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04月16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不完全合同的理論指出,由于信息不對稱、有限理性等多種因素,使得企業內部合同與市場交易合同約束不完備,不可避免的需要以原始的合同為基礎展開事后的談判工作。基于此,本文將從公司治理規則與不完全合同出發,對基本的公司治理規則框架進行分析與探究,以期對相關理論研究有所助力。
關鍵詞:公司治理;公司法;不完全合同
一、不完全合同
相關企業理論從經濟和實證層面對企業和企業邊界的概念問題進行了闡述,但是公司治理規則需要對企業治理的途徑進行回答,所屬的是法律和規范層面。它們雖然是不同層面上的問題,不過從內在來看,兩者有邏輯上的聯系,即公司治理規則主要是以企業理論為基礎建立的。實際上,企業就屬于一種合同,治理企業相當于治理合同,雖然與合同相比企業更加復雜了一些,但其實質依舊為合同治理,并且無需過多公司法的規制;公司法需要進行賦權性的規范,使企業參與人擁有選擇自由,獲得最大化的效率與利益。
二、公司治理規則
(一)分配剩余控制權,避免事后談判
剩余權利分配是事后談判的一個環節,對事前行為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締約前,如果一方預測到事后談判時自身會處于不利的地位,則可能會降低其訂立合同或是投資的積極性,導致投資不夠或出現退出損失等。實踐中有這樣的案例,即一方把廠址移至對方附近的位置,這是一種首先將沉沒成本投入的行為,這一行為將自己事后談判時所處的位置進行了弱化,并使得自己獲得剩余與準租的能力被削弱。如果沒能有效分配事前剩余控制權,不但無法對投資方預先進行專業投入進行鼓勵,還會產生反向的激勵,使得管理層去不斷尋求事后的談判。
(二)信息的強制披露
當前,公司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披露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等問題依然比較突出。要想使得披露公司信息的行為得到有效監管,就應大力實施披露信息制度,并且強制性執行;同時,應當加強公司董事會的責任意識,尤其是在披露信息上,采取一定的獎懲制度,使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對信息進行披露的意識得到加強。
(三)事后溝通談判體制
若解決事前效率不足的問題需要依靠公司治理規則進行剩余控制權分配,那么簽訂原始合同后采取的事后解決體制就需要進行補充約定,而公司治理規則具有使再談判成本降低的功能。若存在太高的事后談判成本,那么締結協議的各方對于原始合同漏洞重新達成協議的積極性就會遭到一定遏制。市場交易成本一般來源于市場的單純支配力、事后支配力、合作風險、來回磋商、信息不對稱等方面。
(四)股東的平等對待
當前的公司中,小中股東群體較為弱小,需要制定并實行相應措施以使小中股東權利得到保證。詳細來講,首先,應對累積投票制度與代理投票制度進行借鑒和學習,制衡內部經營者與公司控股股東這兩方。其次,應建立股東回避表決的利害關系制。最后,應建立大會議決機制,不但要對B、H、A股是類別股進行承認,還應對個人股、法人股、國有股是類別股進行承認,以此為基礎建立大會議決機制。
(五)合同不完全特征的填補
從靜態上看,公司治理規則里默認規則與強制規則都擁有對合同漏洞與空白進行填補的功能,不過這兩種規則會對當事人談判與締約產生不同的影響,并使用不同方法對合同不完整特征進行填補。公司治理規則的強制規則可以將締結條款時的漏洞直接填補,當事人在談判的時候不能避開這個強制規則而采取其他設定。
例如,在企業的管理層中,受托人信賴義務屬于一種強制性的義務,能夠在最低限度保護股東;诓煌耆贤慕嵌,公司治理規則中受托人信賴義務是強制性規則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日常運行時一定會有無法預測的變化出現。因為在公司分立控制權與所有權的情況下,管理層具有相當的權力,必須要對其進行約束;但是公司運營時管理層全部行為又難以在合同里進行預設與約定,受托人信賴義務作為常規條款,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管理者與所有者的合同內容,會使管理者受到法律責任與法律訴訟的震懾,促進其履行職責。
三、結語
總而言之,不完全合同對企業未來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并且正在逐漸成為微觀經濟學熱點研究方向之一。雖然當前公司治理規則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但可以將不完全合同為基礎進行優化與完善,從而使企業得到長期、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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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刊物推薦:《山東財經大學學報》(原《山東財政學院學報》) 創刊于1989年,是由山東財經大學主辦的財經類學術期刊。《山東財經大學學報》在學校領導的高度重視、校內外專家學者的大力支持和全體編輯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辦刊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