集約化、規模化程度逐步提升,各種服務模式的搭建使得農村在工商業資本的作用下逐漸在發生結構變遷。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專業化組織勢必加速發展,將會對農業勞動者就業結構產生顛覆性影響。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后,農民合作社逐漸發展為農村最為重要的經濟組織,是帶動農民就業、創業,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經營主體之一。此外,涉農企業、土地銀行、土地流轉服務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專業化機構在部分地區得以設立和推廣。以陜西省楊凌區為例①,自1997年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成立以來,園區成功創建1個國家級示范社、7個省級示范社,共引進培育涉農企業34家、各類合作社173家、現代農莊30家、家庭農場75家。
為推進現代農業規模化發展,楊凌區先后通過組建村級土地銀行、成立土地流轉公司以及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推進土地經營權向養殖大戶、家庭農場、現代農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流轉。2014年9月,在楊凌土地流轉管理協會和全區41個村級土地銀行的基礎上成立了楊凌土地流轉服務有限公司,設立300萬元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與此同時,楊凌區還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及訂單農業,成立農村電子商務服務中心,建成了13個電商網點、42家農業企業。
可見,農業生產單元已從傳統農民家庭向企業法人的方向變化。我國改革開放40年以來,大規模的農業勞動力向非農轉移。統計資料顯示,非農產業就業人員從1978年的29.5%上升到2016年的72.3%,提高了近43個百分點,農業勞動力轉移總量從1978年的3150萬人提高到2016年的28171萬人[1]。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村鎮化”實現與“城鎮化”協同[2],必然會使部分勞動力重新回到農村就業。
2017年1月9日,農業部發布《“十三五”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了應著力培育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員等現代化農業職業者流向農村,將工業資本、管理和技術與傳統農業生產相結合②。因此,傳統的農業勞動者正在面臨職業轉型。新型農業產業對從業者素養需求越來越高,傳統農業勞動者在轉型過程中亟需提高技能以應對崗位調整需求。
(二)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的特征
農業勞動者在職業轉型過程中從事的工作與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農業生產有諸多區別,總體具備以下轉型特征:
1.勞動內容發生變化。農業勞動者離開土地從事與農業有關的技術性勞動。現代農業勞動者不再以固定區域的土地為生產單位從事特定農業的全產業鏈生產,而是脫離其依附的土地,從事與農業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組織化生產活動③。該種組織化的生產活動是以農業生產流程管理、高新技術操作、農業產品市場營銷等活動的分工協同生產活動④。
2.人身關系的變化。傳統農民主要利用占有的生產資料依靠自身勞動獲取收益,屬于自雇型勞動者。現代農業勞動者從依附于土地變成依附于企業、土地銀行、土地流轉服務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用人單位。這部分勞動者與新興農業經濟組織建立用工關系,形成《勞動法》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在人身和經濟上的依附關系。
總之,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的變化使得其從游離于《勞動法》之外的勞動者變為符合《勞動法》調整條件的勞動者。在實踐中,當前的勞動立法對農業勞動者的保障明顯不足,甚至存有一定的立法空白。因此,如何促進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的工匠精神的培育,保障產業的健康發展,就成為未來對此問題進行立法的重要內容。
二、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的法律內涵及意義
(一)勞動者工匠精神的法律內涵
工匠是孕育工匠精神的主體。在世界文明的歷史長河中,工匠們創造了浩瀚而璀璨的物質文明,傳承和發揚了精益求精、德藝雙馨的職業倫理精神。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大生產的深入,傳統手工業工匠的生存空間逐步被擠壓。現代工匠精神在繼承和解構傳統工匠優良品質的基礎上,發展出自身的時代性特征。
