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5月24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 要:目前我國利率采取“雙軌制”規制模式,民間借貸利率設置上限規制,金融借貸利率采用市場化模式。當前各類金融機構高利借貸現象普遍,不僅表現在借貸利率的高利率,還表現在利用逾期利率、罰息和各種費用等隱性利率來提高實際利率。目前對于我國金融機構是否可以高利借貸存在爭議,導致司法裁判中存在“類案不同判”。無論從經濟發展還是社會責任承擔來看,高利放貸是全社會應該打擊的對象。立法層面有必要對借貸利率規制模式進行調整。首先,應該將金融借貸利率納入上限范圍統一規制;其次,應該根據不同用途的貸款設置不同的上限利率,對于消費貸款利率采取更低一點的上限保護;最后,對于隱性利率構成范圍進行區分,違約損害賠償款項和支付給中介機構的費用不應納入利率范圍予以規制。
關 鍵 詞:金融借貸;高利借貸;一元規制;上限規制;范圍規制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將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為“銀行間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 4 倍,即“4 倍 LPR”。與之相對的是金融借貸領域,利率實行市場化管理,將利率定價權交由金融機構不免存在高利借貸的隱患。我國對高利借貸的認定是從立法角度,法律對利率上限進行規定,超過法定限度即認定為高利借貸[1]。而金融借貸缺乏法定利率上限標準,只能從司法裁判中探究高利借貸具體情況,討論是否予以規制。
一、金融機構高利借貸實踐透視
(一)金融機構高利借貸現象普遍
本文對法信網上最新公開的 2021 年全國各法院終審裁判案件進行了附條件的檢索①,選擇“爭議焦點”標簽,并輸入“利息爭議”和“利率爭議”條件,同時案件標題輸入“金融機構”,共篩選出 128 起金融利率爭議案件,其中有 61 起案件被法院認定為金融機構的高利貸。對這 61 起案件分類整理情況分以下幾點予以展示。
金融論文范例:地方政府對普惠金融發展的影響研究
1.金融業高利借貸廣泛存在于全國各地
高利借貸案件遍及我國東中西部的不同省份,尤其是河南省、廣東省與福建省,三個省的高利借貸案件占到全國一半左右。雖然由于篩選數量限制,這 61 起案件并未涵蓋到我國各省各地區,但足以說明金融業高利借貸現象在我國是較為普遍的,且并沒有明顯的地域指向性,經濟較為發達的北京市、浙江省與地處中西部的江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占比例均為3%。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地區金融活動更加頻繁,金融糾紛案件也更多,此外經濟落后地區因疏于監管、市場主體自身素質不高等原因易出現高利貸,但經過統計可知,不論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較落后地區,高利借貸現象的發生概率并沒有明顯區別,不受經濟政治等外在因素主導,就是借貸市場上客觀存在的現象。
2.各類金融機構均存在高利借貸
根據 2014 年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包括貨幣當局、監管當局、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又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批復廣東高院,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為金融機構”。
不論是傳統的銀行,還是非存款類信托公司,以及新興的消費金融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均存在高利借貸行為。其中銀行占主導,主要是由于其貸款業務規模在整個金融機構范圍內占主導地位,借貸業務量大,因此高利借貸行為發生概率較高。但正是由于其重要地位,面對的借貸消費者數量眾多,高利借貸行為帶來的危害就越嚴重,極易導致借貸市場不公平現象產生。
3.各類貸款均存在高利借貸
在銀行類金融機構借貸中,借貸不僅包括專門的借貸,還包括以信用卡方式表現的借貸,專門借貸包括消費借貸和經營借貸,信用卡借貸包括信用卡透支性借貸和信用卡分期借貸。本文在此對借貸進行類型區分,分別以消費貸、經營貸、信用卡貸款和其他種類貸款作為區分條件。高利借貸涉及消費貸和經營貸及信用卡貸款等不同類型貸款,消費貸的高利借貸比例高。由于國家近年來鼓勵消費和實施普惠金融政策等,消費貸數量較多,但其高利貸比例也更大,在統計出的案件中超過半數,說明銀行業開展的消費貸的高利借貸做法與國家鼓勵消費政策不一致。
(二)金融機構借貸存在不合理
隱性利率在上述金融機構高利借貸案件統計中,高額利息不僅體現于借款本金利息,還見于本金利息之外加收諸如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等,其中費用包含咨詢費、律師費等中介服務款項。該部分款額又被統稱為隱性利率,與本金利率存在區別,在實際中罰息和費用普遍見于信用卡、企業經營信貸中,尤其是逾期利息與罰息數額一般較大,罰息甚至以復利計收,極易導致高額利率。隱性利息與本金利息相加,借款人負擔的還款責任就會遠遠重于正常范圍。
在 128 起案件中,存在 61 起高利借貸案件,占比 48%;在 61 起高利借貸案件中僅有3 起案件法院認為不存在不當隱性利率,其余 58起案件法院均認為存在隱性利率,并且它們的存在變相加重了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三)金融高利借貸規制問題總結在篩選的 128 起案件中,金融機構被認定為高利借貸的案件接近一半,其中涉及全國各地及各種類金融機構,不論是個人消費貸還是企業經營貸均存在高利借貸現象。金融機構借貸實行市場化利率,高利借貸看似合乎當前法律規定,但是否合乎立法原意以及是否符合金融機構的設立宗旨,金融借貸利率如何規制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立法應該對此予以重新檢視及評估。
