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4月27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大理模式”,是地方政府自上而下主導的管理模式,通過政府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政府治理模式。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取得良好效果,與“大理模式”分不開,但現階段仍存在著公眾參與度不高、生態保護執法尚不規范、審判人員的環境專業素養不高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成本較大等問題。通過分析洱海流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構建了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體系。在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應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健全生態環境執法體制機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提高司法公信力。
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司法;洱海流域
洱海流域,是以云南省第二大高原湖泊洱海為中心,同時包含周邊村鎮的地理區域。洱海作為該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的中心和生態保護治理的中心,是流域百姓賴以生存的生命源,故又稱大理的“母親湖”[1]。洱海流域的保護與治理所形成的“大理模式”,是地方政府自上而下主導的管理模式,通過政府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政府治理模式。
生態論文范例:考慮水文非一致性變異的河道基本生態流量
政府主導,企業協作,民眾配合,多方治理,才使得大理洱海保護與治理的成效愈發顯著。2018年,洱海的水質實現了7個月Ⅱ類,5個月Ⅲ類,總體保持了Ⅲ類水質,治理的成效是非常顯著的。因此,鞏固洱海保護與治理成效是今后的重中之重,加之高原湖泊的治理是世界難題,保護與治理洱海仍然刻不容緩。
一、洱海流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現狀
依法從嚴懲處涉及洱海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及時化解洱海保護治理中的矛盾糾紛,依法約束和規范洱海周邊生產生活習慣及經營行為,是實現洱海保護治理目標的重要保障。
從2017年開始,洱海流域全面開啟了保護與治理的新篇章,實施“七大行動”,使得洱海流域生態保護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為了可以更好的了解民眾對洱海保護治理的參與程度,以及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保護與治理力度,2019年3月在大理洱海流域范圍內通過發放問卷、訪談、職能部門走訪座談等方式進行調查。問卷調查顯示,580份問卷中68.62%的民眾認為目前洱海保護工作還有待加強。民眾認為在洱海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半以上的民眾認為,缺乏足夠的環保意識是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其次是具有環保意識,但是沒有采取實際的行動。
目前洱海保護治理中,最需要做的三項工作分別是提高公眾保護意識、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部門加大處罰力度。民眾認為造成洱海污染的主要原因有:游客的環保意識差、向洱海排放生活和工業污水以及周邊旅游度假和房地產等項目的開發。因此,對于洱海周邊餐飲業的關停,大部分民眾對此是支持與理解的,其中44.48%的民眾認為經濟發展和洱海環境保護二者需要兼顧,保護洱海更重要,任何經濟發展都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通過對大理市人大、法院、檢察院、洱管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工作部門進行走訪座談,自2015年習近平同志在大理考察至今,出臺了大量關于洱海保護與治理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同時也編纂了洱海流域環境類案件的典型案例,職能部門普遍反映環境類案件近幾年呈現糾紛數量多、涉及面廣、環境執法難的趨勢。
二、洱海流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在實地調研的過程中,發現洱海流域保護與治理現存如下問題:
1.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或規章的數量和角度都有了新的拓展,但仍需完善在實地調研的過程中,通過對洱海流域制定的保護與治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整理和歸納可知:以2019年9月新修訂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為例,將洱海保護管理劃分了三級保護區,明確規定了政府應承擔主體責任,明晰了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政府的相關職責,對洱海流域的保護與治理做出多角度的吸納與拓展,總結出一套生態文明建設的“大理經驗”。但是,洱海流域現有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于法律責任仍未明確,沒有做出具體的懲治規定[2];另一方面,洱海流域現有的環境問題執法的主要依據是大理州、市人大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一系列法規和規章,生態環境法規政策還存在不健全的問題,同時,仍有一部分法規只是對于上位法的“照搬照抄”,并沒有考慮大理洱海流域實際存在的特殊問題,因此在處理上,也就缺少相應的依據。
2.公眾參與度不高洱海流域進行生態文明建設,應努力發揮公眾的主體地位、督促和監督作用。洱海流域在實施“三退三還三禁”流域治理工作的同時,編纂印發了《洱海保護法律法規常識》等宣傳讀本,并將每年的3月7日定為“洱海保護日”,開展多種形式洱海保護活動。公眾的廣泛參與對洱海流域的保護與治理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推動了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但是,如前所述,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50.86%的調查者認為,民眾在保護洱海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足夠的環保意識。同時,民眾對于生態保護相關法規及制度的了解仍然欠缺,尤其在面對周圍的環境污染情況時,不能及時積極主動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3.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尚不規范一方面,仍存在執法觀念滯后的現象,部分執法人員缺乏執法資質,存在著程序上或操作上的問題;另一方面,環境執法行為的不規范,不同職能部門法律認識上存在偏差與側重,會導致后續的環境類案件執法、司法活動得不到保障。
