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04月03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風險型經濟犯罪是公安部繼提出涉眾型經濟犯罪概念后的又一新創概念,該類犯罪容易引起金融秩序混亂、加劇系統性金融風險,造成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進而危害政權穩定和黨政威望。針對此類犯罪,公安機關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實現主動偵查,加強情報信息研判,運用資金查控技術做到對涉案資金的梳理與控制,注重調查取證,加強協作綜合打擊。在打擊的同時,要采取行業風險排查和市場監管,社區警務宣傳,輿情引導民眾,聯動聯管立體防控,加強維穩工作等措施防范風險的發生。
關鍵詞:風險,風險型經濟犯罪,打防對策
一、風險型經濟犯罪概念界定及總體特征
(一)風險型經濟犯罪的概念
1.風險型經濟犯罪概念初探
研究風險型經濟犯罪關鍵在于對“風險”的認識。由于對風險的理解和認識程度以及研究角度的不同,目前學術界對風險概念并沒有統一的定義。C.A.Williams將風險定義為在給定的條件和某一特定的時期,未來結果的變動;[1]March&Shapira認為風險是事件未來可能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性;F.G.Grane認為風險意味著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2]結合前述定義并把風險放在經濟犯罪治理的視域下,筆者認為:風險是指經濟犯罪活動導致未來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結合“風險”的概念單純從字面意義理解,風險型經濟犯罪是指那些未來有可能引起風險、造成損失的經濟犯罪,而要深度理解風險型經濟犯罪的內涵必須關注其產生背景。
新世紀隨著網絡的普及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犯罪逐漸呈現出涉網涉眾、涉案金額巨大的特點,以非法集資、非法傳銷為代表的經濟犯罪屢禁不止,對此公安部于2006年提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概念。而隨著時間的推進,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犯罪類型不斷增多,股票、期貨、證券領域內的金融犯罪有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而且不斷增多的受害人數以及涉案金額有引起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的可能性。
對此,2016年公安部提出“風險型經濟犯罪”的概念,要求公安機關警惕那些涉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涉網涉眾、極易引發金融風險的經濟犯罪。綜合上述兩方面,風險型經濟犯罪應定義為有可能引發經濟、社會、政治等各方面風險,并且可能從侵害金融秩序、危害經濟安全轉移到威脅社會安全、政權穩定的經濟犯罪。[3]
2.風險型經濟犯罪與涉眾型經濟犯罪、金融犯罪的關系
根據風險型經濟犯罪與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特點以及表現,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風險型經濟犯罪和涉眾型經濟犯罪都涉及眾多受害人,涉案金額巨大,很多涉眾型經濟犯罪屬于風險型經濟犯罪的范疇。另外,風險型經濟犯罪是在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基礎上演變傳承而來,是涉眾型經濟犯罪在近些年的“加強版”。
但是二者又有區別,部分涉眾型經濟犯罪一般不會引起社會群體性事件,不會引起風險,對社會穩定影響不大,例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且少數風險型經濟犯罪并沒有涉眾,受害人數沒有達到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規模,例如內幕交易犯罪。另外風險型經濟犯罪與金融犯罪并不等同,雖然風險型經濟犯罪以金融犯罪居多,但是其他犯罪例如傳銷犯罪同樣能引起風險,影響社會穩定。而且風險型經濟犯罪多是產生嚴重危害的經濟犯罪,極易引起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而那些涉案金額小、影響范圍小,不會引起金融風險的金融犯罪不能算到其中,例如假幣犯罪。[4]
(二)風險型經濟犯罪的總體特征
1.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犯罪易發高發,查處難度大
2017年風險型經濟犯罪持續高發多發,2017年共查處假冒專利案件3.9萬件,同比增長37.2%;新增立案內幕交易案件101件,占新增立案數的32%,同比增長54%;[5]非法傳銷犯罪案件尤其是網絡傳銷呈現井噴式增長,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傳銷犯罪案件5983起,同比上升118.5%,涉案金額近300億元;[6]另外根據網貸之家數據統計,截至2018年10月,與2017年相比,問題網貸平臺①數量由2029家增長到2548家,②從側面反映了網貸平臺非法集資案件的增多。根據上述數據可見,風險型經濟犯罪涉及的主要犯罪類型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再加上此類犯罪手法隱蔽多樣、經偵部門與金融監管機構信息共享程度不高、案件移送機制不順暢等原因,導致此類犯罪大量滋生蔓延,查處難度大。