在社會分工細化、生產社會化的背景下,現代工匠精神是勞動者在不斷學習和革新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忠于雇主和消費者,在和諧互動關系的基礎上,形成以創新、敬業、專注、務實、忠誠為基本內核的時代精神。其涉及科技、文化、教育、制度等多個場域,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勞動者工匠精神在法律上體現為遵守和履行相應義務:第一,履行忠誠義務。對雇主忠誠是勞動法中雇員的義務之一,旨在維護、增進雇主的合法利益,主要表現為服從、告知、注意、保密等行為。第二,遵守勞動中的誠實、勤勉、創造性義務。誠實勞動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法中的體現,目前雖然我國勞動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但立法者已嘗試通過《勞動合同法》第29條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關系雙方履行義務的基本準則[3]。
誠實勞動要求勞動者從職業倫理的本心出發,盡最大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勤勉勞動不同于誠實勞動消極性①,它側重于勞動者積極、勤奮地履行勞動義務,提高工作效率。馬克思剩余價值認為,簡單、重復的體力勞動和管理、技術創新均屬創造性勞動[4]。創造性勞動的核心在于激發農業勞動者創新活力與創造能力,并轉化為勞動力融入勞動過程。
第三,接受培訓和教育,提高勞動技能和職業道德的義務。具備工匠精神的勞動者必須“德才兼備”,追求精湛技藝和崇高道德是工匠精神不可偏廢的兩個方面,職業培訓是訓練工匠,培育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的主要手段,也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
(二)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培育工匠精神的意義
1.工匠精神是農業勞動者從土地勞動者向技術
性勞動者轉變的精神動力。專注于某一領域、針對這一領域的產品研發或加工過程全身心投入,精益求精、一絲不茍的完成整個工序的每一個環節,方可稱其為工匠,工匠精神可以概括為追求卓越的創造精神、精益求精的品質精神、用戶至上的服務精神。對農業勞動者來說,工匠精神是其提高勞動素養和勞動技能的重要動力和目標。
尤其是隨著工業和服務業在農村的發展壯大,需要更多的具備特殊技能的勞動者。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雖使農村勞動力受教育水平有所提升,但農業勞動者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仍然偏低。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將會使農村產業向多樣化和農業現代化、信息化方向發展,大部分農業勞動者因未受到專業化訓練、知識接受能力比較低而難以適應這一變化,無法滿足工作崗位的需求。因此,農民要脫離土地,轉型為技能型、專業型、職業型農業勞動者,必須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樹立正確職業倫理觀。工匠精神必然成為農業勞動者轉崗和專業訓練的重要精神動力、指導思想和價值目標。
2.工匠精神助力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我國農業供給側的主要改革方向,一方面是滿足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綠色等品質日益增長的需求;另一方面則是培養一批具有先進技術與文化水平的農業勞動者[5]。其中,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的培育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工匠精神的培育可提高農業勞動者崗位適應和工作能力,促進其在區域、行業、企業、崗位間流動與配置,緩解因企業關、停、并、轉產生的結構性失業問題。農業勞動者是鄉村創新的主要實踐者和推動者,通過催生農村技術密集型產業發展、綠色產業等中高端產業發展,促使農村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提高農產品、農村服務業的供給質量,推動城鎮化建設,實現城鄉融合發展。
3.工匠精神契合了我國由農業大國向農業強國和創新型國家發展的需求。
與農業大國不同,農業強國更注重農業發展之質量。在自然資源等條件相對固定的情況下,農業強國建設依靠的一個重要推動力量就是農業技術的提高,農業勞動者則成為主要力量。培育一批兢兢業業、精益求精的農業勞動者,是工匠精神在農業強國建設中的重要使命。發展生態綠色高效安全的現代農業,確保糧食安全、食品安全是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內容。邁克爾·波爾將國家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分為要素、效率、創新和財富驅動4個階段,目前世界上部分國家以要素驅動增加國民財富②,許多發達國家以創新為主要驅動力[6]。
《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指出“創新驅動是創新成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由此可知,創新型國家的建設依賴于各類高素質的創新主體,這些創新主體包括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也包括數量眾多的農業勞動者。因此,工匠精神的敬業、創新是創新型國家的題中之義,同時工匠精神也為創新型國家提供精神支持,必將貫穿于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整個過程。該過程中,對工匠精神的法律詮釋與塑造應突破傳統概念范疇,顯現新的社會屬性和時代特征[7],并隨創新型國家的發展和成熟而不斷調適和豐富。
三、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法律塑造的核心理念
