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06月14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這篇法律論文發表了公司高管法律問題,一個成功的企業離不開核心人才,而高管是企業的中堅力量,關系到企業的效益和未來發展,但同時高管也有保密義務的法律規定,近年來就有很過高管泄密事件,給企業帶來了嚴重的損失,論文給出了公司針對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建議。
關鍵詞:法律論文發表,公司高管,商業秘密,保密義務
一、引言
商業秘密往往伴隨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它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所在,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站得一席之地的秘密武器。根據溢信科技對2010-2013泄密事件的分析,公司高管在統計中所有的泄密者中所占的比例超過50%。高管犯案確實比較容易,因在公司是高層管理人員,就算在公司建立有安全管控形態,也會對高管疏于監控,而商業機密如果被其他商家利用亦會帶來經濟利益,其他的商家如果有意獲得商業機密,便會從公司高管下手,以高額的回報引誘高管出賣公司。在這些高管泄密案件中,有將近90%的案件是在受到利益的引誘下發生的,其動機主要是為了個人從公司中套取經濟收益,或者為到同行的其他企業里面另謀高就。從對一些公司的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大多數公司沒有對涉密事務的管理方面特別是針對高管涉密方面的管理引起足夠的重視。通過對公司高管保密義務的適用進行分析,找出規范公司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有效措施。
二、公司高管保密義務的法律規定
1.保密義務之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對公司高管的保密義務做了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行為。此項法律為公司高管設定了一項法定的忠實義務:在任職期間對公司秘密負有保密的責任。《公司法》中設定保密義務主要是為了避免高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規進行信息披露,利用掌握的公司秘密進行內幕交易。《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此項規定適用于公司高管,公司可以與之通過平等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相關事宜。2.公司高管保密范圍之法律規定。
公司法和勞動法中將保密范圍分別規定為“公司秘密”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雖然表述不一致,但從法律規定來看,保密義務所涉秘密范圍是大致相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商業秘密界定為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是《勞動合同法》新提出的一項保密內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識產權,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商標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三、公司法與勞動法高管保密義務適用之差異
雖然公司法與勞動法條文中都有關于保密義務的規定,但是二者在適用時有很大的區別。根據法律的適用規則,在解決公司高管泄密糾紛適用法律時,只能在《公司法》中規定的侵權責任和《勞動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中選擇
其一。1.高管違反保密義務在公司法的適用。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違背忠實義務泄漏公司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公司高管的此種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筆者認為,該種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是基于公司法規定產生的一種法定義務,而非通過雙方協商的約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的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第二,高管違背忠實義務時所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為高管人員的泄密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利益在客觀上遭受損害,不以違反雙方任何約定為成立要件,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高管違反《公司法》違背忠實義務泄漏公司秘密違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另外,侵權責任的責任范圍僅包含高管泄漏公司秘密給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害。2.勞動法上違約責任之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法規定與高管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其必須為用人單位保守商業機密,公司法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私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勞動合同法》中高管泄密承擔的違約責任與履行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很大的區別,將競業限制引入保密協議約定,并以高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
四、公司針對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建議
雖然高管與公司之間關系密切,甚至有時候可以成為二者就是利益共同體,但是為防關系破裂帶來風險,公司也應該做到“防人之心不可無”,特別針對涉密高管,對此提出如下措施:首先,建立并完善公司的商業秘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機構,指定專人對保護商業秘密進行專門的管理。對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分類管理,盡量縮小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
對有關人員進行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培訓。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在管理過程中不能因高管身份而開綠燈。當今的泄密手段越來越多樣化,高科技化,一些新型的工具已經運用到了盜取商業機密中,公司必須提高泄密防御技術。其次,與高管簽訂保密協議。在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商業秘密的范圍,需要履行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在協議中要特別關注高管離職后的保密義務。為了避免高管離職后不當利用在職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最好在約定保密義務的同時約定競業限制。在勞動法司法解釋四規定:如果單位需要對員工在離職后繼續進行的競業限制,單位必須每月向離職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單位如不支付經濟補償,該競業限制無效,員工就不受該競業限制的約束。所以,在約定中還要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數額,支付時間進行約定。
再次,在高管離職前要做好管控。根據對已經發生的高管泄密時間點進行分析,泄密往往發生在離職前,據有關分析顯示,離職前是高管泄密事件爆發的高峰期,近60%的人會在離職前會心生異心,心想離開了單位就管不著了,離開后就撈不著好處理,所以會選擇撈著“寶貝”就跑路。為避免商業泄密事件發生,公司必須關注離職員工群體,據調查數據顯示,中國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有60%與人才跳槽脫不了干系。公司必須對高管離職前在公司所做的事情做好管控和進行嚴格的審計。
五、結語
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高管在在職期間、離職后,如果泄密事件發生都會對公司都可能對公司帶來致命的打擊。對高管的法律規制不能僅僅限于公司法,還應當在勞動法上進行更全面的保密義務的約定。另外,公司還要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強公司商業秘密的安全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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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溢信科技.30起泄密案件的調查啟示[R]
作者:康宇 單位:重慶科創職業學院
推薦閱讀:金陵法律評論(半年刊)創刊于2001年,由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