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2月1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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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法學刊,民法,保護,胎兒利益
民法典依照權利能力說理論確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后,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胎兒究競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權利,筆者認為,我國民法至少應該確認胎兒享有以下民事權利,但不限于如下權利:
1、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等人體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胎兒的健康權是指其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的正常發育的權利。胎兒在孕育期間,身體的各部分組織、器官以及相應的機能正處在逐步完善、成熟的過程中,所以,胎兒在這一階段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不受任何外部侵害的利益就是胎兒享有的健康利益。健康利益是胎兒人身利益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胎兒期間受到的侵害,很可能導致將來的出生者生而殘障,這不僅給嬰兒及其家庭帶來不可治愈的傷痛,也會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所以,民法必須加強對胎兒健康利益的保護。胎兒享有健康權,就意味著自然人對其在胎兒階段受到的生理健康侵害,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致害人給予經濟賠償。
2、生命權
按照學界通說,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生命權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其基本內容。生命權保護的對象是人的生命活動能力。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無上的人格價值。從生物學意義上講,胎兒無疑是具有生命意義的,但是否能夠享有法律所保護的生命權呢?對此問題,學者觀點不一。多數學者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為:胎兒雖然是生物學意義上的生命,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生命,胎兒從現實的角度講畢竟不是人,雖客觀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不能賦予其生命權;即便賦予胎兒生命權,其權利也無法行使;如果認定胎兒有生命權,則由于侵犯生命權的不可逆轉型,他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將可能構成犯罪,活著的生命與尚未出生的胎兒相比,當然活著的生命更重要;若賦予胎兒生命權,會妨礙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筆者對此不敢茍同:
第一,胎兒是生物學意義上的生命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則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理論加以分析。在法律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條件下,只要胎兒活著出生,就當然享有生命權。
第二,以胎兒無法行使權利為由而否認胎兒的生命權,是沒有道理的。
第三,以活著的生命和尚未出生的胎兒相比較,認為活著的生命更為重要,從而否認胎兒的生命權,這既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又從根本上否認了人的生命價值。
第四,胎兒享有生命權與計劃生育政策并不沖突,而且,胎兒享有生命權,也并不意味著需要禁止除計劃生育外的其他墮胎行為。
第五,從健康權與生命權的關系來看,胎兒應享有生命權。
3、受撫養權
受撫養權是指接受撫養人愛護教育成人的權利。胎兒應享有受撫養權。各國立法也不同程度地承認了胎兒所享有的受撫養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關于胎兒受撫養權成功獲得法律支持的案例。
4、繼承權
繼承利益是胎兒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所享有的遺產繼承的利益。胎兒是否享有財產繼承權,自羅馬法以來,一直為法律所關注。我國《繼承法》第28條的規定,涉及對胎兒繼承利益的保護,但未承認胎兒的繼承權。我國未來民法典若直接承認胎)L的權利能力,胎兒享有繼承權就有了直接法律根據。與此同時,法律還需解決另一個問題:如何保障胎兒的繼承權得到實現?按照我國現有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分割可以在胎兒出生前進行,這對于以活著出生為條件而溯及取得胎兒期間的權利能力的胎兒而言極為不利。在遺產分割時,究竟承不承認胎兒的繼承權成為難以抉擇的問題:承認胎兒的繼承權,無法律依據—胎兒正懷于母體期間,依法尚無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的繼承權,面臨違法的可能—胎兒日后活著出生,將溯及取得胎兒期間的權利能力,任何剝奪其繼承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若按我國繼承法的現今處理方法,即為胎兒保留“特留份”,這雖能解決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問題,但某種程度上減少了可供分
配的遺產數額:若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特留份”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再次進行分配,分配費用的增加必然導致可供分配遺產數額的減少。鑒于此,筆者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法律規定,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中涉及尚未出生的胎兒時,遺產分割應在胎兒出生后方可進行。
5、純利益的獲得權
胎兒雖尚未出生,但也有可能成為贈與、遺贈等行為的對象或保險的受益人。對于此種對胎兒本人有利而又不損害他人利益的純法律利益,胎兒是否可以取得呢?筆者認為,根據總括的保護主義之法定停止條件說,胎兒在活著出生后,當然可以取得他人對其在胎兒階段的贈與、遺贈等純利益。盡管自然人在溯及取得胎兒階段的權利能力時,并不具有行為能力,但我們可以比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有效的通說,認可胎兒有純利益的獲得權。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該規定應當變通運用于胎兒,即胎兒作為受遺贈人,其“知道受遺贈”的時間應理解為活著出生的時間,其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作出,參照監護人不得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規定,胎兒的法定監護人不得拒絕代替胎兒接受純獲法律利益,或實施其他侵害胎兒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