針對農業勞動者的工匠精神的培育,不同法律發揮的作用不同,其中勞動法承擔著主要的任務。因此,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法律培育的核心理念即為勞動法理念。
(一)邏輯起點:從整體調整到區別對待私法規制的對象為“抽象人”,即忽略主體在各種能力和財產上的差別,而將其視為平等主體。社會法則關注不同主體在表面平等下的實質不平等地位,并采取傾斜立法之方式,適度矯正雙方的不平等地位,以對弱勢主體進行側重保護。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以勞動關系雙方的地位懸殊為起點,以雇員勞動權的確立與保障為基本主旨[8]。
在我國,勞動立法僅僅是將勞資雙方分為兩大陣營,以大而全的板塊式法律規范對其一體適用、整體調整,不利于根據勞動者權利保障其精準化。因此,在新舊矛盾交替勞動力市場環境下,應從整體調整轉變為區別對待,合理調配資源以保障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的培育。農業勞動者的差異性需要勞動法進行分層規制。
首先,對于處于不同階段,如尋求就業、轉崗、創業、失業等的農業勞動者,應設定精細化的調整機制。其次,農業勞動受季節性影響較大,而且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人工智能的發展和推廣,農業勞動者工作自主性和用人單位用工靈活性的增強,出現了很多新業態工作方式,如農民合作社等農村經濟組織的雇員、家內勞動者等,亟待納入勞動法進行特殊保護。最后,對于具有一般技能和擁有特殊技能的農業勞動者,應設立區別性的權利義務規范體系。
(二)保障機制與激勵機制協同
由于勞動力是農業生產力系統中的決定性因素,通過保護農業勞動者從而達到維系農村勞動力再生產,是勞動法的重要功能。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對職工實行統分統配的就業制度,將勞動者完全置于國家行政權力的支配與保障中。這種統包統配的勞動制度,使得勞動者得到穩定的、基本的保障,無生存后顧之憂。但同時,激勵機制的不足也導致了勞動者創新動力不強、工作積極性不高等問題。歷史經驗證明,只有法律保障機制與激勵機制協同作用,才能為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培育提供法律支持。檢視我國現行勞動法,雖通過法律治理的模式實現了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了勞動力城鄉二元結構統一為勞動力城鄉一體化,卻在自治與管制間難以把握平衡。
改變強制性規范占絕對比例、重要自治性規范欠缺的狀況,是協同保障機制和激勵機制的重點。《勞動合同法》的頒行,使勞動關系運行呈嚴格規制的狀態。對農業勞動法律關系的嚴格規制主要體現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強制締結、解雇保護制度強化、經濟補償適用范圍擴大等方面。此外,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困難、社會保險強制繳納等制度也擠壓了勞資雙方的協商空間。
因此,在勞動者權利意識不斷提高的背景下,勞動法的制定應以靈活性和穩定性為目標,區別勞方整體、群體、個體利益,通過彈性立法賦予部分農業勞動者群體、個體與用人單位談判空間。尤其是在保障基本生存條件的基礎上,通過職工民主制度對具備工匠潛質的農業勞動者的薪酬制度、勞動合同長短、工時與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進行適度調整,允許農業勞動者必要時通過合法“罷工”等方式表達訴求,從而激發其主動性、創新性。
(三)勞動技能與職業倫理并重
1.對于勞動技能的提高,應制定有利于培養大師級工匠的職業培訓制度,重視崗位技能的需求側改革。高超的職業技能是大師級工匠區別于普通勞動者的主要特點,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勞動法以職業培訓、工資體系、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制度協同作用于職業技能開發,承擔了農業勞動者職業技能提高的重要使命,但注重常規性的職業技能開發,針對性不強。因此需借鑒美國、加拿大的能力本位教育制度,以崗位需要確定能力目標,對部分知識性、技能型勞動者,以其崗位知識、技能需求為導向進行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立法設計,注重培訓質量和農業勞動者個性發展,形成有針對性的勞動權保障、職業技能開發制度體系。
2.將職業倫理教育貫穿于職業技能培訓全過程。當前,職業培訓制度重勞動技能而輕職業素養,不利于培養農業勞動者的工匠精神。因此,應轉變勞動法的思維模式,提高職業倫理教育的制度地位,將其納入培訓和考核內容中,暢通不同主體參與職業培訓的法律機制。
四、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工匠精神培育的制度建構
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的養成是經濟、文化、法律等多方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勞動法律制度應成為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培育的主要承擔者。