2.案件涉及地域廣、涉及領域多,影響范圍大
風險型經濟犯罪以涉眾型經濟犯罪為典型代表,同時具有涉眾型經濟犯罪涉及地域廣、涉及領域多、影響范圍大等突出特征。近些年發生的非法集資、非法傳銷、合同詐騙等類型的案件受害群體遍布全國多省市,覆蓋面極廣。另外,通過對眾多案件的統計分析,風險型經濟犯罪涉及領域眾多,眾多行業已成為風險型經濟犯罪的犯罪陣地,主要集中在農業、房地產業、教育、旅游、金融理財、商業貿易、醫療領域,這些領域覆蓋公眾的衣食住行,一旦發案將對社會造成巨大影響。
3.侵害金融秩序、危害經濟安全,風險連鎖性強
風險型經濟犯罪具有三個層次的風險隱患,首先是初級風險,金融乃是國民經濟的血脈,一旦國民經濟的血液流通受阻,社會便運轉失常,風險型經濟犯罪給社會帶來的最直接的影響是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其次是系統性風險,風險型經濟犯罪不斷地侵害金融秩序,到達頂點時便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即金融危機,對國家經濟造成致命性的打擊。第三層次的風險是影響社會、政權穩定。群眾無法挽回遭受的損失,便會對政府喪失信心,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影響政權穩定。可以說,風險型經濟犯罪的三層次風險緊密連接,連鎖性強,稍有不慎就會轉化至更深層次,危害進一步升級。
4.犯罪專業化、科技程度高,隱蔽性強
風險型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受過良好的教育,具有一定的金融、財會、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他們利用專業知識在自己熟悉的領域借用合法的身份實施犯罪行為,隱蔽性強。例如金融領域具有極高的專業性和科技程度,普通人很難從一連串的數字中看出門道,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實施金融犯罪。
二、風險型經濟犯罪的產生:從風險社會的角度
風險社會理論認為,風險社會是現代化的必然產物,風險的人造性、制度化、全球化以及二元性是風險社會的本質特征,[7]相較于傳統經濟犯罪,近年來風險型經濟犯罪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風險社會各類因素的影響。
(一)風險社會的人造性產生風險性
貝克認為,與傳統的“自然風險”或者“外部風險”不同的是,今天的風險更多地來自人類自身,大多是由人類發展特別是科技進步造成的,例如經濟風險,金融風險。貝克用“壓縮的現代化”(CompressedModernization)來表述當前所處的這種形勢,一方面第一次現代化的任務尚未完成,傳統的風險尚未解決,另一方面迫不及待地向第二次現代化推進,現代化風險如經濟風險、科技風險、政治風險等又接踵而至。
從實際來看,我國目前正處于中等收入階段,根據國際社會發展經驗,這也是社會結構高度緊張、社會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風險階段。當前經濟風險、金融風險等非傳統風險因素已成為社會風險的主要源頭,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等非傳統安全面臨巨大挑戰。隨著經濟、金融安全風險的不斷加大,誘發經濟犯罪、影響經濟安全、引發經濟風險的因素必然大大增加。經濟犯罪作為經濟、金融領域風險性的極端體現,必然導致經濟、金融風險的進一步加劇并可能向政治安全、社會穩定等領域快速傳導,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
(二)風險社會的制度化產生風險性
風險社會理論認為當代社會由各種制度支撐,制度的不完善和功能的缺失都會導致風險產生。風險型經濟犯罪的制度性因素可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在制度設計上缺乏風險意識。過于強調創新發展,在出臺經濟政策、金融政策以及設計經濟制度時,很少考慮甚至不考慮風險防控問題,往往等風險集中爆發了才集中處置,處于“大放大治”的失控狀態。
二是在制度革新上存在滯后性。特別是在金融領域,當前傳統的金融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各方面業務監管薄弱,特別是對一些新經濟類型、金融業態監管能力不足,成為當前風險型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重要因素。此外,因固有的程序限制,往往導致立法、司法解釋等不能有效支撐打擊新型經濟犯罪的需要,行刑銜接不暢,導致處置效果不佳,風險性大大增加。
(三)風險社會的全球化產生風險性
風險社會理論學者吉登斯分析了造成全球化的三大動力機制,即時空分離、脫域機制、現代性的反思性。[8]經濟犯罪依附于經濟活動,經濟要素的流動性決定了經濟犯罪更容易受到這“三大機制”的影響,使得經濟犯罪可以超越時空、個人的范圍,犯罪的風險程度大大提高。
具體來看:一是跨越時空、對象。隨著現代通信技術、金融支付結算、物流等工具的不斷發展,經濟犯罪得以脫離時間、空間和對象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全球范圍、不分晝夜、不分對象實施經濟犯罪,非接觸式特征凸顯,境內外勾結作案的趨勢明顯,從而大大增加了經濟犯罪的風險性。
二是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經濟犯罪分工負責、產業運行等有組織化特征越來越明顯,一些經濟犯罪已成為行業、產業鏈條中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合法經濟活動相互交織。三是社會影響越來越廣。風險社會,一起傳統意義上的經濟犯罪案件,受各類新媒體、自媒體等的影響,其產生的社會影響往往超越地域性。