二、金融借貸利率規制實踐與爭議
(一)金融借貸利率規制的立法實踐與爭議
1.上限規制立法爭議
在金融機構借貸領域,我國最早實行基準利率制度,金融借貸利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基準利率進行定價,受到嚴格管控。為了適應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金融借貸利率定價逐步出現放寬趨勢[2]。中國人民銀行于 2003 年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貸款通知》),規定從 2004 年起在銀行類金融機構范圍內實行利率自主定價,此時金融借貸利率進入到半開放狀態,基準利率制度與利率市場化并行。2013 年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金融借貸利率定價完全放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設定統一上限,金融借貸利率正式進入利率市場化階段。在金融借貸利率不斷市場化的同時,民間借貸利率呈現出相反趨勢。
在 1991 年前,我國并未出臺明確規制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法律文件,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允許各地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于民間借貸利率予以把控,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該四倍上限即是“4 倍LPR”規則的來源,從此民間借貸利率進入法定上限規制的時代。2015 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制定了新的“兩線三區”①的上限標準,該司法解釋于2020 年修改后將上限更改為“4 倍 LPR”,形成了如今的“4 倍紅線標準”。表1 展示了二者的改革歷程及關系。
我國最早實行的利率管制制度就是雙軌制,只是與如今的雙軌制不同,此時金融借貸利率受到基準利率嚴格管控,而民間借貸領域尚未出臺利率上限規制文件。隨著 1991 年民間借貸 4 倍上限規定的出臺,我國利率管制又轉為單軌制,即兩者都受到管制。到 2013 年,金融借貸利率完全放開,此時利率雙軌制又重新形成,只是管制主體正好相反。在雙軌制環境下,立法對于金融借貸利率不設上限規制,但在司法適用領域卻存在搖擺。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金融意見》),要求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對于借款人要求金融借款合同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法院應予支持。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有關借款合同規則一章中提出“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但是又提出“金融借款中變相收取利息的,可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酌減”。有關金融借貸利率應該市場化還是實行規制,我國司法界與央行存在著呼應、修改和模糊的現狀,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內容不能明確得出對于金融借貸利率是否應該規制。這樣,行政立法與司法態度便存在沖突與爭議。
2.上限規制范圍爭議中國人民銀行早在 2003 年《貸款通知》中就對逾期利息的罰息做了專門規定,即在貸款本金利息的基礎上加收 30%~50%,實質上對本金利率和非本金利率做了區分,且未對逾期利息和費用進行干預。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發布的《金融意見》中規定貸款人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 24%的,可以予以調減。在效力方面,《貸款通知》和《金融意見》都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文件。這樣不同部門法之間對于非本金利率的處理態度便存在沖突。
(二)金融借貸利率規制的司法實踐與爭議
有學者認為,法院在處理金融借貸糾紛時,缺少穩定的利率上限規制參考標準,這導致各法院在處理利率上限時存在不同的觀點與結果[3],出現了法律依據不同導致的類案不同判問題。對此,本文對前文檢索出的 61 起案件進行了進一步研究。
1.上限是否規制爭議法院采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導致了規制態度的不同,這與前文提到的相關法律缺乏穩定性、條款不完善問題具有因果關聯。為了進一步探究法院裁判觀點差異,本文在此選取了幾例案件予以展示。