(一)擴展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目前,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范圍并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關系以及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勞動關系。由于從屬性弱化,家庭工作者、學徒、農村電商平臺勞動者、農村大學生志愿者等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較為靈活,難以被認定為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而無法給予全面保護。在我國臺灣地區,由學徒演進而來的技術工是勞動基準法規范的對象之一,在勞動法基本保護范圍之內[9]。
德國勞動法采取自雇者、類似雇員和雇員三分法,通常情況下類似雇員與合同相對人所簽合同屬法律規制,受勞動法在勞動基準、社會保險方面的部分保護[10]。因此,我國立法可仿效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對特殊農業勞動者,如合作社、家庭農場、現代農莊雇傭人員以及農村學徒工進行分類規制:對于組織體雇傭的農業勞動者,若具備勞動關系認定的從屬性標準,則完全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對于個人、家庭雇傭的農業勞動者,則提供以下勞動基準保障:基本的、必要的勞動基準保護;強制參加工傷保險;勞動監察部門對用工主體的行為進行必要監督,用工主體與農業勞動者之間的部分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二)將工匠精神的塑造寫入勞動法總則
工匠精神所強調的勞動者職業倫理在法律制度上一般表現為忠誠義務。許多國家和地區將雇員忠誠義務作為與雇主照顧義務相對的法定義務。忠誠義務并未明確規定在我國勞動法中[11],導致實踐中難以圈定其內容、適用范圍和界限。十九大報告提出“弘揚工匠精神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將會成為今后我國勞動關系運行的主旋律。勞動法是勞動關系和諧的主要推動器。《勞動法》作為勞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對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穩定勞動關系、開展勞動法對外交流與合作發揮重要規范作用[12]。
但由于我國勞動法的內容不夠全面、條款太過原則,尤其是在勞雇雙方權利義務、勞動法基本原則和理念方面,《勞動法》總則并未將工匠精神寫入其中。筆者認為,在《勞動法》總則規定忠誠義務,能對所有勞動者的行為形成強制規范,而不是僅限于在道德層面的約束,將勞動法上的所有勞動者和受勞動法部分保護的人員納入規范范圍,有效規范農業勞動者的職業倫理,促進其工匠精神的養成。
(三)完善促進農業勞動者職業能力開發的現代學徒法律制度
工匠精神完美體現在中國傳統手工業中,鞏固和發揚工匠精神,傳統手工業的技藝傳授方式亟待更新,需上升為學校教師與企業師傅聯合傳授,主要培養學生的技能。目前我國現代學徒制僅依靠政策推動,對現代學徒培育的原則及相關工作部署,雖在國家有關部委文件①中均有體現,但法律法規體系并未建立。許多勞動法問題仍然需要研究和規制。
應以《職業教育法》《勞動法》修訂為契機,一方面針對包括新生代農村青年、具備一定知識和技能的農業勞動者、返鄉農民工、回鄉就業創業大學生等在內的農業勞動者,增加現代學徒制的基本內容,明確其法律地位,并完善經費投入、培訓主體資格審查、職業能力資格認證制度,切實保障現代學徒制度對農業勞動者培訓起到應有的效果。
另一方面,借鑒德國的雙元制職業教育模式,在我國《勞動法》中明確界定工匠型培訓機構的法律地位、設定條件、組織機構、運行模式、職責以及培訓師的任職條件、權利義務等,建立由農村經濟組織、社會機構和政府設立的農村工匠型培訓機構,形成與以就業、轉業為導向的培訓機構并行的二元培訓模式。同時,積極出臺相關立法的行業實施規定,形成系統的現代學徒法律規范體系。以使經由木匠、鐵匠等農村手工業者傳承下來的工匠精神得以延續,并擴大到農業勞動者全體。
(四)健全農業勞動者激勵制度,提高其勞動積極性
1.增強工時彈性,引入“核心工作時間”及確定機制。
由于在特定時間段內,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呈此消彼長的狀態。勞動法中的工時立法以協調工作和休息為原則,既應限制工時長度以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又要規范工時的利用和安排以增強其利用效率、提高生產力并降低失業率[13]。
標準工作時間與大多數勞動者工作性質較為契合,多數工匠型勞動者則需投入不特定的時間專注于創新。因此,特殊工時制的完善或建構,對培育創新型農業工匠人才甚為必要。第一,拓寬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范圍,為農業勞動者提供更加彈性的工作制度和休息制度。因為部分農業勞動者受季節、天氣影響較大,其工作時間須隨時調整。
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電商平臺在農村普及,導致農村遠程工作者、互聯網平臺工作者涌現,傳統的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無法適應該類農業勞動者的勞動特點。故必須健全現行兩種特殊工時制度,提高農業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新動力,發掘并培育其潛在工匠精神。
一是要拓寬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采用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定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該種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列舉的范圍過窄,許多新興行業或特殊崗位并未納入其中;而且兜底條款過于原則,內涵模糊。