(四)風險社會的二元性產生風險性
即現代社會的技術發展、信息化等在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同時,也可能產生危害性。在經濟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現代通訊等技術,為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給公安機關預防和打擊犯罪增加了難度。特別是互聯網越來越成為經濟犯罪的溫床,極大增加了經濟犯罪的風險性。如互聯網售假問題,電子商務平臺中制假售假問題突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呈現線上線下融合特征,大量網店成為制售侵權商品的“推手”。互聯網傳銷問題,借助網絡擴散,使傳銷參與者不分地域呈幾何級數增長,少則成千,多則上百萬人,當量不斷升級。互聯網維權問題,相對于其他群體,經濟犯罪受害群體網絡“維權”更為活躍。
一些經濟犯罪案件受害群體已在長期的“維權”過程中通過網絡連接,形成有組織化的“維權”體系,在各個重要節點“逢會必鬧”,涉穩隱患將在一個時期內持續發酵并在重要節點凸顯。風險型經濟犯罪的防范對策風險型經濟犯罪的危害后果極為嚴重,對社會的惡劣影響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風險擴大和次生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偵查人員在面對風險型經濟犯罪時,要改變傳統刑事偵查“重打輕防”的工作思維,著力提高預防犯罪和防范風險的能力與水平,切實維護好社會穩定與黨和政府的執政公信力。
銀監、證監、保監、金融等監管機構要對管轄區域內的金融企業、投資理財機構、互聯網金融公司、借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易發生經濟犯罪的重點行業開展監督巡查,通過排查掌握情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發現問題及時干預整治。同時要建立信息采集工作標準和機制,對有關人員異常活動軌跡進行動態積分,深度精確研判,及時預警處置。
發揮社區警務職能,積極宣傳金融理財和犯罪防范知識,犯罪的預防離不開扎實的群眾工作,防范風險型經濟犯罪,更要深入基層,走進群眾中間,充分發揮社區警務的作用與優勢,積極普及預防犯罪的相關知識,組織學習了解風險型經濟犯罪的基本形態與危害,促使廣大群眾提高防范意識,引導群眾理性投資、理性理財,最大程度地降低個人經濟風險。同時,通過日常的群眾工作及時了解和獲取犯罪線索,為快速打擊犯罪提供線索來源,避免風險擴散。
聯動聯管,立體防控針對風險型經濟犯罪的特點,防范風險型經濟犯罪的發生不能只由公安機關一家發揮作用,而是需要在黨委領導下,政府各部門發揮職能優勢,健全相關領域、行業的常態監管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個案研討會制度,加強金融監管,促進行刑的有序銜接,維穩、金融、法制、工商、稅務、銀監、證監、保監、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共同參與,從社會、經濟、普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防控,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積極探索建立“由黨委政府主導、金融主責、公安主偵、共同防控”的綜合立體化聯動工作機制。
加強處置工作防范危害結果擴大從當前公安工作形勢看,公安經偵部門在打擊風險型經濟犯罪時,還承擔著由此類犯罪引發的涉穩事件的處置工作職責,因此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還要防范已發犯罪的危害結果擴大和次生風險的發生。首先要推進緝捕追贓工作,加強追繳退賠。追繳退賠是避免風險型經濟犯罪危害擴大的首要保證和重點工作。
經濟犯罪區別于其他刑事犯罪的一大主要特征是對經濟帶來的危害,傳統刑事犯罪受害者關心的是犯罪分子被抓捕歸案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即罰懲其罪,而經濟犯罪的受害人或投資人在自身經濟受到侵害后,不僅關注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況,更關心自身的經濟損失能否挽回,這也成為了經濟犯罪偵查中的難點問題。緝捕追贓工作需要黨委政府主導,堅持“有逃必追,追贓務盡”的原則,通過依托大數據、完善操作指引和工作機制、建設業務精通的專業隊伍,推進緝捕和追贓工作常態化、精細化,提高涉案資金的挽損率。[15]其次,要重視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一是要同步宣傳,在處置風險型經濟犯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公安機關要及時公布案情,消除公眾對立情緒,同時要密切監控網上輿情,引導輿論,掌握主動。二是在犯罪發生后要密切關注受害群體,要對資金清退、打擊戰果等工作跟進宣傳,引導群眾通過合法途徑反映自身利益訴求。對于惡意宣傳、煽動鬧事的人員要密切關注,堅決打擊違法行為,及時熔斷風險,避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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