對于是否應當對金融機構貸款進行上限規制,這 61 起案件中 11 起案件的裁判法院持否定態度,其余均支持上限規制,與最高人民法院《金融意見》的態度吻合。在這持否定態度的 11 件案件中,以黎某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為例,法院認為金融機構貸款不受利率上限規制,金融機構借貸利率應遵照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裁判依據是《貸款通知》的第二條第一款“除城鄉信用社外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之規定,認為金融利率依據銀行間自主形成的報價利率(即 LPR)具有參考性,合同中以此約定貸款利率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當遵從約定利率。
大部分法院在進行裁判時對非本金利息部分與借貸利息作出了區分。目前有四種區分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利率不包括違約金,應該分別規制。以黎某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為例,法院在認定罰息利率時援引《貸款通知》第三條規定對罰息率單獨認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中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法院認可金融機構借貸利率由雙方自由約定,同時逾期利率、罰息根據借貸利率的水平決定,實際上對二者的認定與處理均做出了區分。第二種模式是利率包括違約金,納入上限一并規制。
以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潘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案為例,法院明確“利息并未針對違約行為,而罰息、復利是針對的違約行為”。肯定了違約金與利率性質上的不同,因此對于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做出了區分認定,但根據《金融意見》的指引對借貸利息和違約金進行了一并規制。第三種模式是利率不包括第三方服務費用,應該分別規制。以王某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閩江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為例,法院明確將律師費單獨提出來予以認定,認為由于雙方在借貸合同中事先約定了導致平安銀行為催收貸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因此法院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判定借款人王某承擔律師費。
即便法院采用了《金融意見》一并規制的條款對本案的本金利率、逾期利率進行了上限 24%調整,但依然對律師費用進行單獨認定,不納入利率上限規制。第四種模式是利率包括第三方服務費用,應該統一規制。以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牟萬邦物流支行、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為例,法院認為利率應該包括借貸利率,同時包括違約罰息、復利以及第三方律師費,應該參照適用《民間借貸規定》規定,統一適用 4 倍 LPR 上限規制。
(三)利率規制實踐爭議結論
目前有關息率規制實踐爭議主要表現在金融借貸利率是否應該受到上限規制,上限規制的標準是 24%還是 4 倍 LPR,利率范圍是否包括違約金和第三方服務費用。目前立法上存在行政機關態度與司法態度的不統一,即使是司法內部態度也存在不堅定、搖擺不定狀態。立法上的不統一導致司法裁判上的不統一,帶來了同案不同判,嚴重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金融借貸利率規制的立法重構
金融借貸是當前金融供給中很重要的一種融資方式,但是金融借貸存在較多的高利借貸情形,立法需要重新檢視對金融借貸利率放任的態度。在篩選的案例中已有法院應當事人起訴要求,將律師費、咨詢費等與貸款本金和利息關聯不大的項目作為一項訴訟單獨處理①。考慮到律師費、咨詢費等服務費用與借貸本息之間的獨立性,其多以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方式產生,不受金融借貸市場規律調控,應當根據借款本金數額、提供的具體服務情況及行業習慣按合理比例確定,在立法上應該排除在借貸利率上限規制范圍之外。例如律師費,其屬于為借貸雙方提供專業法律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推行法律專業服務契合我國當前法治社會構建精神,并且這一專業服務有明確的行業收費標準、行業監管機構,亂收費現象應該較少,因此,通過收取費用而變相提高借貸利率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與此類似,其他的服務費用,如果是合法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正常的服務收費,不能因為收取費用增加了融資成本而否定其收費正當性,這些機構專業服務也可能會增加借款人獲取貸款的機會,提高獲取貸款的效率等正向效能。立法要限制的費用應該是貸款方自身在提供貸款服務時為獲取高收益,而巧立各種名目收取的費用,諸如貸款咨詢費、貸款服務費、貸款提現費等各種貸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費用,貸款人提供貸款服務時,本身就應該提供為完成貸款所需要的咨詢、雙方資料提供、合同說明、貸款發放、后續跟蹤調查等各項義務,產生的費用當然應該由義務方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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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康美,王祺雨