三、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體系的構建
(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化
推進洱海保護治理重點領域立法。在2015年習近平同志“洱海講話”之后,大理州、市頒布了一系列關于洱海流域保護與治理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這是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基礎。但是,洱海流域生態環境法規政策還不健全,沒有考慮大理洱海流域實際存在的特殊問題。因此,在科學的生態倫理指導立法的同時,要逐步推進洱海保護治理重點領域立法,充分考慮洱海流域典型的環境問題,對洱海流域突發的環境問題予以關注,而不能只是對上位法的“照搬照抄”,同時還要明確法律責任,對損害洱海行為的懲處,有專門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為相應的依據。
(二)健全生態環境執法體制機制
1.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同司法機關聯合聯動執法
1)行政機關內部聯動。行政機關從上到下,全局統籌。基層行政機構在洱海沿岸設立監督檢 查點,以點到面涵蓋洱海沿岸流域的村莊鄉鎮,精細化到每一條溝渠、每一片農田。從點到面,從鄉鎮到州,各級政府機關人員均掛靠責任區域,從上到下,全局統籌聯動,層層負責,層層監督,構成嚴密的責任網,更好的保證最大范圍內的資源優化、共享。
2)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聯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往往會涉及到一些違法犯罪的情形,但環境類案件存在舉證困難、涉及的多個執法機關間法律認識存在偏差與側重或者案件移交審查銜接等問題,若不能盡早干涉可能會造成生態環境的二次污染。創新執法與辦案模式:洱海管理局和公安局在發現相關案件后會與司法機關溝通;法院、檢察院派出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到現場同時提出相關的建議,進行監督;與公安局之間就案件的證據移送達成同步。在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時能夠做到公安機關現場立案偵查,檢察院現場提起公訴,法院現場進行審理和判決,既保障了執法與司法的高效,也及時的避免了二次破壞和污染的擴大。
2.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對環境執法的人員投入、設備投入和技術投入,改善環境執法手段和條件。在執法硬件方面,政府應當加大對基層執法部門的預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環境執法和宣教設備,確保其擁有先進的設備和儀器,推進執法手段的科學化、現代化,保證執法的準確性、時效性和科學性[4]。面對部分執法人員欠缺執法資質的問題,應加強對執法隊伍培訓,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考核,并及時對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環境類案件發生后,由公檢法機關提出相關的建議,逐步提高執法隊伍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提高司法公信力1.創新審判模式1)引入專家咨詢制度。判定生態環境是否受到破壞的專業化程度較高,審判人員對生態環境破壞的了解程度有所欠缺。因此,培養具備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理念與環境專業知識的審判人才的同時,也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所施行的環境公益訴訟專家陪審和咨詢機制。建立庭前專家會議制度,成立覆蓋生態環境保護各個不同領域的審判咨詢專家庫[5];遴選生態環境領域的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有助于妥善解決環境糾紛,提高民眾對環境案件審理的認可。
四、結語
大理市洱海治理形成的政府主導模式,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權威高效,時效性、針對性強,取得了顯著治理成效。通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成為大理洱海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經驗與亮點。
長期以來,政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扮演著“主導者”的角色,也是大理洱海流域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優勢所在。繼續堅持政府的主導地位,加大洱海保護治理力度;同時,推動洱海流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健全生態環境執法體制機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需要政府和地方企業、社會組織以及人民群眾的有效關注,地方政府是主導者,但絕不是參與實施的主體。
政府主導,企業協作,民眾配合,多方治理,政府應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政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起到主導作用,并不意味著生態文明建設只需要政府單方面的推行就能夠實現,也不是政府要包攬或直接從事所有事項。在政府主導的模式下,必須動員其它社會主體共同承擔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任,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同時,作為一項關系人類持久健康發展的文明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也需要每一個社會共同體的參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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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莉.論生態文明建設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以云南洱海地區為例[J].普洱學院報,2018,34(5):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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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志楨.論我國環境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D].湘潭:湘潭大學,2016.
作者: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