因此,在工匠精神和勞模精神成為時代號召的社會背景下,建議采用“法定+意定”立法模式,在重新圈定列舉式范圍的同時,增加勞動關系雙方約定適用的情形。
二是要取消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行政審批程序,代之以職工民主制度審議和備案程序。適用特殊工時需要經過行政部門繁瑣的審核、批準程序,完全將決定權交給行政部門,審批尺度不一,造成了特殊工時適用混亂。筆者認為,工作時間和休息同為勞動基準制度的組成部分,屬于勞動關系調整的宏觀層次,勞動法以法定形式規定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明晰適用范圍而非增加行政干預是立法的側重點和勞動法治現代化的要求。
對比來看,日本確定時間型變形勞動時間制實行申報制,選擇時間型變形勞動時間制則由雇主“根據就業規則委以勞動者日決定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并于工會或勞動者代表訂立勞資協定”[14]。故建議我國立法規定,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同意,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有條件引進“核心工作時間制度”,通過勞動規章制度、職工民主管理機制確定核心工作時間和適用的人群。核心工作時間制度屬于移動工時制度的組成部分。移動工時制度是德國彈性工作時間之一,它的內涵在于“依需求而彈性調整工時”,一般被視為工作時間主權、以勞工之個別時間利益為首要考量的彈性類型。
它主要有兩個特點:第一是工作起訖時間的移動;第二是工作時間長短可以自由調整,但同時在一較長的時間內符合平均工時額度。移動工時制度的標準模式則為核心工作時間制度,即工作開始與結束之時間由勞工自行決定,但有固定核心之核心工作時間不能彈性調整[15]。
例如,可以規定雇員每周工作時間從周一到周五共40小時,每天9點到12點為核心工作時間,在此期間雇員必須在崗,其他25小時由雇員在其他時間段自行安排。由于農業生產受天氣、作物生長季節等因素影響,故應在核心工作時間之外,允許農業勞動者靈活決定工作時間的起訖及長短,以提高農業勞動者的自主性、積極性。一些個人工作獨立性強、無須與其他勞動者合作就能完成工作或者創新性強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以在集體合同、勞動規章制度中規定適用核心工作時間。
2.優化針對農業勞動者的薪酬激勵制度。
學界普遍認為,工資具有分配、保障、激勵等職能[16-18],幾種基本職能之間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我國主要有計時和計件兩種工資基本形式,年薪制適用范圍小。我國立法規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構成單元。其中基本工資屬變動較小部分,受工作能力、業績影響最小;津貼和補貼在特殊條件下適用,在工資總額中占比較小。綜合性、體系化的薪酬激勵制度尚未形成。我國現行工資制度側重于強調保障職能,分配職能、激勵職能略有缺失,不利于農業勞動者的激勵與保障。轉型中的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培育,應將薪酬保障與激勵并重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確定。
參考文獻:
[1]張桂文,王青,張榮.中國農業勞動力轉移的減貧效應研究[J].中國人口科學,2018(4):18-29.
[2]彭萬勇,王競一,金盛.中國“三農”發展與鄉村戰略實施的四重維度[J].改革與戰略,2018(5):55-60.
[3]饒志靜.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法適用的類型化[J].北方法學,2016(3):77-91.
[4]劉誠.勞動觀、勞動關系與勞動政策———基于創造性勞動、人本主義和勞資合作的思考[J].探索與爭鳴,2015(8):39-41.
[5]王怡然.農業供給側改革與農業工匠培養[J].山西農經,2017(7):43.
[6]賀德方.創新型國家評價方法體系構建研究[J].中國軟科學,2014(6):117-128.
[7]呂守軍,代敏,徐海霞,等.論新時代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J].中州學刊,2018(5):104.
[8]常凱.勞權論———當代中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研究[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15.
[9]楊通軒.就業安全法理論與實務[M].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269-271.
[10]王倩.德國勞動法中勞動關系的認定[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6):44-48.
相關刊物推薦:《中州學刊》是河南省社科院主管主辦的綜合性社科類學術理論期刊。1979年創辦時名為《學術研究輯刊》,1981年更名《中州學刊》,1982年改為雙月刊,正式交郵局向國內發行;1984年第1期起由河南省社科院主辦,對國內外公開發行。1996年第1期起,每期由128頁改為144頁,并于當年加入《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由清華大學光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學術電子出版物編輯部出版并向世界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